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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的“锅”不该全让学校背

 教师发展性评价 2017-03-29

重庆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间跑步入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因责任难以明确,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判定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

为了依法保护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我国中小学对学生在校的日常行为都有具体的规范性要求。鉴于小学生自控以及对危险的预见能力低于初中生,学校还会做出更为详细的要求。比如,上下楼梯靠右走,不在教室、走廊、楼梯等处推搡、打闹和追逐。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发生因拥堵和碰撞等造成学生受伤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对这样有利于自身安全和健康的规定应当遵守。

从本案审理的情况看,法院的工作做得比较细致,既查看了现场,又当面核查了证人证言,分析了原告小宇倒地受伤的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原告小宇违反学校的规定,只顾跑动却未注意自身安全。按照教育部发布的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看,小宇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跑步入厕行为,有过错在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鸿所处的位置和右脚点地的动作,客观上对小宇的通行造成了障碍和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法院审理情况看,小宇所在学校事前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故不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看,法院做出的判定,既符合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章,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应该说,法院对这起安全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是恰当的。

这次安全事故发生前,学校虽然已经尽到了责任,但是仍然有必要更好地做好校园安全工作。比如,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楼道、楼梯等狭窄部位的巡视和监控,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家长来说,也要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注重教育孩子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孩子预防事故的能力。

近年来,小学生因在校内相互推搡、打闹、追逐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频发。因此,教育学生遵守安全规则,尽最大责任减少校园安全隐患,有效预防这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的生命和健康,家校双方需要共同尽责,努力把工作做得更细更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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