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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向老师的刀子,迟早扎在你我的身上

 祥语文 2017-03-11


2017年3月7日晚,邵原镇实验小学聂怀和老师被学生家长捅了一剪刀,抢救无效死亡!事件起因疑似为家长认为教师殴打了自己的孩子,遂在醉酒状态下,遂将教师捅死。


2016年5月4日,青岛平度市南村中学初二年级一位任课老师,因没收学生小说,被学生用木棍、铁链殴打,导致膝盖半月板碎裂,住院治疗。


还有川二中孙老师被学生用水果刀刺死,蒙城范集初中马老师被学生用凳子砸伤,东莞小学陈老师被学生拳脚相加……



不知从何时起,中国教师集体陷入了“教育恐慌”,因为他们哪怕一句话说错,一个举动做错,都有可能招致学生、家长的围殴,甚至是被夺去性命。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古老训诫,早已演化成一日为师终身为“奴”的社会怪相;尊师重道的身份认同,如今也只能体现在挥拳相向时候下手的轻重之上;教师们早已放弃了对训诫权的期盼,只要国家能够保证他们的生命权就已心满意足……


对于教育而言,教师们没有任何武器,唯独有一颗赤诚的心。但是这颗教书育人的心拿给学生和家长,却不见得谁都能懂得与珍惜。聂怀和老师的死不就是一个例证么?纵然有体罚学生的嫌疑,但是出于怎样的目的去批评教育一个学生呢?难道不是为了让学生学好、变优秀么?如果家长和社会连这一点都不能理解,那么现在刺向教师的刀子、挥向教师的拳头,迟早有一天会落在社会所有人身上,而起因恰恰是我们曾经放弃过一个让孩子学好的机会。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教育恐慌的心态将会蔓延到每一位一线教师心中。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除了一声叹息,再不会去批评学生了,而是听之任之。就像下面这首诗一样:“你学,或者不学,我就在讲台,不悲不喜;你听,或者不听;我还在讲解,声音不高不低;你交,或者不交,试卷我还在批改,不快不慢。你,心里没了师长,我,手里没了教鞭,和谐教室,彼此相安!”


教师人身权益保护
为何迟迟不到位

目前,《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暴力事件在结果上,多数没有得到严厉的处理。近年来随着此类事件的发生,教师权益保护的呼吁也不少,为什么对于教师人身权益的保护却迟迟不到位呢?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


重庆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曾经针对教师权益保护发表自己观点,她说:“在近年发生的多起学生侮辱、殴打教师事件中,教师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不能把重视教育只停留在文件、宣传上,而应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教师享有的福利待遇和合法权益。教育主管部门要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不受干扰。”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表示,应该尽快修订《教师法》,并且制定《学校法》,这才是保障教师权益的根本路径。


北京大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说:“教师权利保障又有其复杂性,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如教师权利与学校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的关系,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等。教师的权利体系及其边界还不够明晰,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容易受到侵犯,一定程度上也对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展开造成了影响。”


2、媒体舆论不仅要弘扬师德,也勿忘师权


教师也是普通的人,我们在弘扬师德的同时,也应该宣传、鼓励对教师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让家长和社会有这样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促进学生、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


3、学生的惩罚力度不够


有专家建议现在的青少年心智成熟大大提前,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以适当调整。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说,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很多学生对于使用暴力手段有恃无恐,这才助长了这些殴打老师的事件、以及其他的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4、学校、家长、社会没有形成合力


学校、家庭还是社会,都要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学校的安全管理会出现主体缺位、合作共治意识薄弱的问题。


以学校暴力事件为例。暴力事件频发,是社会、学校、家庭等复合因素聚合的结果,对此,家庭应该担起相应的责任:在孩子刚刚表现出暴力行为的时候,父母要及时制止,也要引导孩子愤怒等情绪的把控,并避免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孩子不听话问题;对于学校而言,一是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在学习中明白欺凌的恶劣性质,二是通过竞技类体育课程设置等,将其负面情绪导向合理宣泄。


而眼下,社会多方在这方面的教育经常是失效的:如学校对孩子评价体系和“分流”中只重成绩,造成差生歧视;一些家庭对孩子暴力倾向的反应迟钝等;社会组织介入匮乏。


5、教师的正当惩戒权没有得到应有保护


但由于传统观念对惩戒权有很多误解,甚至将惩戒简单等同于体罚,使得惩戒权的行使逐渐造成了师生关系的紧张,在实践中更是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家长的偏激行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敢使用惩戒权。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惩戒权行使的内容、程序以及救济渠道,导致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最终导致师生关系严重恶化。


因此,针对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应当建立起规范的流程和制度的约束,这不仅是保护学生的权利,也是保护教师的正当利益。


不久前,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共七章44条,将于3月20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有适当惩戒权利。


“现在绝大部分家长都视孩子为掌中宝,对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和经历也特别关心,现在来看惩戒学生这事,几乎所有的老师都不会做。”很多老师都表示现在不敢惩戒孩子,“连说重了都不敢”。老师们表示,学校里都会遇到一些“调皮”的学生,但都是以批评教育为主。“现在具体的《办法》出台了,对老师的这项权利做了明确规定,老师教学过程中不一定会使用,但是会让老师心里感觉更有底气。”岛城一所学校的刘老师说。


教师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

1、遇到“垃圾人”,请远离


所谓的“垃圾人”,他们身上充满了负面“垃圾”,充满了戾气、愤怒、嫉妒、仇恨、抱怨和失望。随着心中的“垃圾”堆积又堆积,他们终需找个地方倾倒;如果不小心碰上这样的人,“垃圾”就扔到我们身上。


对于一些蛮不讲理、蔑视教师、蔑视教育的家长,在努力沟通交流过程中如果争取不到理解,老师应该中止沟通,警惕这种类型的家长情绪化、做出过激行为。


2、拿起法律的武器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已经对教师的权利做出了明确保障,但是很多教师自己没有意识到。教师要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做一个会保护自己的人啊!


其实,若学生或家长对教师做出了不合理的过分举动,老师绝对可以大胆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可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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