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纪实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的权责。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在顶层设计之下,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地启动了监察委改革试点工作。 一、山西首次公布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信息 此前2017年4月13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率先报道了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是公开报道中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二、北京首次公布留置措施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6月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文章《以首善标准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提到: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该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
|
|
来自: 梦在远方driola > 《励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