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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分析

 sdjnmfc 2017-04-01

2015年12月28日财政部PPP中心终于发布了社会各界翘首以盼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其实关于物有所值评价的试行文件在2014年年底就已形成并在各地财政部门和咨询公司征求意见,由于我国PPP项目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征求意见稿存在许多争议,比如,VFM定性分析指标及权重的确立、定量分析中折现率等参数的选取,PSC、PPP值的测算以及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不一致性等等,迫于各方压力,VFM评价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迟迟未发。虽然争议较大,但各地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编写基本还是参照流传于网上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的。

经过1年多的摸索和实践,经过“改造”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新指引”)终于“问世”了。“新指引”总体上沿用了征求意见稿的评价体系和内容,并进行了简要地改良,更适应现阶段PPP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以下为其与财金【2015】167号文的差异分析。
《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财金【2015】167号文差异分析: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相较征求意见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物有所值评价方法做了简化处理,更符合现阶段PPP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

相较之前十几页的征求意见稿,新指引只有6页的篇幅,结构上也跟财金21号文相似。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我国的PPP项目在项目的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实践中大多数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基本也是在这两个阶段开展的,其他阶段并无涉及;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指出VFM定量分析是贯穿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虽然目前有很多PPP项目均已走过采购阶段进入了正式的“婚姻”,但采购阶段以PSC作为评判依据的实属罕见。新指引还强调了现阶段的VFM评价以定性分析为主,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评价方法和程序上也做了简化处理,定性分析评价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均未明确,需要项目本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定量分析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的PPP值则等同于与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这与之前石家庄正定新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财政部第一批PPP示范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是一致的;依据原征求意见稿,应根据参照项目计算PSC值,而实际中参照项目是难以选取的。目前,很多PPP项目的VFM评价是根据项目可研报告中的数据来分析的,对此新指引对参照项目的设定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简化,并将近五年的类似项目作为备选项,较有利于现阶段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的开展。尽管如此,由于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近五年类似项目的选取还是较为困难,因此建议实践中VFM评价参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测算建设成本,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类似项目作为参照项目测算运营维护成本和收入。
2.新指引借鉴了财金[2015]21号文中相关内容并与其保持一致
新指引另一大特点则是VFM定量分析与财金[2015]21号文保持了高度一致。《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第二十六条“定量评价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方式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新指引将PPP值定义为PPP模式下政府方净成本现值,并在第二十七条指出“PPP值可等同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的现值,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及有关规定测算。”
此外,风险承担成本的测算、折现率的确定等均与财金〔2015〕21号保持了一致。新指引第三十一条“项目全部风险成本包括可转移给社会资本的风险承担成本和政府自留风险的承担成本,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二十一条及有关规定测算。”第三十二条“用于测算PSC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建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虽已流产,但征求意见稿的思想和内容还是有很多可借鉴之处,例如,VFM贯穿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这是符合国际经验做法的;定性分析指标及其权重、指标评分参考标准、专家意见表等附表;定量分析中初始PSC的构成等均有借鉴价值。随着《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的发布,我国PPP项目VFM评价终于落地,建议现阶段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按照新指引的评价框架来进行,而具体的构成要素等内容可以参考原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内容来帮助评价者理解和推行。正如167号文一开始提到的那样,“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群策群力,希望VFM评价在我国PPP项目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探索出更科学合理并适应我国国情的VFM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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