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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时效的变动

 余文唐 2017-03-22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关于人们衣、食、住、行等的总则性法律规定,对比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做出了很多改动,今天主要就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的变动为大家说明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般诉讼时效延长了一年,这样的改动对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更好的保护。下面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生效时间举例说明。

小张自营一家小卖部,2014年1月1日因经营需要向小李借款人民币10万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1月1日还款,但到期后小张并未还款。那么自2015年1月2日起两年内,也就是2017年1月1日前,小李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在诉讼时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未开始施行,那么此时适用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假设将还款时间约定为2016年1月1日,那么依照通则规定,时间计算至2018年1月1日,此时,时效时间跨越总则实施后,而总则规定的是3年的诉讼时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仅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没有提及溯及力的问题。个人见解:民法相关法律对溯及力有跨法行为优先的实体处理,于此时就要适用总则3年的时效规定,将诉讼时效延长至2019年1月1日,当然,这还需要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若借款发生在2017年月1日以后,那么自然而然就适用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个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没有的,若按照旧法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很多情况下,受害人都在加害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而丧失了胜诉权。因此,新法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做出此项规定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开启了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相信分则的内容也会陆续出台与大家见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本期就介绍到这,下期见!


本文公众号:襄阳南漳律师邹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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