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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子女的绝对义务

 神州国土 2017-03-15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绝对义务
许辉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既有子女应当赡养父母的规定,也有父母应当抚养子女的规定,但前者并不以后者为前提或条件

  60岁的浙江省慈溪市范女士(化姓)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法院。年幼时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成年了子女就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慈溪市法院给出了答案:赡养义务跟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无关(2月14日《现代金报》)。

  法院的判决再一次彰显了我国立法关于赡养是子女绝对义务这一原则。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既有关于子女应当赡养父母的规定,也有关于父母应当抚养子女的规定,但前者并不以后者为前提或条件。也就是说,被抚养权与被赡养权是两种独立的权利,是否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能否享有被赡养权的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同样,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父母也可依法主张权利,这两种义务都是绝对的,是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法定义务,父母和子女都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学者提出,赡养作为绝对义务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已然不相适应。如在现实生活中,有生父性侵女儿的案例,生父母出卖子女的也非个案,虐待遗弃子女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在这些情形下,子女还要固守赡养的法定义务吗?而且,发生这些情况后,未成年子女以及有关人员、单位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以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根据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三种情形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有人认为,这可以作为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相关依据。但根据法律规定,监护权的撤销只是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也不能导致其向子女所享有的赡养权利的消失。

  总之,由于现有法律没有作出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具体规定,就算父母监护权被撤销也好,未履行抚养义务也罢,都不是子女对抗父母赡养权利的法定理由,子女就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这既是家庭责任,也是社会责任。不过,笔者认为,为防止出现性侵害、出卖子女后,子女还得被迫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的出现,有必要与现有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有效衔接,对赡养义务免除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凡是被判令不得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就不再享有对子女要求赡养的权利,将其纳入社会救助的范畴予以救助。但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是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二者应当相对分离,既保证幼有所养,也要确保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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