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者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仍可进行行政处罚: 1. 证明我们已依法调取,当事人拒不提供; 2. 证明违法行为确是当事人所为;(最好有签字/手印+声像记录) 3. 按当事人自述姓名认定为责任人; 4. 执法过程有声像资料记录为证; 若能证明非法行医者已被两次处罚后再次发现(2+1),即使三次自述身份信息不一致,但只要有证据(如声像材料)能证明均为同一人,仍应移送。
备注:有的地方比如新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遇到这种情况,以当事人拒绝或阻止行政执法为由,直接打110。公安赶到现场,配合调取当事人身份信息。这也是非常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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