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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性伦理”导论——儒家伦理的重建

 古典文学我最爱 2017-04-22


“诗性伦理”导论

——儒家伦理的重建

王堃

北京大学哲学系高等人文研究院  北京市100871

 

 

儒家伦理通常被理解为“德性伦理”,即把形下的伦理规范建立在形上的心性本体的基础上。这固然不无道理,但并不透彻,未能通达儒学的大本大源。从本源上来看,儒家伦理绝非什么“德性伦理”,而是“诗性伦理”。这是因为:作为心性本体的“德性”本身也是需要通过被建构而确立起来的,即孟子讲的“先立乎其大者”(《孟子·告子上》);而此建构与确立过程的本源发端之处,乃是作为本真情感的仁爱。这种仁爱情感,乃是由诗来加以表现的,亦即毛亨所说的“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诗大序》)。孔子强调“兴于诗,立于礼”(《论语·泰伯》),即首先必须在“廓然大公、物来顺应”“诗情”中确立起形上的心性本体,然后才能建构起形下的伦理规范。如果说哲学是关于主体性的探讨,那么将主体性奠定在诗情上的儒学就是“诗情儒学”(poetic Confucianism)。除了绝对、普遍的性善论之外,儒学还有关于形而下的具体善的讨论,这是通过将绝对主体充实为伦理主体而达到的。从这个意义上,儒家伦理乃是“诗性伦理”(poetic ethics)。

 

一、情感儒学

 

蒙培元先生曾指出:“儒家的情感哲学如果能够用一个字来概括,那就是‘仁’。儒学就是仁学。”而“为仁之本”在于如孝悌这样的真实原始的情感。儒学是奠基在本真的情感之上的,一切主体性或本体论的建构,都不能离开生活情感的本源。唯在此本真的领会中,人才得以成人,“真”与“善”才得以可能。

“善”的来源是哲学与伦理学追问的目标,性善论向来是儒家的主流解答。而自思孟后学以来,传统的性善论总是建立在“性-情”的架构上,即从形而上的“性发出了形而下的“情”;但在孔孟儒学那里,“性”却是以本源的“情”中确立起来的,这就有了更为先在的“情-性”架构。”的确立是个言说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这个绝对的主体性会将自我扩充为形而下的主体个人,并通过个人情感叙事构建起伦理话语的体系,由此才有了“性-情”的架构。

(一)儒家“博爱”论

儒家的情感通常包括七情(喜、怒、哀、乐、爱、恶、欲)。其中“欲”的出现最为频繁,在《论语》中有44次,《孟子》有96次,《荀子》里有244次之多。相比之下,“乐”在《论语》中作为欢乐的情感使用,大约出现了十几次,“爱”出现了9次,“喜”仅有5次。

《论语》中“喜”往往有直接的对象,也正因此,这种物欲化的情绪并不为孔子所提倡,如“哀矜而勿喜”,“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克制自己对物欲的喜好,甚至成为境界高低的判准;“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孔子仍然不称其为“仁”。(《子张》《里仁》《公冶长》)既然对欲望如此贬低,为何“欲”的出现又极多?先秦儒家对欲既保持着极大的关注警觉,也把它分成了不同的层次;一部分是形而下的欲求,而另一种欲则是绝对的主体性意志。比如:

 

    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

    欲仁而得仁,又焉贪?(《尧曰》)

 

通过“欲”,“我”和“仁”的距离消失了,主体汇入了仁。而仁往往与另一种“乐”的情感相关。从“贫而乐”、“不改其乐”来看,“乐”不会因个人在俗世中的处境而改变,因而是先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的。“知者乐水,仁者乐山”,又喻示着这是与天地共在、与万物一体的本源情感。而从“乐而不淫”可见,乐又不是无所关注的沉浸,而是有着确切的指向,对形而下的规范话语有清晰的把握。(《学而》《八佾》《雍也》)或许恰恰因为“乐”包容了在场和缺席的存在者全体,消除了主客的对立和人际的界限,才能使存在者的界限敞显出来,并在回归乐的情感中保持其澄明和充盈。因此,乐是动态的,蕴藏和发动着去“爱人”的主体之“欲”,而主体同时在此欲求带来的愉悦中而返归“乐”本身。换言之,乐就是爱人之乐,正如仁是爱人之仁;乐与仁可以互换,都是韩愈《原道》中的“博爱”(“universal love”普遍之爱)这种前主体性的情感。从仁而乐到“爱人”,是由主体性的意志——“来体现的;欲包含了对所有人的爱,主体因这种爱欲而起、又在此爱欲中重新融入了无对待的本源之仁。仁因欲而彰显,主体性正是以欲的方式由本源的仁所给出。

