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在给农民集体或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但在具体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往往出现农民对土地的赔偿不满引起有关的纠纷,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本文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特征谈起,对土地征用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在土地征用中出现的利益分配问题的进行论述,使人们明白,土地征用是国家行为,国家应依法进行赔偿。但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需要”应明确界定,从而可避免个别人或个别组织为私自利益而征用土地;现行的补偿标准无法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补偿标准应更加灵活体现各地的区别,才能维持农民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尤其是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即如何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问题,对征地补偿费的发放的监督力度不大的问题。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现就我国目前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一探讨。 在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集体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在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地宪法依据。但现实土地征用中出现的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严重阻碍了国家的土地征用,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特征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地程序向土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他们代表国家具体实施征地事宜。 三、征用土地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城乡差距长期存在,城乡之间始终存在着一个农村向城市索取资金和城市向农村索取土地的问题。资源配置的经济学规律不可避免要使集体土地涉足城市房产市场,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城市化的加速进行,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将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填补需求缺口,城市除了向高空发展外,就剩下向城市郊区农村索取集体土地这一唯一途径了。几十年来,土地征用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贫乏的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肩负着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重任。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地相争的矛盾将十分突出。因此,国家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农业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其短期经济效益确实十分明显,这成为导致我国耕地减少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果对农业用地改为房地产用地不加以限制,任其自由发展,势必影响到作为我国经济基础的农业,增加不安定因素。切记,保护好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补偿,是征地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因其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所以,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一定要考虑到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国家建设的发展,又要考虑被征地单位以及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力求做到国家利益优先,兼顾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二、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三、安置剩余劳动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公共利益需要”的概念太概括,使人们易产生模糊感觉。 二、土地征用补偿问题 在土地征用中,政府强制性地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征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就指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都不得低于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就是对现实征用问题的明确回答。 三、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这部分收益本来应该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农民们对此意见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用了补偿收益的可观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侵吞,到失地农民手中的补偿寥寥无几,难以维持他们现有的生活水平。 基于上述对我国集体土地征用的特征、现实意义、遵循的原则、补偿安置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用之所以不是那么当然的顺利进行,并不是因为人们抵制土地征用,而是因为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弊端所致。所以“公共利益需要”应尽量明确地界定、从而可避免个别人或个别组织为私自利益而征用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补偿标准,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补偿标准应更加灵活体现各地的区别,才能维持农民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土地征用权的行使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行使审批权时应加强监督机制,从而避免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问题,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对征地补偿费的发放要加大监督力度,应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法》,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使他们因失去土地而得到的补偿真正的拿在自己手中,使我们的社会得到应有的和谐。 参考文献 【1】、《房地产法》,程信合 、刘国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符启林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3】、《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5】、《土地管理概论》,刘胜华 、 刘家彬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7月版。 【6】、《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樊志全主编, 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 【7】、《房地产法教程》,温世扬等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8】、《国土资源文件汇编》,师吉奎主编, 河北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印刷厂印刷,2008年1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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