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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创未成年子女财产登记报告制度|家事审判动态

 贾律师 2017-05-07


目录


1.杜万华:大力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0503)

2.刘白露:家事案件审判 根本之道在于治愈隐痛(来源:法庭内外杂志社微信公号)

3.我院首创未成年子女财产登记报告制度(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4.2017中国·上海“家事审判法官论坛”圆满落幕 (来源:中国家事审判改革与探索微信公号)



离婚案件审理设未成年子女财产登记报告制度


来源:

时间:2017-05-04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hBEkTQJTqK5sd1VUf6w8Lw

离婚时,孩子的财产怎么办?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拥有财产权益的方式和形式越来越多种多样,从获得财产的方式上来看,不仅有因受赠、继承取得财产,也有一些未成年人因获奖、知识产权等享有财产权益;从财产的形式上看,不仅有传统的存款、房屋,也有股权、债权等财产权益。天宁法院家事庭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有些当事人忽视未成年子女独立的财产权益,双方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有些当事人表面上主张的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实际上更加激烈地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以获得掌控子女财产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双方均能够认识到未成年子女有独立的财产权益,但对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监管子女财产存在一定的顾虑和不信任。

登记报告让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更有保障

  针对以上离婚案件中存在的未成人子女财产问题,为保护未成年人独立的财产权益,妥善解决离婚案件中的相关矛盾,天宁法院首创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财产登记报告制度,制作未成年人财产登记表,登记表包括填写说明、未成年人财产登记明细表、关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管协议、未成年人财产管理人承诺四个部分。未成年人财产登记报告制度要求双方对子女的财产进行申报,使法院能及时获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法院在核实后进行备案登记,在夫妻离婚时,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开具清单,登记造册,交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代管,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向另一方报告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对于夫妻双方均不信任对方的情况,双方也可以另外协商选定未成年人子女财产监管人,由双方均信任的第三人监管未成年子女财产,定期向双方报告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情况,如为未成年人利益需使用其财产,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选定管理人时应征询其本人意见。


有了规则,事情就好办了

  近期,我院审理的张某(女)与李某(男)离婚一案中,夫妻双方矛盾激烈,对于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双方均认可刚满13周岁的女儿李小某名下有17万存款,存折在李小某的爷爷李某甲处。张某认为女儿李小某愿意随自己生活,17万元应由自己管理,而李某认为这17万元的主要来源是自己父亲李某甲每年给女儿李小某存的压岁钱,这笔钱不能够给张某管理。针对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向李小某本人征询抚养意见并询问了其名下存款情况,李小某表示愿意随母亲张某生活,也知道自己名下有存款的情况,但她既不希望父亲管理这笔钱,也不希望母亲管理这笔钱,而是希望由爷爷李某甲继续保管自己的存折。李小某对承办法官说:“爸爸妈妈都有可能钱不够的时候把我的钱拿去花了,但爷爷不会,他说是给我存的上大学的钱,每年都帮我存。”


  承办法官要求李某提供了李小某名下存款的银行账户明细,召集张某、李某及李某甲,向他们说明了未成年子女财产登记报告制度的内容以及李小某本人的意愿,希望张某与李某夫妻双方都能够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李小某名下17万元存款的情况。经过法官的说明和劝解,张某、李某不再针锋相对,均同意由李小某的爷爷李某甲继续管理该17万元存款至李小某十八周岁,李某甲也愿意继续管理该笔存款,并承诺非为李小某所需不能动用,而且要求法庭要向张某、李某说明,他们夫妻双方不能来用孩子的钱。三方还协商李某甲在管理李小某的存款过程中,李某甲每半年以交付银行存款明细复印件的形式向张某、李某报告李小某的存款情况。三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署的未成年子女财产财产登记表一式四份,张某、李某、李某甲各一份,法院附卷一份。


  随后,因子女财产的妥善处理,减弱了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与调解,张某与李某就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达成一致,张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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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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