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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16年北京地区劳动人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江中鸟6933 2017-03-09


蓝皮书

2017年3月9日

2016年度北京地区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团队


第一章:综述


第二章:分述

一、法院审理情况

(一)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二)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之间

(四)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

(五)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

(六)小结


二、案由分布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总体情况

(二)劳动争议

(三)人事争议

(四)小结


三、审判程序

(一)审判程序

(二)一审、二审情况

(三)再审情况

(四)小结


四、结案方式与文书类型


第三章:结语




第一章
综述


本报告数据选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北京市为本次数据分析的样本,旨在通过对2016年一年度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有关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现状与总体发展趋势。


本报告数据检索检索时间为:2017年2月3日至2月7日,由于数据在不断变化,所以,本分析报告数据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7日。


我们在检索时,按照如下关键词进行检索,具体而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关规定,我们按案件的案由不同将2016年一年度的劳动案予以分类,即以“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作为主要关键词进行检索,在“劳动争议”项下,我们又以“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作为第二关键字进行检索。地域选择为北京。


将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决文书共计1014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判决、裁决文书共计3402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判决、裁决文书共计5506件)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决文书共计4301件)进行分类,总计检索到的公开判决、裁决、调解文书14223件。


而根据去年我们检索的数据显示,2015年总计检索到的公开判决、裁决、调解文书12981件,相比之下,2016年增加了1242件。(点击此处可阅读2015年报告


以下数据及相关分析是在以上检索时间和检索方法所获得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二章
分述


本次劳动争议类案件数据从北京全市法院审理情况、案由分布情况、审判程序、结案方式与文书类型五大板块就2016年度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细致分析,旨在通过不同于以往的分类情况对北京市劳动争议类相关案件进行分析,从而更全面、更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出北京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不同中院管辖的片区、不同案由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现状、特点与发展趋势。


一、法院审理情况


(一)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在北京市2016年全年度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422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高级法院共审理了1014件案件,占总数的7.12%;中级法院共审理了5873件案件,占总数的41.29%;基层法院共审理了7336件案件,占总数的51.58%。


数据的统计表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主要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进行承担。基层法院承担了案件审理一半的工作量,说明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基数较大,争议层数不穷。而中级法院同时承担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和有关案件的二审,故案件审理工作量第二。如图1-1所示:


图1-1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况


(二)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案件在高、中级审理法院数量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分布在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少。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相对来说,案件数量分布较均匀,分别约占全市审理案件数量总数的23.92%、38.71%、30.24%。但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第二中级人法院辖区审理案件数量最多,在全市法院中案件数量分布排第一,其他依次是第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具体如下:


2016年全年度审理的14223件劳动争议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审理1014件案件,约占总数的7.13%;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共审理13209件案件,约占总数的92.87%。其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共审理3402件案件,约占全市法院审理总数的23.92%;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共审理5506件案件,约占全市法院审理总数的38.71%;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共审理4301件案件,约占全市法院案件审理总数的30.24%。如图1-2所示:


图1-2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况


(三)

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之间


1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3402件)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1408件案件,约占第一中院辖区总数的41.39%。海淀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门头沟区、延庆区五家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理案件1994件,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58.6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该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相比,仅相差586件,某种程度也说明一审上诉率相对比较高。如图1-3所示:


图1-3一中院与其辖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情况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数量分布呈现出明显分布不均匀的特点,不仅体现在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在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之间案件数量分布也明显不均衡。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海淀区人民法院,两家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共计2581件,约占该辖区总数的75.87%,承担了本辖区四分之三的案件审理工作;石景山区、昌平区、门头沟区、延庆区四家人民法院承担了本辖区约四分之一的案件审理工作。具体如下: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1408件案件,约占第一中院辖区总数的41.39%;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审理1173件案件,约占第一中院辖区总数的34.48%;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共审理231件案件,约占第一中院辖区总数的6.79%;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417件案件,约占第一中院辖区总数的12.26%;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共审理68件案件,约占第一中院辖区总数的2%;延庆区人民法院共审理105件案件,约占第一中院辖区总数的3.09%。如图1-4所示:


图1-4第一中院辖区法院审理案件情况


2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5506件)


作为在全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担当重要角色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承担起了该辖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主要工作——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案件2333件,约占第二中院辖区总数的42.37%,约占全市审理案件总数的16.4%。


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五家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理案件3173件,约占第二中院辖区总数的57.63%。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该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相比,仅相差840件。如图1-5所示:


图1-5二中院与其辖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情况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数量分布主要集中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之间案件数量分布较平衡。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共审理5506件案件,约占全市审理案件总数的38.71%。


其中,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2333件案件,约占第二中院辖区总数的42.37%;东城区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件案件748件案件,约占第二中院辖区总数的13.59%;西城区区人民法院共审理505件案件,约占第二中院辖区总数的9.17%;丰台区区人民法院共审理920件案件,约占第二中院辖区总数的16.71%;房山区人民法院共审理397件案件,约占第二中院辖区总数的7.21%;大兴区区人民法院共审理603件案件,约占第二中院辖区总数的10.95%。如图1-6所示:


