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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冰川观察

 好大水 2017-04-07

值得一提的是,倘施暴者虽未成年,但性质特别恶劣或屡教不改,法院有权援例将之以成人刑事案件提起诉讼,并以成年人犯罪的标准宣判量刑——即所谓“未成年人例外”。



2017年4月4日对于加拿大众多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及其家长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实施网络校园欺凌、导致15岁加拿大卑诗省女生阿曼达·托德于2012年10月10日自杀身亡的荷兰籍嫌犯科班被批准引渡回加拿大。



由于此人在荷兰被控网络欺凌、敲诈勒索,判刑10年8个月,北美舆论认定,他在加拿大将受到同样严厉的惩罚。


许多人就此联想到几度轰动中美、曾传出“判处终身监禁”谣言的中国旅美留学生翟云瑶、杨雨涵、章鑫磊校园欺凌案。


实际上这三名因“感情问题”结伙暴力欺凌、虐待女同学的中国留学生,于2016年2月17日被美国加州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0年和6年,服刑期满后将被遣返中国,并几乎不可能重返美国。


这些被判以重刑的校园欺凌(含虚拟空间的网络校园欺凌)者,其共同的特点是本人已达到可负担完全法律责任的年龄,且针对他们的起诉并非直接以“校园欺凌”,而是以其它合适的刑事罪名指控。


翟云瑶


比如,“三留学生校园虐待案”中,三名被公开宣判的被告均年满19岁,被控罪名为因绑架、攻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三项(同案9名从犯中实施校园欺凌行为时未满19岁者就被“不公开处理”)。


而导致托德不堪凌辱和精神压力自杀的科班,被捕时年已34岁,他可能被以“故意精神伤害”、“恐吓”和“敲诈勒索”等罪名起诉。


校园欺凌在北美是较为严重的问题。


美国教育部数据显示,2010年以后12-18岁在校生自称曾受到校园欺凌的比例一直稳定在20%以上;在加拿大,2007年联邦统计局《关于加拿大学生学习态度调查》显示,38%的成年男性和30%成年女性称,自己学生时代曾遭受校园欺凌,47%家长称自己孩子在校园遭受欺凌,16%称“经常遭受欺凌”,2-8%的6-10年级学生称自己每周至少遭遇一次欺凌,4-10%的学生称自己每个月至少欺凌同学一次,19-24%的学生称自己既遭受他人欺凌,也欺凌他人。而非正式统计更称,75-80%左右加拿大公校在读学生称,自己在学校遭受过欺凌。


应对校园欺凌蔓延,美国和加拿大两国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



首先,对校园欺凌作出概念界定。


美国和加拿大对校园欺凌的共同定义,是“采用各种直接、间接手段故意伤害或恐吓他人,且受其欺凌者无法自我保护或辩护”,其适用范畴则包括身体欺凌(采用武力施暴,并可伴以语言暴力和威胁)、情感欺凌(唆使、伙同他人故意孤立、排斥被欺凌对象,或散布不利于被欺凌对象的谣言)、性欺凌(包括直接性侵犯、涉及性的身体接触,以及性侮辱或语言性侵犯等)、口舌欺凌(给别人起外号、不断嘲笑或辱骂他人)、种族欺凌(以种族、信仰、文化背景为理由进行歧视和欺凌)、异度欺凌(网络或电子交流方式的欺凌,在北美自2005年起开始被正式纳入校园欺凌范畴)。有了清晰的概念界定,有助于有关各方迅速判明校园欺凌的性质,并作出相应反应。


其次,通过立法和惩罚制约校园欺凌现象。


在美国,自2000-2002年,先后有15个州通过了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要求中小学必须创建可预防校园欺凌的机制,进行相应培训、心理辅导,并及时查出校园欺凌行为。



其余未专门立法的州则通过在相关法律中增添有关条文,起到同样作用。对严重校园欺凌行为必须立即加以制止,未成年的校园欺凌行为实施者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警告、勒令停学、开除、法院辅导警告等,已成年的如前所述,将依照刑法以相应罪名加以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倘施暴者虽未成年,但性质特别恶劣或屡教不改,法院有权援例将之以成人刑事案件提起诉讼,并以成年人犯罪的标准宣判量刑——即所谓“未成年人例外”。如果学校局或学校被认为负有失察或处理不当的责任,也会被处以罚款,负责人会受到人事处分。