从仁乐之情开显为“我欲”的主体性,欲的目标依然指向爱人之仁,就在主体的爱欲——“我欲发生的瞬间,仁--仁形成了一个轮回。立足于主体向前、向后观照,其终点都是空无一物的仁;因其既无物我的对待、也无时空的始终,仁也是永恒的本源。当把这种爱欲向前观照,就映现出自我对他者的爱,通过“立人”“立己”的方式言说出来,人、我的对待就在这种爱欲的话语中产生了。“我欲仁”、“己欲立”是在行仁的驱策中实现的,行仁是欲的目的,也是欲的应然性之所在,只有以行仁为目标的欲求才是善的。“我欲仁”就是把博爱落实到与人交往的行为中,使自己的爱推及所有人,让每个人得其所宜,也即韩愈的“行而宜之之谓义”。这种普遍的适宜,也就是“欲”的价值——善的普遍性所在。

居仁由义就是这样的主体化过程:从仁爱的情感中,通过“我欲”,分化出人、我的对待。仁-欲的转换,在《中庸》里用“不诚无物”来表达;假如没有诚肯的情感,就没有任何存在者的存在。诚既是成己,也是成物,他人与自我共同出现在“欲仁”的情感转化中,也就是从“博爱之仁”到“行宜之义”的过渡。主体由此具有了终极的价值性,这是情-性架构的前提。

(二)儒家“情性”论

随着仁爱之情感转为主体之欲,普遍的善就成为了绝对的主体性——性善论。这个绝对的人性是伦理善恶的依据。主体性的爱欲会落实到形而下的相对主体上,形成人们相互的谦让、尊重以及角色规范;然而君子不器,相对主体又会从自我中绽出,回到“仁-欲”的主体性重建。在这个往复中,普遍之爱得以推行下去,那么这样的相对主体可以在持续绽出中保持善的人格。如果相对主体滞迷物欲,偏离了绽出于器用的君子人格,就形成了伦理的恶。传统的“性-情”架构讲的是人性的善下贯为伦理的善,然而情善的根据并非什么纯善的天理心性,因为性理本体的善也是在“博爱”-“欲仁”-“行义”的流转中获致的,这个流转的实现就在于不断回归本源的仁爱。

因此,“性-情”架构源于“情-性”,如果把这两部分合而言之,就是本源之情—形上之性—形下之情的结构。第一个情是本源的仁爱情感,从中确立起绝对的主体性,即性善的本体论;再将主体的性善充实为人伦日用中的善的情感,从而建立起了伦理的善恶规范。


二、诗情儒学


情感的显现,所谓“诗情”(poetic emotion)也只是由诗歌所表现的本真情感。而这正是儒学的基本特征:本真的情感是一切事物的本源,而此情感由诗来表现。《易·乾“文言传”中的“修辞立其诚”,【“诗”在早期常与“辞”通用,似乎专指诗歌的语言文辞,而并非后世所指诗歌的全称。如《诗经·小雅·巷伯》:“寺人孟子,作为此诗”;《大雅·卷阿》:“矢诗不多,维以遂歌”;《大雅·崧高》:“吉甫作诵,其诗孔硕”。诗作为一个整体,最初被称为讴、歌、或诵;而“诗”仅指其辞句,后逐渐衍为诗的全称。诗发乎质朴的语言,旨在表达诚恳的情感,如《六艺论·论诗》:“诗者,弦歌讽谕之声也。自书契之兴,朴略尚质,面称不为谄,目谏不为谤,君臣之接如朋友然,在於恳诚而已。”《六艺论疏证》,[]郑玄(撰),[]皮锡瑞(疏),《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群经总义类》(影印本),第17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讲述的正是以语言的形式,将诚挚的情感抒发于笔端,并建构起主-客对待的人伦体系。

《尚书·尧典》中有“诗言志”,这句话同样流传于诸多先秦文献中。【

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诗以言志”;《荀子·儒效》:“诗言是其志也”;《庄子·天下篇》:“诗以道志”等。多以“诗言志”出自尧舜之时,也有观点认为,出自《虞书》的这句话是战国时期的拟作,参见陈良运:《中国诗学体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40页。《诗大序》对此进行了阐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 陆机《文赋》也指出:“诗缘情。” 无论言志还是缘情,诗都是本真情感的显现,表达着主体的情感志意;从“情动于中”“在心为志”“而形于言”,主体心性是在情-志的转化中,通过诉诸诗的语言而确立的。而孔子的“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孔子诗论》),则指出了作诗不能遮掩本真的情感、偏离主体的意志,而务必保证性主体性的言说充分而畅达。也因此,孔子从《诗经》删去了对主体性有所蔽塞的修辞表达,确立起“兴观群怨”的诗学理念,作为儒学的主体性话语的表率。