图1-6第二中院辖区法院审理案件情况


3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4301件)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理的案件近二分之一集中分布在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剩余约二分之一的案件分布在该辖区基层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该辖区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数量相差仅37份。即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2132件案件,约占第三中院辖区总数的49.57%;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六家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理案件2169件,约占第三中院辖区总数的50.43%。如图1-7所示:


图1-7三中院与其辖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情况


案件分布在中级法院与个别基层法院之间数量差异明显,但各个基层法院之间的案件数量分布较均衡;由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到密云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基本呈递减趋势。具体如下: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2132件案件,约占第三中院辖区总数的49.57%;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811件案件,约占第三中院辖区总数的18.86%;通州区人民法院共审理468件案件,约占第三中院辖区总数的10.88%;顺义区人民法院共审理369件案件,约占第三中院辖区总数的8.58%;怀柔区人民法院共审理295件案件,约占第三中院辖区总数的6.86%;平谷区人民法院共审理82件案件,约占第三中院辖区总数的去1.91%;密云区人民法院共审理144件案件,约占第三中院辖区总数的3.35%。如图1-8所示:


图1-8第三中院辖区法院审理案件情况


(四)

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


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案件数量居高又相对均衡。三家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数量均在1400以上,其中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数量在2000件以上。如图1-9所示:


图1-9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案件情况


(五)

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


根据案件数量的多少,我们将全市16家基层人民法院分为三档,具体如下:


1
案件审理数量在800件以上的

有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三家基层人民法院;其中,海淀区法院审理案件数量达1173件。


2
案件审理数量在300件以上800件以下的

有昌平区、东城区、西城区、大兴区、通州区、房山区、顺义区七家基层人民法院。


3
案件审理数量在300件以下的

有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顺义区六家基层人民法院。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案件数量在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分布不均衡,但又相对集中;除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三家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任务较重之外,其他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分布相对来说差距不是太大。如图1-10所示:


图1-10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案件情况


(六)

小结


以上数据可能与大家感知有偏差,比如朝阳区法院的案件,可能与我们案件抓取以及判决上传有关。


从案件总数上,2016年全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达14223件,案件数量高位维持、数以万计。


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之间,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衡。中级、基层两级法院承担了主要的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数量约占全市总数的92.88%。


各中级法院辖区之间,案件数量分布相对较均匀;其中第二中级人法院辖区审理案件数量最多,其他依次是第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各中院辖区的中级、基层法院之间,各中院案件审理数量在该辖区的百分比均维持在40%左右,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案件审理数量之和在该辖区的百分比均维持在50%以上。数据显示各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数量接近于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之和,反映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高上诉率的特点。


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案件数量居高又相对均衡;其中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压力相对又大一些。


各基层法院之间,根据案件数量的多少,全市16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分为三档;除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三家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任务较重之外,其他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分布相对来说差距不是太大。


整体而言,全市法院的案件审理数量居高不下,各级法院案件审理任务压力较大;案件审理各中院与基层,各中院辖区之间较平衡;个别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承担案件数量额外居多,审理压力较大;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基层人民法院因案件数量奇高,比全市其他法院在高压之下承担更多一份工作压力。


二、案由分布情况


我们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两大部分,其中劳动争议的案由又具体分为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三大部分,各个部分又继续细分为不同的案由。


由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划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由的观点和看法不尽一致,也或者网站在上传数据时未能穷尽案由,因此,下文对该部分进行的数据分析与全市案件数量总数不一致,甚至差距较大,特此说明。


(一)

劳动人事争议总体情况


2016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案由为分类统计得出的数据是14220件,其中属于劳动争议案由的有13910件,属于人事争议案由的有314件。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总和是14224,比实际的总数14220多4件,即有可能有4件案件同时被归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与人事争议案件(下文以案由进行分类的数量与总数不符,都与此同理,不再赘述)。


属劳动争议案由的案件在2016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占绝对多数,约占总数的97.82%;属人事争议案由的案件仅占极小部分,约占总数的2.21%。如图2-1所示:


图2-1劳动人事争议总览


(二)

劳动争议


1
劳动争议总体情况


我们仍以案由进行划分,劳动争议又具体分为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三大部分,此三部分的案件总数共601件。其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共521件,约占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三类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86.69%;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共57件,约占以上三类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9.48%;福利待遇纠纷共23件,约占以上三类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3.83%。具体如图2-2所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主要案由,因此案由引起相关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流;而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次要原因。


图2-2劳动争议总览


2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具体细分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四部分,此四部分的案件总数共166件。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共122件,约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四类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3.5%;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共21件,约占以上四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12.65%;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共20件,约占以上四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12.05%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共3件,约占以上四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1.8%。但需要说明的是,并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少,有可能在任何一类案由中都存在或者隐藏了有关劳动关系的确认。具体如图2-3所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引起纠纷最主要的原因是追索劳动报酬,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三;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三类原因是引发劳动合同纠纷的次要原因,但劳动关系确认却又是劳动纠纷审核必然会被审核的一部分。


