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某些企业为了占领市场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其中企业常用的一种销售方式就是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给予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销售方为催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17%。2016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价1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假定乙公司10月1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466 财务费用 234 贷:应收账款 11700 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直接在发生时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但企业应有合同及现金折扣审批表和收款凭证等原始凭证作为费用列支依据。 (作者单位:新疆阿勒泰地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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