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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德发公司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自有车库、商铺、写字楼等一批物业。德发公司对该批物业估值达5.3亿,拍卖底价居然订为1.3亿,并设置了高达6800万港币的竞拍保证金。最终只有一个公司参加竞拍,结果底价成交。德发公司按照拍卖成交价1.3亿元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了营业税690多万元,并取得了完税凭证。 广州地税稽查局在检查德发纳税情况时,发现德发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于是展开调查。税务机关发现,德发公司拍卖的物业成交价格,与周边房产的交易行情相比,价格相差一半以上,拍卖价格严重偏低!税务机关遂对德发公司拍卖的物业价值重新核定,估值为3.1亿元,并以此标准为计税依据,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德发公司补缴营业税867万多元及滞纳金和罚款。 德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德发公司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德发公司又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极具小强精神的德发公司放手一搏,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这起马拉松式的诉讼,从2004年至今,历时13年,从广州打向北京,终于等到了最高院尘埃落地的判决!
其实,双方一直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是:房产经拍卖形成的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税务机关能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以计税依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并补征税款及加收滞纳金?
最高院用两句话,搞定了这个恩怨! 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的,可以!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税务机关基于法定调查程序作出的专业认定,除非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或滥用职权。
哦!原来是“信税局,得永生!” 税务机关、一审二审法院忙活半天,一直在纠结各种问题,稽查局的主体问题,一人竞拍行为是否违反拍卖法,德发公司是否逃税,底价成交的拍卖价格为计税依据是否合法,拍卖人和竞拍人曾经是夫妻关系对拍卖的影响,竞拍方如何知道低价的等等问题之时,最高院却风轻云淡地用两句话,化解了这一切。
让我们欣赏一下最高院的判词吧! 通过拍卖销售的方式,更能客观反映商品的价格,未经法定机构依法认定拍卖无效,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当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但拍卖行为的效力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拍卖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不能行使应纳税额的核定权。另行核定应纳税额也并非否定拍卖行为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也可以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
真绕! 言下之意,即便你的低价拍卖行为有效,税务机关一样可以行使重新核定应纳税款的权力! 这样,德发公司想通过低价拍卖的方式避税,彻底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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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昵称20102515 > 《法学、社会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