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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

 此心到处默然 2017-06-27

第四章  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管理

 

第一节  违法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2、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

 

2、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警告,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能够制定整改措施,但整改不到位,火灾隐患仍未消除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八千元罚款。

2、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未能制定整改措施,火灾隐患不加以消除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3、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

 

3、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警告,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单位或个人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或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或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4、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经教育能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经教育仍屡教不改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

 

5、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6、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处以五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2、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七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7、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经劝阻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2、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二节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其限期除治,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二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五公顷以下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二亩至五亩或者造林面积五公顷至十公顷的,处以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3、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五亩以上或者造林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一百亩以上三百亩以下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超过三百亩的,按每亩五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

 

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情,造成森林病虫集中连片成灾面积一百亩以上三百亩以下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超过三百亩的,按每亩五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

 

第三节  违反森林植物检疫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细化标准: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运输林木种苗一千株或木材二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2、违法运输林木种苗一千株至二千株或木材二立方米至五立方米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3、违法运输林木种苗二千株以上或木材五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2、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负责赔偿: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登记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细化标准: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八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负责赔偿:

(四)涂改、转让、伪造、买卖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一千五百元至六千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细化标准: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至四千元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六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四千元至六千元罚款。

 

4、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负责赔偿:

(五)违反规定调运或者擅自从国外引种或者引种后不按要求隔离试种的,处二千元至八千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细化标准: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四千元至八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八千元罚款。

 

5、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负责赔偿:

(三)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改变规定用途的,处以一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细化标准: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6、违规引起疫情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负责赔偿:

(七)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至六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七千元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六千元至八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7、未依法处理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负责赔偿:

(二)未依照规定处理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细化标准: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8、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负责赔偿:

(六)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细化标准: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至七千元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七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9、未依法清理施工结束后用毕的松木材料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施工单位未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对施工结束后用毕的松木材料未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结束后用毕的松木材料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经检疫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未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进行除害处理时,未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时间进行除害处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进行除害处理时,未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时间进行除害处理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活动,未进行除害处理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擅自调运疫木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调运疫木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向外地调运疫木时,办理的调运手续不全,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向外地调运疫木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运手续或弄虚作假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当地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未办理调运手续,疫木调出发生区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集中除害处理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疫木加工安全期内完成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未在安全期内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进行除害处理工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未在安全期内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进行除害处理工作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活动,未在安全期内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进行除害处理工作,经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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