主体性是从诗的言说中兴起的,由此才能在主体的观照中构建群体的世界,并产生个人的诉求、感怀、甚至怨叹。作诗是这样一个由情入理、创造意义的过程,而评诗则从诗的文字返归作者的情感,并在诗句的分解与重构中体会作者的主体性如何建立。孟子认为,评《诗》要“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孟子·万章上》:“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朱熹注:“文,字也。辞,语也。逆,迎也。……言说《诗》之法,不可以一字而害一句之义,不可以一句而害设辞之志,当以己意迎取作者之志,乃可得之。”[]朱熹(集注):“孟子集注”,《四书集注》,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340-341页。作者之志与评者之意,只能通过与文本间的交谈“逆”向返归两者交融的本源情境,从中把握主体性的植根所在,以此托付诗的旨趣所向。在孔子的诗论中对原文的吾信之”、“吾善之”,其实就是“逆”向的交谈托付主体的“志”意,也是主体性的重新确立和价值的再次判断例子集中体现在《孔子诗论》中,如:孔子曰:“《宛丘》,吾善之。《猗嗟》,吾喜之。《鳲鸠》,吾信之。《文王》,吾美之。(简21)又如:《兔置》,其用人,则吾取。(简23 李存山:“《孔丛子》中的‘孔子诗论’”,《孔子研究》2003年第3期。换言之,在对原诗的文本的重构中,主体“吾”与客体“之”通过交谈得到了相互的确立,以主体对客体的肯定判断为终点;这个判断既是主体性的汇通,也是对诗旨的重新认可。《孔丛子》中的“于……见”句法中有很多例子;如“于《淇奥》,见学之可以为君子也”;“于《蓼莪》,见孝子之思养也”;“于《鸡鸣》,见古之君子不忘其敬也”。有学者认为,这与《孔子诗论》的“以……得”相似,表达的也是对诗旨的解读。而这种解读也就是通过文辞的解析,还原到共通的本源情境,将诗旨托付在一致的主体性上,从而达到主体对诗旨的肯定。这种肯定是读者主体在重诠中的判断,而其所认可的诗旨也就是历史的、延宕的重塑。

无论作诗还是评诗,都以文本为门径,这与诗的“修辞以立其诚”的特点有关。其中的“立”与“立己”、“立人”是同一个过程,即主体性的确立。在诗的表现手法中,“立”是借助“兴”来表达的。孔子说诗,经常提到兴的手法。《论语·八佾》中,子夏从“绘事后素”的情境中引发出“礼后乎”的问题,孔子赞他为“起予者”;这里的“起”既有起兴的意思,也是启发意欲、立己立人的开端。主体意欲是从“绘事”的本源情境中兴起的,在诗的文辞中被具象化,并延拓为理性的思考。【《毛诗正义》中有对“诗有六义”的注解,孔颖达引郑玄注:“兴者,讬事於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已心,诗文诗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朱熹也有类似解释:“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诗集传·周南·关雎》)然而这种解读却偏离了兴的本义,即从本源中兴起主体性。参见王坤儿(王堃):“比兴:诗学与儒学之本源观念——朱熹《诗集传》再检讨”,《儒教文化研究》国际版(第十五辑)韩国成均馆大学2011年版。兴同样可以用在作诗和谈诗中:当用于作诗,兴是在诗的情境中用语言构筑起主体的心性,并展开相对的情感和意义空间;而当用于论诗,兴是在交谈中建立起共同的主体性,再以此主体的目光和言行展开人我对待的世界。

儒家诗学中另一种重要修辞方法是“比”,与“兴”合称为“比兴”。刘勰《文心雕龙》中的描述是:“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他认为相较于兴,比更切近实事,在事理的类比中讲求精确。朱熹对“比”的定义是:“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诗集传·周南·螽斯》)比连缀起事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概念范畴的依托。然而,比还有一种前主体性的意义,即本源的“相与”、亲密之情。许慎《说文解字》:“比,密也”“‘从二’”“匕,相与比叙也”。《周易·比象传》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正是在“比”的本源诗情中“兴”起了主体性,由此产生当下的价值判断——诗旨,并构建起概念的逻辑关系。例如《孔子诗论》22简:“鳲鸠曰:‘其仪一兮,心如结也。’吾信之。”在与鳲鸠面对面的诗情中,确立起一个稳固的主体性,并自我充实为仪表专一、内心“固结”君子;这既是君子之“兴”,也是与“鳲鸠之比。读者则重构比-兴,从比于诗境的诗情中建立起“诚”、“信”的绝对主体性,以此托付对原诗旨趣的历史性肯认。就像程子所说的“主一之谓敬”,评诗是在诚敬的情感中逆向解构原诗的修辞,还原到诗的源始情境;同时在解构中建构,即“先立乎其大者”、重构唯一的主体性,并对原诗旨进行判断。【程子曰:“主一之谓敬,无适之谓一。”这是对“曲礼”中“毋不敬”的解释,参见《礼记·曲礼上第一》,[]孙希旦:《礼记集解》(上),北京:中华书局,19892月版,第3页。“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取自《孟子·告子上》。