但事实上“未成年人例外”在现实中并不容易操作。以轰动全美的2010年1月14日爱尔兰移民、马萨诸塞州南哈德利中学15岁女生菲比·普林斯被校园欺凌自杀案为例,6名肇事者中3人超过马萨诸塞州法定完全法律责任年龄17岁,3人未满17岁,但因均系累犯且情节恶劣,被援引“未成年人例外”按承认刑事案件提起诉讼,结果6人中5人被判缓刑,其中2名成年者并处社区服务,1人免于处罚。


菲比·普林斯


这起案件性质十分恶劣,这几名肇事者不仅长期恶毒侮辱、欺凌、暴力殴打、性骚扰受害者,甚至在受害者死后,用污秽不堪的语言在死者Facebook纪念专页上肆意攻击,以至于惊动Facebook管理者出面删帖,因此对他们的从轻发落引发广泛不满。


在加拿大,部分省份立法或尝试立法,责令学校局和学校采取措施,处理校园欺凌行为。


卑诗省于2007年,安大略省于2012年开始动议。在安大略省,学校被要求以所谓“渐进式惩处政策”来处罚校园欺凌责任者(指未成年人,成年人则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包括勒令道歉、“回顾期望”(学校老师正面教育肇事者的一种方式)、约谈家长、“愤怒管理程序”(约相当于中国的记过)、勒令停学。


如果肇事者已因校园欺凌被停学过一次,则学校校长能以“可能对他人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为由,建议直接开除这名学生。



加拿大大多数省份均在《中小学安全法》或类似法规中,要求每一所中小学和学校管理委员会必须拥有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政策,欺凌预防和干预计划,以及所谓“渐进式惩处及平等、包容教育政策”。


第三,宣传普及反校园欺凌知识。


美、加各州(省)普遍设立了“儿童帮助中心”和专门网站,从学前班起反复教授学生如何使用这些帮助渠道。


每所中小学都设立专门的心理辅导专家,对遭受校园欺凌者、以及部分实施校园欺凌但情节轻微者进行心理干预。美、加各地均强调“执法介入”的重要性,许多在校园中散发的“反欺凌”小册子上都明确、醒目提醒学生“碰上校园欺凌要敢于打911”报警,并要求警方在接到校园欺凌报警时必须作出反应。


多年前加拿大新斯科舍省一名九年级公校男生因穿粉红色衣服上学遭到校园欺凌,其同班两位同学为示声援,动员学校同学统一穿粉红色T恤上学,这一行动在加拿大全国范围内引发共鸣。


反欺凌日


自2008年起,加拿大多个省份将每年2月最后一个周三定为“反欺凌日”(Pink Shirt Day),这一天学校会动员全体师生穿粉色衣服上学,有些省份甚至由省府出面呼吁全体省民尽量穿粉色衣服出门,以示对校园欺凌的“零容忍”。


第四,为受害者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


包括心理辅导、鼓励正面面对、帮助受害者转学等。美加一些州(省)还尝试所谓“帮助施暴者”,即认为施暴者存在心理障碍,需要通过正面干预加以宣泄。


但这些方法有时也未必奏效。


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托德,她被网络欺凌系因被诱骗在线裸露上身被对方截图、曝光和不断威胁,对此她早就寻求学校、社会和家长帮助,她的父母知道她被欺凌,并积极帮助她应对;她的学校和教区也知道此事,她的转学就是学校干预的结果;警方知道她的裸照被散布,还专门登门通知了阿曼达一家;她的妈妈卡罗尔·托德是高贵林学区的技术辅导专家,熟悉学校、电脑和网络,也熟知网络各种潜在风险,却救不了自己的女儿;阿曼达本人曾在自杀前一个多月上传长达9分钟的YOUTUBE视频,勇敢叙述自己被欺凌的故事,希望得到帮助……



正如著名华裔心理学家、卑诗省新民主党省议员候选人区泽光所言,阿曼达什么都做了,但无效,这件事给了加拿大整个社会、教育和警政系统一记响亮耳光。因为这等于说,以前的种种说法,如“遇到网络欺凌要大声说出来,老师、家长和专业人士会保护你们”是欺人之谈。


或许正因如此,阿曼达案主嫌的落网和被批准引渡,才引发北美各界的高度关注,人们希望以此为契机,推动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更加积极应对校园欺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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