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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任法篇(中)

 廿氏春秋 2017-04-18
  古之法也,世无请谒任举之人,无间识博学辩说之士,无伟服,无奇行,皆囊于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恒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人不可乱也,众强富贵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亲爱者不能离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

  【译文参考】

  古时的法治,社会上没有私自请托保举的人,没有那种多识、博学和善辩的人,没有特异的服饰,没有奇怪的行动,所有的人都被包括到法的范围里为君主服务。所以圣明君主必须永远坚持的有两条:一是明确宣布法度而坚定地执行它,二是禁止人民行私而管束役使他们。这两条是君主应当永远坚持的。法,是君主用来统一人民行动使用属下的;私,是属下用来侵犯法度扰乱君主的。所以,圣明君主立下法度而坚定地执行着它,这样,那么所谓能干的人、懂法的人、多识博学的人们,就不可能扰乱法度了;人多势强、富贵而有私勇的人们,就不可能侵犯法度了;君主的亲信、近臣、亲属和宠爱的人们,就不可能违背法度了;珍奇宝物就不可能惑乱君主执法之心了;对任何事物的处理,不在法度之中,也都不可能行得通了。所以,法是天下的最高准则,是圣明君主的法宝。

  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士能以其智乱法惑上,众强富贵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财以禄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国之治,不可得也。

  【译文参考】

  现在天下的情况就不是如此,本来有良好的法度却不能坚持。因此,所谓能干的、懂法律的和多识博学的人们,能够运用他们的智谋来扰乱法度,迷惑君主;人多势强、富贵而有私勇的人们,能够运用他们的威势来破坏法度,侵害君主;邻国诸侯能够运用他们的权力来废置太子,任用辅相;国内大臣能够运用他们的行私来拉拢百姓,并克扣公财豢养私党。象这样的情况,要求法度通行,国家太平,那是不可能的。

  圣君则不然,卿相不得剪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亲爱,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译文参考】

  圣明君主就不是这样,不允许国家卿相克扣公财豢养私党,不允许群臣任用自己亲呢的人为官,君主自身也明确宣布制度而坚定地执行它。这样,群臣协力同心,围绕着君主来为他服务;百姓也团结和睦,听令守法,做他们应作的事情。所以说,有创制法度的,有执行法度的,有遵照法度行事的。创制法度的是君主,执行法度的是大臣官吏,遵照法度行事的是人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就叫作大治。

  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故为人主者,不重爱人,不重恶人;重爱曰失德,重恶曰失威。威德皆失,则主危也。

  【译文参考】

  所以,君主有三种不同的做法:喜爱某人却不进行私赏,厌恶某人却不进行私罚,确立仪法制度,以法断事的,是上等的君主。喜爱某人就进行私赏,厌恶某人就进行私罚,既不听大臣忠言,又脱离左右属下,专凭个人之心断事的,是中等的君主。大臣喜爱某人,就替他进行私赏;大臣憎恶某人,就替他进行私罚;违背公法,丧失正心,一味听大臣摆布的,是危产的君主。所以作君主的,不可注重私爱于人,也不可注重私恶于人。注重私爱,叫作错用恩德,注重私恶,叫作错用刑威。刑威和恩德都用错,君主就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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