比既是返溯诗情,也包含从情感的本源中主体的重兴,以及重新审视修辞的构成。修辞以确立诚、敬的绝对主体性为旨归,否则就是坏的修辞。《论语·八佾》赞美《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这就是好的修辞典范。“淫”或“伤”的个人感受,不应掺杂进本源的诗情,也不宜置换入主体性的确立中,这是诗之“比”的修辞应遵守的原则。只有持守着仁而乐的本源情感,才能兴发对所有他者的爱欲,以此托付着立己立人、切象比义的目标。在诗的特定情境下,表征着绝对主体性向相对个人德性下贯的诗旨就成为了这个目标。《孔子诗论》10简中的“关雎之媐、樛木之时、汉广之智、鹊巢之归、甘棠之报、绿衣之思、燕燕之情”,都用一个字概括了诗中相对主体的意义世界;而这个字之所以成为诗旨,因其蕴含并扩展了绝对的主体性的意涵,凝聚在“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的修辞中,以充盈着相对的人伦空间。在理学家看来,诗的兴观群怨不过表达着发于形而上的心性、并在形而下领域“中节”的情感,殊不知绝对的主体心性恰恰是由诗给出的。诗情藉由诗句的修辞,感发起绝对和相对的主体,从而建构了情理交汇的世界。

作诗与说诗是在诗情中建立主体性的过程,主体的爱欲和由此生发的个人情感和理性,都不能离开诗情的本源。情--情的架构在诗的语言中往复生灭,源于诗情又归于诗情。在这个意义上,儒学即是诗学,诗学即是儒学,故可统称为诗情儒学。

 

、诗性伦理

 

伦理学往往是关于社会规范(social norms)的表述,也就是“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但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往往是由某种“形而上者”直接给出一套规范;而在这种“形而上者”遭遇危机的今天,伦理规范也在另寻建构的蹊径。既然儒学可以看作诗学,那么在诗性的建构中,儒家的社会规范——礼,也可以得到重新的阐释,从而发展出一套“诗性伦理”的叙述。

 

(一)“诗性伦理”的观念

以理性主义为背景的德性伦理,和以家族纽带为核心的血亲伦理,一直充当着儒家伦理的主流,然而二者在当今各自面临着质疑。血亲伦理以父系血缘关系为伦理的起点,但这种关系只是在一种特殊历史境域下的建构结果。德性伦理预设了人的心性中都具有契合天理的能力,以陆九渊的“人皆有是心,心皆具是理”为例;人都有心的事实,并不能推出“心皆具是理”的事实,这两句不是类比的关系,那么后者只能作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天理作为形而上的价值,被摆放在不可质疑的地位。而回到孔子的“我欲仁”,主体心性只有在“欲仁”的意志中才能确立;也唯有在诗情-爱欲中起立的绝对主体性中才有了善的普遍性,是诗情给出了人性、天理,而非性理反过来塑造了情感。反观血亲伦理所注重的亲情,倒是诗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呈现,只不过随着生活样式的改变,诗情的表现也就不再局限于孝慈了。总之,伦理价值以诗情为本源,而非依据某个形而上者或形而下者。

诗情是境域化的,“入则孝、出则弟”就是诗情在不同情境中呈现的各种样态,从中可以树立起诚而敬、“谨而信”的绝对主体性;绝对主体以“泛爱众而亲仁”为欲求目的,希望把爱欲推及所有,让每个人各得其宜。在孔子看来,孝悌的情感是本源的,而在不同场合践行孝、弟的则是各个相对的存在者,“欲仁”则是绝对主体从相对主体中的绽出。在相对主体看来,”的目标似乎是瞻之在前又不可触及;而欲仁把相对性消融在“仁至”、“亲仁”的诗情本源,并重新开显出绝对的主体性。绝对主体与仁的亲近,就在”的绽出拉力中,那么绝对的主体性就是拉动所体现的时间性。以“去实施普遍的爱”为目的,“欲仁”的时间性筹划中,绝对主体观照出“万物皆备于我”的时空维度,由此把爱欲向前推向每个相对的存在者,这正是善的普遍性之所在。换言之,善是由绝对主体意欲的时间性决定的。

