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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第一章)

 甲乙过客 2017-04-05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同P109

一、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采购。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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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P111

一、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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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1) 协议补充;

(2)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 对于“黑白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裉据。(13)

3.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1.合同价款约定方式、2.预付工程款、3.工程进度款、4.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5.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2)国有资金投资的发包方,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在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有异议,双方协商;未协商或未达成协议,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

(3)承包方对审核一建有异议的,接到审核一建后1个月内,申请调解、仲裁或申诉.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约定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且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日。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欠款与工程垫资利息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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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催告-协商-折价/拍卖 -受偿)

3.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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