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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被登记为“股东”如何行使撤销权?

 吻你鸭先生 2017-03-14

 

文/孟阳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2016年11月张某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后律师经过阅卷了解,2006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某公司的股东,后由于该公司借款未还,被法院判决偿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了解该公司无偿还能力、且原始股东伪造银行凭证未实际出资,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张某等其他3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张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有法律依据。


二、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张某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股东登记,张某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工商登记的申请。


2、如工商登记机关不予撤销工商登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该工商登记。


三、申请撤销工商登记是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是2016年11月份,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四、虚假工商登记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公司发起人伪造银行凭证虚假出资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五、工商登记错误,可否被判决撤销?


本人认为,工商局的登记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张某可以自知道之日起起诉法院行使撤销权。这里面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工商登记行为是否超过法定的5年诉讼时效,现在最高院在诉讼时效上的审判观点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权衡登记行为与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当放宽诉讼时效,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另外,本人查阅了山东省中级法院的一些判决,也均是采纳了撤销行政登记行为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请。例:


1、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菏行终字第5号判决认定'T某起诉要求撤销该变更登记理由正当,一审判决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2、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15行终54号判决认定'被诉股东变更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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