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劳动者不再望“工伤”兴叹 http://www.2017-01-09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出台《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人社厅作了相关解读。新的《意见》扩展了“工作场所”范围,增加了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内容;规定了“工作原因”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诸如上厕所、喝水等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职工来说,明确工伤的相关细节问题尤为重要。据统计,近年来关于工伤纠纷的案件数量位居各类案件前列。 一般来讲,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工伤纠纷仲裁或审理的难点,致使一些纠纷久拖难决,让当事职工或家属很是受伤,也极大妨碍了社会和谐。 该省出台的《意见》扩容了“工作场所”的内涵,并对“工作原因”作了相应的扩容,此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彰显了政府部门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其次,可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会遭遇工伤,怎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不至于望“工伤”兴叹,该《意见》作出了很好的回答。再者,可以有效化解劳动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此《意见》无疑值得肯定。 (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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