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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货五则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观心破执 2017-04-10

        1、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原本是关于违法性实质(实体、根据)的对立,但现在,这种对立已经扩展到整个犯罪论领域。一般来说,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即为结果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即为行为无价值。


        2、需要注意的是,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并不是分别说,行为、结果没有什么价值或者价值中立,而是分别说,行为、结果是恶的。行为无价值即行为“恶”,结果无价值即结果“恶”。那么,违法性的根据究竟是行为恶还是结果恶,便成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争论的焦点问题。


        3、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审查的客观事实。结果无价值论被称为物的违法论。物的违法论所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主观意识不是违法评价对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包括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


        4、在此问题上,命题人的观点是结果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优势在于:

(1)刑法的目的具有明确性:任何行为,只要没有侵害、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就不得干预。换言之,结果无价值论不至于使用刑法推定伦理,从而有利于保障国民的行为自由。这一点在价值多元的时代特别重要。

(2)什么行为具有违法性、什么要素影响违法性,显得非常清晰。

(3)由于客观地判断违法性,否认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从而使违法性的判断更为客观,将有责性的判断建立在违法性的基础之上,既有利于实现法益保护原则,也有利于贯彻责任主义。

(4)结果无价值论在违法阻却事由、未遂犯、共犯等问题上,都可以妥当地处理相关难题。


        5、结果无价值论可以在保障国民自由的前提下,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1)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评价以结果无价值为必要,故理当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前提。结果回避可能性意味着这样的关系:如果行为按照法的期待行事,结果就不会发生;倘若行为人按照法的期待行事,结果仍然会发生,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换言之,在行为人通过行为使结果发生的场合,刑法规范是为了防止将来在相同状况下发生这种结果而予以处罚的。在这种状况下,倘若行为人履行义务也不能回避结果时,通过刑罚处罚来强制这种义务的履行就完全没有意义。

(2)社会生活是复杂的,行为规则是不完整的,也是模糊不清的。在当今的风险社会,特殊的、不正常的情况或者境遇越来越普遍,所以,禁止结果或者说禁止实施足以发生结果的行为,是更为有效的。

(3)刑法的颁布与适用本身就会产生一般预防的效果。况且,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只是预防此罪,完全也有利于预防故意杀人罪;处罚盗窃罪,也有利于预防抢劫罪;如此等等。此外,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对违法性进行事后判断,也只是指法官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事后判断;当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到或可能认识到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时,就能够产生反对动机,从而抑止行为。换言之,法官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予以适用时,并不影响一般人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对待。因此,结果无价值论与刑法的告知机能、提示机能并不冲突。

(4)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意味着责任与犯罪预防也有关联。因为故意责任重,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处罚更重。反之,过失责任轻,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小,处罚更轻缓。即使是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也可能在责任中予以考量。例如,故意责任重于过失责任,意味着刑罚更注重对故意犯罪的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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