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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简析,附重点标注版总则全文

 半刀博客 2017-06-30

 


一、对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称谓的调整


通则中大量“公民”的表述均被替换为了“自然人”,如总则第14条对通则第10条的修改,总则第17条对通则第11条的修改,总则第25条对总则第15条的修改等。87版通则中“公民”一词出现了50余次,而总则中则1次也没有出现,取而代之的是近30次“自然人”的表述,此项修改更符合准确的法律定义,公民更多地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对于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而言,“自然人”的表述更加准确,也更贴合实际。(关于原民法通则中公民的表述,我不禁想起本科时余延满教授民法课上对此的批判,如今终于得以修改)


 

二、大量删除了通则中“国家”这一概念


“国家”一词,在通则中多次出现,并且含义各不相同,有的指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有的指地理意义上的国土,有的表示享有物权等权利的民事主体,有的又指代中央政府,这些不同条文中外观上完全相同的词语实质含义上却各有所表,极易引发歧义,不利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这些表述在本次总则中基本都予以了删除或替换,应当说更加精准和科学,这也是民法典立法进程中的一大突破和进步。(关于民法中“国家”一词的使用,颜雪明律师《民法中的“国家”》一文可供参阅)

 


三、对民事主体的分类进行了调整


民事主体从通则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分类调整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改变了原民法体系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方法及表述。而对法人的划分也由通则中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调整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并增加了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表述,完善了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分类方式和体系。

 


四、专辟一节规定“意思表示”这个特定法律概念


“意思表示”是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其法律内涵和文字字面意思之间存在较大差别,理解了意思表示一词的定义及内涵,那民法的学习也就算是真正进门了。而通则中关于意思表示的表述,仅见于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意思表示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但何谓意思表示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则语焉不详,是故对其理解及分析多见于理论,不免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本次总则出台,对意思表示这一重大法律概念专辟一节,用6条共8款条文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撤回及解释等进行规定,应当说对于司法实务的指导更加有针对性,也更有利于定分止争。



五、其他修改

 

其次是一些众所周知的具体修改,如诉讼时效2年改3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由10岁下调至6岁(之前有传闻调为6岁,估计是折中调和积极稳妥的结果)、个人信息保护首度写入民法、以及目前广为诟病的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应担责、胎儿利益保护、父母遗嘱指定监护、宣告死亡2年限制时效的免除、增加“继续履行”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此外也还有许多细节内容的修改及表述的调整等。



-End-




附件

《民法总则》全文(重点标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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