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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待期内可否采取张贴封条等行政措施?

 笑看人生YAT 2017-05-28


【问题】

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你好,2016年11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在禁燃区内违法使用燃煤锅炉。我局于12月20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燃煤锅炉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2月20日,我局在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不履行环保部门决定,继续违法使用燃煤锅炉。因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等6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对燃煤锅炉予以没收。

请问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因我局想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可不可对我局已下决定予以没收的燃煤锅炉张贴封条?(我局认为此张贴封条行为非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查封扣押,只是对所有权已归属我局的燃煤锅炉的一种暂时处理行为,待法院强制执行后,我局予以拍卖)。请律所予以帮助分析解答,不胜感谢!

某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1日   

 

【解答】

环保部门针对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设施、设备等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2015年1月1日日施行的《环境保护法》首次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二十五条规定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环保部门采取行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由本机关实施,但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没收

没收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均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原材料、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没收的行政处罚不必告知听证权利,但应当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特定罚没单据。

三、保全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中涉及的设施、设备等证据进行保存,但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且应当在七日内对登记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一般处理方式是将证据发还所有人。

四、张贴封条、公告

张条封条、公告无疑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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