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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速读新金融工具准则

 学道宜馆 2017-04-18

文章源于丨普华永道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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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 金融资产转移》(CAS 23)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 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CAS 24)。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一、分类和计量


新CAS 22下金融资产的分类,区分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两类。


债务工具分成三类: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务类FVOCI’)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FVPL’)。新CAS 22对债务工具的分类主要基于报告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SPPI’)。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其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业务模式决定了现金流量是否来自收取合同现金流、出售金融资产或两者兼而有之。


如果持有一项债务工具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且该现金流量仅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即满足SPPI的要求,则该债务工具将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债务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满足SPPI的要求,且主体的持有目的既是为了收取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又是为了出售资产,则该债务工具将被分类为FVOCI。如果金融资产所包含的现金流并非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则其必须按照FVPL计量(例如衍生工具)。新模式下,FVPL是剩余类别,即对于不满足FVOCI,也不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被分类为FVPL。无论业务模式的评估结果如何,如果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计量或确认上的不一致(“会计错配”),主体即可选择将一项金融资产分类为FVPL。


对于权益工具的投资应当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是指从发行人角度满足“权益”定义的工具。为交易持有的权益工具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必须分类为FVPL。对于其他权益工具,管理层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对工具逐个做出不可撤销的选择,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类FVOCI’)。如果做出这样的选择,所有公允价值变动,除了作为投资回报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亦没有减值要求,但权益类FVOCI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新CAS 22对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的要求与原CAS 22相同,但对于企业指定为FVPL的金融负债,其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单独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


初始分类确定后,新CAS 22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提供了指引,在仅限于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情形下,允许金融资产的不同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重分类应当以未来适用法处理,企业不得重述以前确认的任何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转回)或利息。对于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普华永道观察


与原CAS 22的要求相比,新CAS 22改变了以往基于准则定义来进行资产分类,取而代之以基于'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来进行资产分类,只有当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时,才能进行重分类。


业务模式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将有很大影响,因而管理层可能需要在准则实施日前重新梳理审视业务模式。实务中,企业管理其金融工具的业务模式可能不止一种,业务模式的评估会涉及大量的判断,管理层可能需要将投资组合进一步细分成子组合,以更好地反映业务模式。


当主合同为新CAS 22中规范的资产时,SPPI测试中不再拆分嵌入衍生工具,因此在原CAS 22下即使有些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不大,也很可能导致整个资产不再满足SPPI。SPPI测试中还有很多细节问题,以及一些富有中国特色的产品(如信托、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都需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必要时需要重新考虑产品设计,而非简单地套用原CAS22下的资产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SPPI是基于单项资产,而业务模式可能更多地在组合层面确定,因此基于客观事实和情况,同一种金融工具可能被分类为不同类别。


根据原CAS 22,如果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一组金融资产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则这些金融资产符合FVPL分类条件,但是不强制采用此分类。在新CAS 22下,这些金融资产必须分类为FVPL。


新CAS 22从资产端明确了权益工具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CAS 37)中权益工具的定义(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除外),因此对可回售工具的投资以及有限生命的基金,应当作为债务工具投资。


对于权益类FVOCI而言,公允价值收益/损失不会在处置时再循环至损益。这一指定今后不能改变。在指定分类时,管理层需要全面评估,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投资的性质,公允价值的波动性,财务披露等。


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分类和计量方法,可能导致更多的金融资产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这将对损益表造成波动性,并在首次采用时,对留存收益有一次性的冲击影响。


二、金融资产减值 —— 预期信用损失


新CAS 22引入了新的减值损失确认模型—预期信用损失(“ECL”)模型。新CAS 22采用了基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质量变化的“三阶段”减值模型:


阶段一:包括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或在报告日的信用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对于这类资产,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并按照资产的账面总额计算利息收入(即无需扣除信用损失准备)。


阶段二:包括自初始确认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除非这类金融工具在报告日的信用风险较低),但尚无客观减值证据的金融工具。对于这类资产,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但仍然按照资产的账面总额计算利息收入。


阶段三:包括在报告日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金融资产。对于这类已减值金融资产,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并按照账面净额(即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净额)计算利息收入。

随着信用质量的变化,资产会落入不同的阶段,而对于主体如何计量减值损失和应用实际利率法,各阶段有其相应的要求。当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主体应采用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而非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对于租赁和应收账款,减值模型中有相应的简化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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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CAS 22的要求相比,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是一个新的变化,这也是在回应金融危机期间各界对已发生损失模型的批判。新规定改变了以往基于已发生损失来确定是否计提减值,代之基于预期损失(ECL模型)计提减值导致损失更早地被确认;对于阶段一和阶段二的金融资产,可能将更早更多地确认减值损失,而对于阶段三的金融资产的整个存续期间的预期损失,也将考虑更多前瞻性因素,并更好地反应宏观经济的前瞻性要求。在实务中,新规定意味着主体在对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的首个报告日,将计入相当于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首日损失(或对于应收账款确认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新CAS22适用于除保险公司以外的所有主体。但是,对于拥有大量金融资产组合,而且以摊余成本或债务类FVOCI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主体,影响将最为显著,尤其在评估贷款、债券、应收款项类投资的预期信用损失的方面,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也需要计提损失准备。


新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实施预计将充满挑战,并可能涉及信用管理和信息系统的重大修改。管理层将需要建立新的模型来确定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这一工作涉及的重大领域通常包括阶段的划分和减值的计量这两个方面,并需要做出关键或复杂的判断,特别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判断和前瞻性信息。在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需要参考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而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可能需要涵盖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不同情景。其他重大的判断还包括对违约的定义,对低信用风险的定义,循环信用额度行为周期等等。


