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个体诊所给患者输液治疗,不写日志,不写病例,不开处方,输的时候也没有核对患者姓名,该怎么处罚?
违反: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重点注意法条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章》《医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规》等众多规章规范都要求了使用药物必须开具处方,使用药物前必须三查七对,因此认定未按要求使用)
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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