亚里士多德也曾说过,诗总是表达着普遍的事物;而普遍性在于即将发生的可能中,那么诗所关乎的是未来的可能。Aristotle, Poetics 1, with the Tractatus Cioslinianus: a Hypothetical Reconstruction of Poetics II, trans. Richard Janko (Indianapolis: Hackett, 1987), pp.51.而未来的可能性与其说在修辞(rhetoric)的推理中得到,不如说与辞句背后的情感和想象更为切近,这在亚氏诗学有关或然性、隐喻等诸多研究中表现得很明显。相比古希腊的修辞学,中国的早期诗歌以易经古歌的形式出现,而后才继以《诗经》。与其说卦辞与卜筮方法有关,不如说是以诗的语言表达着守仁行义、居仁由义的德义,即以推行仁爱为目标、以道义立足于世的主体意欲。在最早的诗中,无论诗经还是易经,都是通过表述这种意欲来喻示普遍的价值追求的。

诗所要揭示的是普遍的善,这个目标在主体对未来无限可能的意欲中,而这个捉摸不定的欲求目的是通过诗的语言来表达的。从格律化的诗句中探寻这个难以把握的普遍性,就注定了诗的困境。【关于诗的这个困境,最经典的表述在《文心雕龙·明诗》中:“诗有恒裁,思无定位,随性适分,鲜能通圆。”范文澜:《文心雕龙注》(卷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7-68页。而如果回到孔子诗学的“思无邪”,则有助于超越这个困境。诗思之所以“无邪”,因为在诗思中没有主体与客体的距离,“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随着距离感的消失,形而下的相对主体不复存在,融入了诗情的本源;同样在诗思中,绝对主体重新切合着无邪的诗情而诞生。思而不远,如同欲仁而仁至,同样表述着从相对主体的绽出、和绝对主体意欲的时间性发端。将诗思形于言辞就成了诗,诗以音律的抑扬揭示着主体性的隐现。诗的语言就是朱熹《诗经集传序》里讲到的“咨嗟咏叹”:

 

既有欲矣,则不能无思;既有思矣,则不能无言;既有言矣,则言之所不能尽,而发于咨嗟咏叹之余者,必有自然之音响节族,而不能已焉。此诗之所以作也。

 

“有欲”、“有思”到“有言”,主体性的意欲通过诗的“音响节族”兴起、呈现;同时也在这些节奏中,绝对主体借助诗的意象将自己相对化,以”的格式形成诗的主旨。当诗的情境借助诗句而具象出来,普遍的善就凝聚为一诗的主旨。如果伦理学是关于善的讨论,那么诗学既是儒学的话语样式,同样也是儒家伦理学的阐述方式。因此,儒家伦理可称为诗性伦理。

 

(二)诗性伦理的构成

若如海德格尔所说,哲学的事情就是主体性的事情;同样,伦理学的问题首先就是主体性的问题。只不过相比较哲学意义上的“绝对主体”,伦理主体是具体而形下的,讲述着规范的建立和持守。也正因此,伦理主体需要哲学上的绝对主体的支撑,而绝对主体又依赖诗情的奠基。根据诗情儒学的情--情的架构,在诗情的本源之上,依次建构绝对主体和相对主体,从而可以为儒家伦理提供一套诗性的诠释体系。

 

1兴于诗:绝对主体性的确立

帕尔米尼底斯(Parmenides)曾说:“被说和被思者必须存在:存在者如是存在,不存在者不存在。”不论是“真”还是“善”,绝对形而上者就是被说出的存在者,只能在诗的语言中得以存在。帕尔米尼底斯的诗所创造的存在者是当下的、无时态的(tenseless),这一绝对的形而上者是诸多形而下者的终极依据。而从儒家的“思无邪”可见,诗情同样是超越了时空的。在诗的吟咏中,诗思不断从其所描绘的意象中绽出,在新打开的时空维度中再度描画。诗思就是主体的爱欲,在其不断趋前的时间性中,超越有限时空的普遍的善成为主体的目标,而此主体也具有了先于时空的绝对终极性。

绝对主体不同于无时间(timelessness)的绝对空间存在物,它并不是一块寂静不移的石头,其超越性恰在其具有内在的生长性。这个生长性就是超时间的时间性(Temporality)。新旧时空切换的节律是由主体爱欲的时间性给出的,当这种节律以诗的格律凝固,主体就依格律的咏叹感兴和筹划着人伦化成的样式;“志之所至,诗亦至焉。诗之所至,礼亦至焉。”(《礼记·孔子闲居》)孔子与曾点的默契就在这种“咏而归”中达成。在儒家的诗论中,诗的格律映现出主体性的朗现,给出了价值的层级和人伦的次第。由于主体的时间性是超越而绝对的,故成为伦理价值的根据。

