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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丨自营投资与同业投资

 黄肥虎 2017-04-10

导言


近年来,传统的息差占银行收入比重不断降低,于此同时投资收益占比则逐步扩大。银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和同业投资有何区别,监管为何要实施穿透式监管,本文结合2017年修订后的《G31投资业务情况表》对银行自营投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详解。



投资项目


1

银行投资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令限制投资的范围外,还有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业、两高一剩行业都属于银行投资限控范围。然而实践中,银行往往借助同业及SPV间接投资了一些本不该投的资产,比如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监管套利。为此,2016年10月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明确银行自营资金投资所有的特定目的载体需要穿透识别,一方面准确计量底层资产的风险权重,另一方面将底层资产纳入统一授信防止信用风险集中度超标。


2016年,银监会即设计了《G31投资业务情况表》,希望通过统计来监测银行的投资项目,并按照穿透原则了解各类投资产品最终投向的业务类型和行业归属。尽管2017年再次修订,但该表的数据治理一直令人堪忧,一是在于填报人员对琳琅满目的银行投资品种不够熟悉,对各类金融产品不知如何归类;二是在于对虚拟金融机构(spv)和底层金融产品混淆不清,spv项下的投资与《G14_II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出情况表》不能满足软校验关系;三是在于难以准确识别多层嵌套后资管产品的底层资产比例,也导致G4B-1权重难以确定。


G31作为一张法人机构填报报表,几乎囊括了银监会所监管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基金公司不需填报的原因是不具备投资业务资质或投资范围有限,资产管理公司不需要填报的原因是其主要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处置。


2

同业投资概念

五部委2014年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4〕127号)将同业投资定义为“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该定义较为简洁,我们可以从2个角度去理解该定义。


其一,从金融产品角度出发,定义了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的行为,金融产品即包括未经包装的或者就是底层资产的金融债、次级债,也包括未穿透前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其二,从金融机构角度产品,定义了委外的2种模式。以银行同业投资为例,其自营资金一方面可以委托其他实体持牌金融机构(127号文未把spv看作同业机构)投资其发行的资管计划。另一方面可以协议委托其他实体持牌金融机构去投资,这种方式与“资产管理计划”下“委托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没有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载体,但不排除受托机构继续购买资管产品。


正因为SPV有时候可以看作金融产品,有时候又看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分类将SPV视为I类金融机构),而2者得出同业投资的范围则不尽相同。比如金融机构购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到底属不属于同业投资了?那么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理财又属不属于同业投资了?据传127号文也在着手修改,笔者希望还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对同业投资进行规范。


报表填报范围


1

行项目与软校验

G31的行项目主要反映填报机构进行表内投资的直接产品类型,包括债券、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计划或受益权等,不含同业存单项目。根据《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同业存单投资纳入[23.其他资产]中单独统计[23.4投资同业存单]。因此,该表不能填报持有的同业存单。


[1.债券]: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债券定义包括了[1.1资产支持证券],而《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_[12.1债券]填报说明暂未明确ABS填报在债券之中,笔者认为应该包括。


[1.1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由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的,以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本息的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中,境内的资产支持证券须经银监会、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等部门登记或审批,并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或交易,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监会同意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商协会同意发行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等。根据填报说明,私募ABS不在此项目中填报。


[2.股权投资(含股票)]:填报机构持有的对其他机构的股权投资。


[2.1长期股权投资]:本项目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的概念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该项目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_[12.1债券]应该相等。


[3.证券投资基金]:填报机构持有的各类公募和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视为底层资产,在填报最终投向类型时,分别直接填入C列、D列和G列,无需穿透;混合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需要穿透填报在C、D、G、H列中。有关公募基金的定义和分类标准详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需要进行穿透处理。混合型基金、基金中基金(FOF)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要穿透处理,是因为其资产配置可能是货币市场工具、债券、权益类资产或其他,也可能是投资了货币市场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作不在本行填报。


[4.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填报机构购买的其他银行设计并发售的用以筹集资金,并按照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组合管理、信息披露、损益分配的理财服务产品。分为保本类产品和非保本类产品。银行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根据理财合同性质分为[4.1保本类产品]和[4.2非保本产品]。


[4.1保本类产品]:保本理财产品包括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和保证收益类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是发行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产品是发行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根据《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补充说明,填报机构购买的金融机构(非本机构)发行的保本类理财产品计入G01_[4.存放同业款项],因此穿透后最终投向只能为E例[存款]。


[4.2非保本产品]: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发生投资损失,也不承诺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部分保本的理财产品也视为非保本产品填报。非保本理财产品可以要求出售银行按《G06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提供穿透后的底层资产清单来填报最终投向类型。


