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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三金法律上何解?

 张远康律师 2017-06-06

押金

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三金法律上何解?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来说,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的给付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还可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对于押金的数额,法律未明确限定,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保证金

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三金法律上何解?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2种形式:

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

另一种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等。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违约金

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三金法律上何解?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受法律限制的。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作用:

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

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事先支付。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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