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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的报销款最终被法院定性为补助津贴

 中关村夫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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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ummary

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销款非劳动者因履行工作事宜或执行公司指派事务中实际发生费用的报销,实际上是补助津贴。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支付/报销款项/实际发生报销费用/属于工资范畴

基本案情

2008121日,苏某与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

后,苏某以苏州丰裕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自20152月开始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于2015610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丰裕公司于201566日收到该通知。丰裕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苏某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丰裕公司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该委部分支持了苏某的仲裁请求后,丰裕公司不服,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公司存在拖欠苏某工资的情况,但非一直拖欠,其公司每月不定期会发放一定工资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根据《20149-20156月工资及报销金额未发明细》,拖欠款项含工资及报销款,报销款为员工凭发票报销金额,不属于工资范畴。

劳动者辩称:20151月至6月期间拖欠款项与公司提供的《20149-20156月工资及报销金额未发明细》中的金额一致,公司主张的报销款实际为餐补、房补的补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故以上款项均属于工资。

法院认为

对于丰裕公司主张的报销款项性质,双方存有争议,法院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根据丰裕公司对于报销款项所作的解释,结合其提供的报销审批单备注上的房租及餐费补助字样,以及苏某的岗位性质,其主张给予员工一定限额的报销标准,实际应为丰裕公司每月给予员工的相应津贴,而非员工因履行工作事宜或执行公司指派事务中实际发生费用的报销,故应属于工资。

同时,本案关联案件中,四十名劳动者分属不同的岗位,但每人每个月所谓的“报销”金额均基本一致,不符合常理,结合员工的考勤汇总表及报销审批单,法院有理由相信该“报销”款项实为员工的房补及餐补,应纳入员工的劳动报酬范围。

实务要点

在用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者离职时需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很低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而剩余的部分以“项目报销款”的名义发放。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报销政策”执行到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能够提供相关制度流程、发票等证据,证明报销款项确实是实报实销的费用,不属于工资收入,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用人单位关于报销费用并非工资的主张。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将津贴作为报销款记录,劳动者也不存在相关报销规定的情形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到底是报销款还是工资。本案,由于是群体性案件,法院审理发现四十位劳动者的报销款金额竟然基本一致,根本不符合常理,最终支持了报销款系工资的主张。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案例索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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