绝对主体性恰如王夫之的“日生日成,在流俗的时间里似乎是屡迁的;但主体性不随流俗而沉沦,而从中绽出并重生。因而对流俗之物而言,绝对的主体性如僧肇所说的不迁之物。荀子常引《诗》证之:

 

《诗》曰:“鳲鸠在桑,其子七兮。淑人君子,其仪一兮。其仪一兮,心如结兮。”故君子结于一也。(《荀子·劝学》)

《诗》曰:“物其有矣,唯其时矣。”……与时屈伸,柔从若蒲苇,……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诗》曰:“左之左之,君子宜之;右之右之,君子有之。”(《荀子·不苟》)

    

在诗书礼易的诵读修习中,君子使心志凝结于“一”,即独立不迁的主体性。而主体性在于“唯其时”而“当之”,依时间性而将爱欲推及世间万物,使其恰如其分、左右皆宜。俞樾认为,毛传以阴阳之道解释“左右”失于狭隘,而称荀子“以柔而立说”,以柔的方式“自立”,从而“不为物倾”;因而,《诗》中的“左之”、“右之”不过是富有柔和节律的话语样式,表达着一种分寸感的把握,而此分寸感正是时间性的所在,即绝对主体性的基础——“维德之基。【 []俞樾:“荀子诗说,《曲园杂纂》卷六,《春在堂丛书》四,光绪九年重定本,第五页。

朱熹在《诗集传序》中的“自然之音响节族”,就是主体时间性的体现,荀子称之为“中声之所止”,而《大序》将此描述为“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荀子·劝学》:“诗者,中声之所止。”《毛诗·大序》:“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刘师培认为,《大序》“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与荀子“中声”句同,且列出荀子与《大序》多处关联,似于《毛诗》与荀子的师承之说有所印证。参见刘师培:《刘申叔遗书》,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不过在朱熹的解释里,情、欲是形而下的“人情”并从属于性,那么“自然”也就沦为一物。其实荀子的“性之质”是本源的诗情,由情-欲转化中树立的主体心性,是通过“直而温,宽而栗”的“自然”节奏抒发出来的,这个节律就是“中声”。诗的节律中,蕴含着绝对主体的超越性和价值的普遍性;只有在诗的言说中,才足以移风俗、厚人伦,诗既是绝对主体的给出者,也是形而下的伦理主体的终极奠基。

 

2立于礼:伦理主体的建成

当诗的语言连缀成完整的意象,绝对主体在意境中现身,充实为相对的主体,与其面对面的世界也显现出来。相对主体与客体世界一旦照面,就在相互交往之中;而交往需要遵循着“行而宜之”的“义”,以及依据“义”而因事制裁的“礼”。礼规定着个人的行为仪则,只有立足于礼,才能使人性普遍的善落实为伦理价值和个人道德。

孔子的诗论其实就是关于各种伦理价值的界定,一首诗的旨趣就是一个相对的价值。《关雎》的诗旨是“改”,这意味着这首诗的现实指向是,从“闻关雎”的本源情境中树立起“君子”思改的伦理主体,并建构出一个礼法的世界。而《樛木》所突出的相对主体性是“时”,《甘棠》所给出的是“报”,这些诗都在表达着与诗的特定情境相关的伦理价值。从绝对主体的兴起到相对诗旨的凝固,也是藉由修辞格律而完成的。例如,关雎与男女之别、君子之改的隐喻,就是“比”的修辞格律的体现;而“比”本身蕴含着主体性挺立的整个过程,即“相与”比叙的诗情-绝对主体的起兴-相对主体的价值。因此,个人化的德性与礼义可以通过修辞的方式阐述出来。

在特定的意境中,由绝对主体所充实的伦理主体是形而下的。比如《孔子诗论》由《甘棠》讲到“敬”、“报”的德性时,也留意到“民性固然”,敬爱一个人,必尊敬其身份、喜爱其行为。民性中既含有普遍而形上的善,也有着势所必然的情性,因而,民性代表着形而下的相对主体,在群体中有着世俗的交往,呈现为有限时空中的性格特征,如“见其美必欲反其本”,又如“币帛之不可去也”。民性需要礼尚往来的交际来构筑,而诗的对仗、反复等修辞格正是这种构筑的模式。

