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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聚提示】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终于可以在自家家门口起诉被告了!

 激扬文字 2017-04-29

民间借贷合同当发生借贷纠纷时,出借人大多无奈选择远到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这为出借人实现权利造成诸多不便。


随着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广大身处劣势的原告们解决了这一难题,让他们可以享受到在己方经常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权利,从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下面星聚律所将结合相关案件,给大家一个权威性的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8日,刘某与海南立天实业有限公司向林某借款70万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同日,林某向刘某网银转账70万元。2015年4月1日,刘某向林某偿还利息及部分借款共计50万元。剩余欠款出借人经催告索要无果,出借人遂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做出(2015)穗番法立民初字第3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林某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林某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关于民间借贷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为上诉人所在地。(二)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通过网银转账的开户行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法律及司法解释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转账银行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应该为广州市天河区与广州市番禺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法院查明,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据其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及《番禺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查询审核情况》显示,其在广州市番禺区丽江花园丽岛翠苑2座1502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案情分析


鉴于以上证据,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质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条》没有对履行地点进行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丽江花园丽岛翠苑2座1502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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