图2-3劳动合同纠纷总览


3
社会保险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又具体分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四大部分(生育保险纠纷未见数据),此四部分的案件总数共40件。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共31件,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四类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7.5%;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共7件,占以上四类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总数的17.5%;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共1件,占以上四类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总数的2.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共1件,占以上四类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总数的2.5%。具体如图2-4所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中,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纠纷是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第一案由,养老保险待遇是第二案由,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与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居于工伤、养老其后。


图2-4社会保险纠纷总览


4
福利待遇纠纷


因福利待遇原因引起的纠纷数量较少,仅23例。如上所述,并非该类案由实际纠纷少,基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诉多求的特征,在案由归类时,有可能有多个案由重合,不排除该案由隐藏在其他案由的可能性。


(三)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的案件纠纷具体由又分为人事争议、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三部分,此三部分的案件总数共249件。其中,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共247件,约占人事争议、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三类人事争议案件总数的99.2%;辞退争议案件共1件,约占以上三类人事争议案件总数的0.4%;聘用合同争议案件共1件,约占以上三类人事争议案件总数的0.4%。具体如图2-5所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人事争议案件中,人事争议案由是该类案件的主要原因,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在该类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极少。


图2-5人事争议总览


(四)

小结


2016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因劳动争议引起的案件占绝对多数,约占总数的97.82%;其中,劳动合同纠纷又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案由。即劳动人事争议案,劳动争议是纠纷所在;劳动合同则是劳动争议的主流,追索劳动报酬又是引发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追索劳动报酬。


2016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由分布明显集中于个别领域。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数量占绝对多数外,因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人事纠纷引起的案件持续维持在低位走向。在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中,因工伤、养老保险引起的纠纷仍是引发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传统、稳固原因。


三、审判程序


(一)

审判程序


需注意的是,此处的“审判程序”涵盖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其他程序,以上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与全年度总数相符。

在审判程序中,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结案率集中在一审、二审程序。简言之,约占四分之三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即完结;约十分之四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二审程序得到解决。具体而言:


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共5388件,约占案件数量总数的37.89%;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共5748件,约占案件数量总数的40.41%;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共15件,约占案件数量总数的0.11%;执行程序的案件共422件,约占案件数量总数的2.97%;其他程序的案件共2650件,约占案件数量总数的18.63%。如图3-1所示:


图3-1案件审判程序


(二)

一审、二审情况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率高位维持,也表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度大。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共11136件,约占2016年全年度总数的78.3%;其中,诉至一审的案件有5388件,约占诉讼案件总数的48.38%,约占2016年全年度总数的37.88%;上诉至二审的案件有5748件,约占诉讼案件总数的51.62%,约占2016年全年度总数的40.41%。如图3-2所示:


图3-2一审、二审情况


(三)

再审情况


劳动争议案件经再审程序结案的案件数量极少,绝大部分诉讼案件以“二审终审”方式在二审程序中终结。在北京市2016年全年度审理的1422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共15件,约占2016年全年度总数的0.11%。如图3-3所示:


图3-3案件再审情况


(四)

小结


在审判程序中,约四分之三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后即告完结;经再审程序结案的案件数量极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审判程序呈现出高诉讼率、高上诉率、审理难度较大、审判压力较大等特点。


四、结案方式与文书类型


在北京市2016年全年度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422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以判决书作为结案方式的案件有9190件,约占总数的64.61%;以裁定书作为结案方式的案件有5028件,约占总数的35.35%;以调解书作为结案方式的案件有5件,约占总数的0.035%。如图4-1所示。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可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裁决书是第一结案方式,裁定书是重要的辅助结案方式,调解书是极少用到的结案方式。


第二,案件审理的可调解可协商的余地极小,大部分直接愿意以判决、裁定等更具有法律权威的结案方式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


第三,2016年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继续保持高上诉率的态势。


图4-1案件结案方式与文书类型情况


第三章
结语


本报告基于2017年2月7日之前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所载的北京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数据整理与分析,由于样本数量及分析能力等原因,报告中的分析结论可能存在片面、失真等情形,我们会逐步增加数据采集的范围、努力完善北京地区劳动争议大数据报告,为报告使用人提供专业协助。


另外,我们还将就具体案件推出详尽、全面的分析报告,期待您的持续关注。


本报告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制作,报告中所有的文字、图片、图标均受到中国法律知识产权相关条例的版权保护。未经兰台律所的书面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报告中的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本报告中部分文字和数据采集于公开信息,所有权为原著者所有。未经原著作者和兰台律所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报告中的信息于其他商业目的。


本报告中相关分析主要为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采用裁判文书大数据及其他研究方法分析获得。本报告中发布的调研数据部分采用抽样调研方法,其数据结果受到样本的影响。由于调研方法及样本的限制,部分数据不能完全反映整体市场的真实情况。本报告只提供给兰台律师事务所客户作为市场参考资料,兰台律师事务所对该报告的准确性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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