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化船应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有效的满足《IBC规则》要求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COF )、《货物记录簿》(CRB)等有关文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有毒货物装卸作业、转驳,液货舱的洗舱、压载、压载水及残余物的排放等作业情况。 船上应备有安全载运货物所必需的资料,以供一切有关人员查阅。如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应急措施等。
如果得不到安全运输货物所需的足够资料,则对该货物应予拒运。 装货前,应对液货舱进行环境控制。其方法有: (1)惰化法: 用不助燃也不与货物反应的气体或蒸气充入液货舱及其管系、液货舱周围空间,并维持这种状态。 (2)隔绝法: 将液体、气体或蒸气充入货物系统,使货物与空气隔绝。 (3)干燥法: 将无水气体或在大气压力下其露点为-40℃或更低的蒸气充入液货舱及其管系。 (4)通风法: 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各舱装货量不超出其最大允许载货量: 1型船舶的任一液舱所装货物数量不得超过1250m3;2 型船舶的任一液舱所装货物数量不得超过3000m3;液货舱在环境温度下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应考虑所装的货物所能达到的最高温度,以避免在航行期间液货舱被液体涨满。 装卸开始时,应以低速进行(1m/s以下),待经检查确认作业正常后才能按正常流速进行装卸。为防止产生静电,装卸的正常流速应限制在3m/s以下。 装卸前准备好应急缆,置放危险标志,与其他船舶保持30m以工的安全距离。 散化船在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期间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1)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卫星导航仪; (2)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 (3)供受油(水)作业; (4)进行吊运物件及其影响安全的作业; (5)其他影响船舶靠离泊及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为保护从事装卸作业的船员,船上应有合适的保护安全设备,包括大围裙、有长袖的特别手套、适用的鞋袜、用抗化学性材料制成的连衣裤工作服和贴肉护目镜或面罩、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防爆灯具等。用于保护人体的衣服和设备应围罩人体全身皮肤,使全部人体受到保护。保护安全设备应放置在易于到达的专用储存柜内。进入作业现场的船员,应按照规定穿截防护服和配置安全设备。 散化船在港期间进行洗舱、污水排放、冲洗甲板、驱气等可能导致污染的操作,均需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 船方应逐项检查并填写“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中的A部分和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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