新CAS 22的减值将会是银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从目前基本依赖历史信息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转换为展望未来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我们预计在大多数情况下减值将会增加并且更具波动性,要计算得出减值的金额也将变得非常复杂,会涉及数据和系统运用的问题,而且还需要考虑如何与监管之间相互协调。


于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 金融资产转移》(CAS 23)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 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CAS 24)。


三、套期会计


套期有效性测试和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


新CAS 24更好地反映了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调整了对套期有效性的要求,从而也优化了对套期会计应用的规范,使得套期会计能够更广泛地被企业所运用并提供更相关的信息。根据原CAS 24,套期必须在未来和过去均高度有效(即无论是在预期性和回顾性的测试中,其有效性结果必须在80%—125%的范围内)。新CAS 24以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须存在经济关系,信用风险不占主导地位,以及套期比率需与主体实际用于风险管理目的的套期比率一致的要求替代了原CAS 24 内明确的量化范围。套期无效部分将继续在损益中反映。


新CAS 24引入了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机制,如果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可以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现行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

被套期项目


新CAS 24更改了符合被套期项目的条件,主要是取消了目前使一些经济上合理的套期策略无法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限制。例如:


  • 只要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可以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就可以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这对于仅对非金融项目整体价格的某一组成部分(例如航空燃料价格中原油价格敞口部分)进行套期的主体而言是个好消息,因为这可能将使得更多的套期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

  • 汇总后的风险敞口(即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风险敞口)可以成为被套期项目。

  • 新CAS 24中尽管不包括宏观套期(这将在未来的单独讨论稿中进行探讨),但它使项目组合套期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企业司库部门通常将相似的风险敞口进行组合,并仅对净头寸进行套期(例如,预期外汇购销的净额)。根据原CAS 24,此类净头寸不能被指为被套期项目;但新CAS 24下,只要对此类包括净头寸的项目进行套期与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相一致,此类净头寸就可以成为被套期项目。

  • 尽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不会对损益产生影响,新CAS 24允许对这些权益工具应用套期会计,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套期工具


新CAS 24调整了关于套期工具使用的规定,具体如下:


  • 根据原CAS 24,购入期权的时间价值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入损益,而这可能导致重大波动性。新CAS 24将购入期权视为类似于保险合同,当企业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与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应当区分被套期项目的性质是与交易相关还是与时间段相关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与时间段相关,期权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当日的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的期间摊销。如果与交易相关,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采用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相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 与期权类似的会计处理也可被应用于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以及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这应当会降低利润表的波动性。

  • 根据原CAS 24,仅允许对外汇风险套期采用非衍生金融项目作为套期工具。新CAS 24下,套期工具的条件有所延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项目也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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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AS 24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如何管理风险以及套期活动能在多大程度上规避风险,把套期会计和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也增加了企业运用套期策略的灵活性,从而可对更多类型的风险进行对冲,并可能为企业先前无法采用套期会计的情景提供应用套期会计的机会。


与原CAS 24的要求相比,新套期会计的会计处理和列报要求大体保持不变。然而,新套期会计要求对于预期交易导致后续确认一项非金融项目,主体必须将在权益中累计的现金流量套期利得和损失转出,调整非金融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时的账面价值。原CAS 24中允许这一做法,但是主体也可选择将利得和损失在权益中累计,在该非金融被套期项目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


此外,由于新CAS 22中“自用”合同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使用范围扩大,即只要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FVPL。这对于非金融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例如公用事业行业的企业,通常会有许多需要实物交割的能源合同(即不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合同),为了对冲风险,企业会使用能源衍生工具进行套期,通过选择将“自用”合同指定为FVPL,将很可能显著地降低“自用”合同与能源衍生工具在计量上的不一致性,从而无需采用套期会计(也就无需符合适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即可实现抵销效果。


披露


与新金融工具准则配套的CAS 37也正在积极修订中,对财务报表相关列示项目和附注内容作出了相应修改,详细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和减值损失准备等金融工具减值相关信息的列报要求,以保持与新CAS 22的一致性。对于套期会计要求做出广泛的披露,包括原CAS 24下的原分类类别与新CAS 24下的新分类类别间的转变的调节表,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期初金额与期末金额间的调节表、假设、输入值,以及对套期会计按“风险类别”分别披露。


生效日期和过渡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渡办法另行规定。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适用于追溯调整法,但不要求主体重述比较信息。如果主体选择提前施行,必须同时采用所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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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保险公司如何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例如是否以及如何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颁布的延期执行法和叠加法,仍有待落实。此外,对于过渡方案中提及的“上市企业”这一定义的范围也有待澄清,例如是否包括发行上市债券的企业。



我们预计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


  • 会计报告:改变会计计量方法、标准和信息系统,将影响财务相关的活动;公允价值评估管理的重要性更高;基于新准则,需要优化准备金模型、建立系统以实现精细化管理,监管指标和最优选择可能会受到影响。

  • 内部控制:需建立与新准则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将金融资产分类前置到业务流程中进行判断;管理上的分组及业务模式的改变会影响考核方法,资产管理流程,公允价值评估管理及其他相关的控制。

  • 投资业务管理:需要重新梳理业务模式、合同条款,并有可能对现有业务模式和条款、业务系统进行变更;投资分类指引需要变更,各账户的资产负债匹配策略需要调整;估值技术和模型的全面梳理与更新。

  • 系统改造:由于会计分类及以上衍生的改变,现有的流程、系统需作出相关改造,以配合会计、流程及其他更新。各个相关单位需配合完成投资业务流程、风控流程、业务和财务系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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