绝对主体先于有限的时空维度,独立于其所筹划和构建的对象,不会在流俗时间中逐物而迁;而相对主体是物理时空里的存在者,因而是随时间空间的迁转而流变的。比如,《关雎》之“改”的德性,对应的是和乐恭敬、谨守容仪的伦理主体;而这个相对主体未必固定在文王一人,而应举一反三,推及所有发乎情、止乎礼义的行为。荀子常引《诗经》里的“淑人君子,其仪不忒。”《毛诗》也有“仪,义也。善人君子,其执义当如一也。”从心结于一到执仪如一,德性与仪则并具于伦理主体一身,《论语·学而》的“三省吾身”就是依据德性自我检查。但这并非根据一定规则进行封闭的自查,而是在顾及周围的他者中,对亲近者“狎而敬之”,对位尊者“畏而爱之”,直到行为使自己心安为止,这就获得了“迁”、“改”的德性。(《礼记·曲礼上》)因此,合礼的行为在细微枝节上是可以有所出入的,而并不违反总体的德性与仪轨。简言之,符合相对的伦理价值的礼仪,是在交往行为中求得心安的过程,比如从“愠于群小”的忧心、临深履薄的审慎中,才得到了“君子所履,小人所视”的伦理准则。而这个由危而安的迁改过程,也是思安而得安、欲仁而仁至的绝对主体性的确立;换言之,绝对主体性就是在相对主体言行的绽出中得以确立的,这个确立也是绝对主体充实为伦理主体的过程。

绝对主体的言说是温顺的诗性,左右宜之、节律柔和;而相对主体的话语则需要“起而可设,张而可施行”,(《荀子·性恶》)因而对应的是严谨的诗性。柏拉图的修辞术以辩证法为依托,而儒家诗学则以严密切实的赋象比义来应对德义的要求。但严谨的逻辑性依然奠基在温柔敦厚的诗情之上,只是以赋辞的外表连缀起比-兴的节奏。孔子所谓立于礼”,就是在礼义的言行中树立起温恭而审慎的伦理主体,作为“兴于诗”的绝对主体性的下贯。从诗情本源中树立的绝对主体性,在伦理主体的话语中得到了扩充;而伦理话语也只是以一种慎密的修辞技术,保守着君子人格的诗情奠基。

 

(三)诗性“正名”:诗性伦理的两个维度

儒家伦理可以用诗的修辞来阐述,而修辞本身也是“正名”。诗性的正名体现“克己复礼”与“礼有损益”两条线索,前者是伦理体系的规范性维度,后者是其时间性维度。规范性维度是一根横轴,关乎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在既定时空中的展开;时间性维度则是根纵轴,围绕着它,主体性随诗情流转径自呈显与隐没。这两条轴线是相互交汇、互为支撑的。

1、克己复礼:诗性伦理的规范性维度

孔子有关伦理的学说,以克复之道为核心,克己复礼是“为仁由己”的方法。复礼的目的是为了“天下归仁”,把普遍的爱辐射到世界中去,这是通过“克己”实现的。在程朱理学的解释中,克己就是克制私欲,但这个观点遭遇了阳明后学的反对。王龙溪指出,“克”有修治的意思,克己就是由己、修身。罗近溪则认为,“克己”就是“能己”,就是在遵循礼的言行中,敞开自己的全部可能,挺立自己的主体性。当今儒者杜维明也认同,克己就是修身。其实,这两种说法各有道理。首先,“己”是有私欲的,并且情欲有逐利趋恶之势,即《诗论》中的“民性固然”,这是需要克制的。然而“己”的另一面是主体性,在礼的言行中完成自我充实,以此节制前一个自己。“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荀子·正名》)如果把“克”解为克制,也并非孔子所反对的“克伐”,而是节制与运化。节欲是通过视听言动完成的,在与人交往中时刻省察,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塑造出端悫温恭的君子人格。复礼就是制定名约,使自己和他人都手足有措,这是孔子与荀子“正名”的初衷;而名约本身也是在日常的言行中约定俗成的,并且行为也可以化约为语言。那么,约定俗成就是以话语建构主体性的过程,既是克己也是复礼。

在绝对主体性的确立中,一切行为、意象、包括音乐和画面的上手印象,都可诉诸超越的诗性叙事。而当上手态充实为在手态,行为被界定为仪式,节奏感形成了诗句的修辞格,所有的意象与主体性本身一道被对象化为有限存在者,绝对主体的诗性话语就相对化了。当语言从上手的意象转为在手的摹状,一个有形态、有方所的个人存在者也随之出现;其所居处的空间形态会随着时间而改变,这决定了它的行为延展的方向。不过,行为的方向虽是多样的,但并不偏离“执义如一”的君子风范,只是形成了“和而不同”的诗性和声。如《荀子·不苟》所描述的:“君子宽而不僈,廉而不刿,辩而不争,察而不激,寡立而不胜,坚强而不暴,柔从而不流,恭敬谨慎而容,夫是之谓至文。”这是对其所引《诗经》中的“温温恭人,维德之基”的君子人格的充实,也是对孔子“温柔敦厚”的诗教理念的充实。从形而上的心性人格,到形而下的行为规范,约定俗成就在不断返归本源的诗性叙述中重建主体。因此,外在的话语规范、修辞格律,都以温柔的诗情为本,以诗性的克复为道。