[5.购买信托公司产品]:填报机构持有的信托公司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财产权信托等各类产品。该数据理论上和《G11_II资产五级分类情况表-资产质量及准备金》_[14.购买信托产品]余额相一致,但2017年取消了校验关系。


[6.购买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或收益权]:填报机构持有的证券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或收益权。证券业金融机构一是包括证券公司,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和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二是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而公募基金在[3.证券投资基金]中填报,但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所发行的SPV需要在此填报。三是包括期货公司和其设立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其发行的SPV也要再此填报。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然在中基协备案,但由于不是证监体系持牌金融机构,其发行的私募基金并不在此填报。


[7.购买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或收益权]:填报机构持有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或收益权。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SPV需要再次填报,严格意义上,企业年金、第三方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联结保险账户管理也属于SPV。


[6.]+[7.]理论上和《G11_II资产五级分类情况表-资产质量及准备金》_[15.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余额相一致,但2017年取消了校验关系。


[8.购买其他具有特定目的载体属性的产品]:填报机构持有的上述产品以外的具有特定目的载体属性的产品。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私募基金填入此项,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该数据理论上和《G11_II资产五级分类情况表-资产质量及准备金》_[16.其他具有特定目的载体属性的产品投资数据]相一致,但2017年取消了校验关系。


[9.以上未包括的投资项目]:填报机构持有的以上产品未包括的投资项目。比如对商品、衍生品和另类投资需要填入此项目。


[10.合计]:反映除保本理财外,上述各项目的合计。本表要求填报对所有的特殊目的载体的投资,因此[4.1保本理财产品]在合计项中要扣减,以保证[10.A投资合计(余额)]与G01_[12.C投资(本位币合计)]相一致。


2

余额和投资收入列项目

[A余额]:是指填报机构所持有该项投资产品的账面余额,不扣除减值准备。


[B投资收入(年初至报告期末数)]:指纳入本年损益的投资收入,包括银行账户可供出售类、持有到期类和应收款项类的利息收入和价差收入,以及交易类、指定公允价值计量类的利息收入、已实现损益、未实现损益和交易费用。笔者理解投资收入是不是投资净收益,交易费用是其他机构支付给本机构的交易费用(比如衍生品交易),而不是支付给SPV管理人的费用,因为SPV收益已经扣减了管理人费用。


3

穿透原则贯穿本表

C-H列反映根据穿透原则,各类投资产品最终投向的业务类型。“最终投向”的判别标准在于资金的投向主体是否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如果“是”则为最终投向,如果“不是”则需要继续进行穿透处理。


穿透后的业务类型未必是底层资产,而是分为[C货币市场工具及货币市场公募基金]、[D债券及债券公募基金]、[E存款]、[F信贷类投资]、[G权益类投资及股票公募基金]和[H其他]。


信贷类投资是比较关注的底层资产,与理财底层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较为接近,是指投向为各类贷款、信贷资产的资金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票据(含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票据)、信用证、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受益权转让、交易所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融资、融资融券收益权、不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私募债券等。


I-Q列反映根据穿透原则,最终投向的业务类型为“信贷类”、“权益类及股票公募基金”和“其他”所对应的行业类型。“最终投向”的判别标准同C-H列。


C-H列将国民经济行业进行了简化归并,分为[I农、林、牧、渔业]、[J制造业]、[K采矿业]、[L建筑业]、[M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分类)、[N房地产业]、[O金融业] 、[P其他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等服务业)和[其他(含资金池业务)]。


4

穿透的中间层

本表R-S列为附注项目,反映资金投向产业基金和投贷联动产品的部分。R-S列并非最终投向类型,因此在填报C-H、I-Q列时,这两部分资金亦需穿透填报。


[R附注:投向产业基金的部分]:反映投资资金中投向产业投资基金的部分。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及有关行业组织批准的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重点产业(行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事业投资。该项目并非最终投向类型,因此在填报C-H、I-Q列时,“投向产业投资基金的部分”也需要进行穿透处理。银行如果直接投资产业基金,应填报在[8.购买其他具有特定目的载体属性的产品]中,如果投资的SPV项下有产业基金则直接对应该SPV项下的行。


[S附注:投向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部分]:反映投资资金中投向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部分。市场化债转股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4号文)要求,银行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机构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为收购银行债权、将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等而发行的债券、股权类产品(含股票等)、基金、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产品、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


穿透的奥义


其一,了解各类SPV投资的实质底层资产,防止银行通过SPV通道办理各类违法违规事宜。


其二,真实反映银行投资风险程度,准确计提减值准备和识别授信集中度,防止预期损失被人为掩盖。


其三,识别底层资产对应风险权重,准确计量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防止资本漏提,造成银行抵御非预期损失能力下降。



 

金融监管研究院

副院长 刘诚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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