孔子与荀子的诗教,都常引用诗来讨论政治伦理的建设。例如孔子说:“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学诗的目的是为了现实的政事需要,而非仅止于陶冶性情,这喻示了绝对主体向相对主体充实的必要性。荀子也批评“《诗》《书》故而不切”,而只有践行礼义的师法操持中,才能落实诗书的教义。否则,“不道礼宪,以 《诗》、《书》为之,譬之犹以指测河也,以戈舂黍也,以锥飡壶也,不可以得之矣。”“故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之矣。”(《荀子·劝学·礼论》)这再次申明了,复礼、正名都是以诗为奠基的,而诗的言说必须和礼义的行为相结合,始于诵诗、进而“道礼宪”,伦理主体才能得到充实。从“诗无隐志,乐无隐情”到“文无隐言”,也就是由“默语”到“辩言”、由“道言”到“人言”的转化。中庸》:“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行之有出处,言之有默语,依时而定。”《荀子·非十二子》:“言而当,智也;默而当,亦智也。故知默,犹知言也。”中国哲学中,形而上学常被称作对道的言说、或“道言”,形而下学则为“人言”;人言不能越界入于道言,而道言可以充实下贯为人言。因此,“克己”就是“成己”、“能己”,同时也就是“复礼”。简言之,克己复礼就是从诗性语言中建立绝对主体、并在礼义论辩中将其充实为伦理主体的话语建构。

 

2、礼有损益:诗性伦理的时间性维度

绝对主体向相对主体的下贯是通过诗性语言的对象化实现的:先从诗性的道说中成就了“大人”,这个大人又会在自己的话语中,自我充实为身心并具的个人,也就是形而下的“小人”。如果把绝对主体的“道言”作为元语言,那么由元语言给出的对象语言就是相对主体的伦理话语——“人言”,孔子和荀子的“正名”所要给出就是这样的语言层次。如上文所述“克己复礼”,正名同样既是正人之名,也是正礼之名;换句话说,正名就是在道言向人言的转化中,不断重建着礼的规范,从而推进礼的沿革,这就是《论语·为政》中的“礼有损益”。

孔子虽自称“述而不作”,但其实他不但删订六经,自己也有创作。他注重从文本的沿革中把握意义的损益,而对这种损益的判断不以某种静态的形而上学结构为中心而展开,而是将意义在文本延续中的彰显当做一种诗性的历史书写。从文本延续的差异中,他不是要去还原一个最初的本源在场者,而恰恰是在现下的文本中把握本源存在。“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从“郁郁乎文”的诗性意象洋溢中,伦理主体得到了充分的展现;“郁郁”的这种充实是立足于“监于二代”的绝对过去之上的,同时又作为孔子当下的本源体验,并在新主体的充实中再度成为绝对过去。当下“郁郁乎文”存在者在回归诗情和主体重建中隐藏为绝对的过去,主体才能立于全部历史踪迹之上,作出未来的筹划并进行自我的充实,这就是“述而不作”中的“作”。

“吾从周”是基于文本痕迹的阐释,这种阐释既是“述”也是“作”,意义在述与作中完成了创造中的延续。述作除了是与历史文本的交谈,也可以是当下与人面对面的言谈和行为。孔子“入太庙,每事问”,并非因为孔子不懂得礼,而是他认为,礼就是在问答的交谈和行为中被构建起来的。主体性在对谈中失而又得的逆向重构,是诗之所以“起予”的时间性体现,伦理主体因此得到充实,礼也因此而得以损益。

孔子论诗的时间性,在荀子的文本中表现为从法先王向法后王的过渡。先王之道与后王之道的一以贯之是通过“径易不拂”来表述的,而径易不拂正是从言谈上对约定俗成的历史性展开。从约定到俗成,儒家诗性伦理跟随诗性的节奏,沿着“径易不拂”的轨迹,趋于“稽实定数”的规范制定。这三条制名之枢要构成了儒家诗性的元语言,以此成为每个新的历史情境中伦理话语沿革的根据。无论“克己复礼”还是“礼有损益”,都是从不同侧面描述主体性的充实和规范的成立,而这是在诗性的修辞中构建出来的。儒家伦理就在这个诗性的话语系统中得以成立,故可称为诗性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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