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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当如何作为?

 骆训雄律师 2017-07-02

重要通知

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当如何作为

本文根据崔月清主任在洛阳刑委会微信群的授课内容整理,经授权发布) 

很高兴收到洛阳刑委会尚会长和袁峰主任的邀请,今天晚上的交流大致分四个部分: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介绍

二、郑州市如何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背景下律师辩护工作的重点及相关技巧

四、未来和前景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介绍

(一)背景介绍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郑州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这18个城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3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国家安全局、郑州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郑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郑州市目前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两高规定,试点期为两年。

(二)对制度的理解

那么这个制度的核心是什么?根据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案件范围,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死刑、重刑案件,而不是原来以为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那些简单案件。再次向大家明确是所有的案件,包括公检法,法院的二审,这里的公指的是侦查机关。

对于该制度进行了解的时候要注意避免两个误区,一个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是什么,认罪+认罚不等于从宽,和自首一样,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必须,不能片面的认为认罪+认罚就等于从宽。另一个是部分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被 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郑州作为试点城市之一,那么洛阳以及其他不是试点的城市律师的刑事辩护与郑州的试点工作有没有关系呢?肯定是有的,为什么呢?因为洛阳的律师是要来郑州办案,郑州市的公检法都在做试点,能够置之度外么?凡是外地的律师来郑州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要与该制度紧密相连,都要受到该制度的制约和影响,都要在这个制度中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郑州市如何开展试点工作

这里的郑州市,指的是郑州市的公检法司这些机构,2017年3月22日多部门联合下发了郑中法【2017】34号关于印发《郑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与我们律师有关系的是郑州市司法局也在今年3月份制定了司法局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其中很大部分是我们律师的工作,文件是《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那么下来我们介绍郑州市律协如何组织律师开展试点工作的活动。

(一)郑州律师论坛

2017年1月8日我们在河南饭店由郑州市律师协会,也是我们刑委会来主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的郑州律师论坛,规模也比较大,公检法司都有参加。当时大家都在搞试点,包括我们律师,也都觉得是个机遇,但是如何去做,特别是律师,是很迷茫的,可能是认识不够清晰,所以活动当中特意加入一个版块,维权委员会也参与,就怕律师在从事这项工作中有什么风险,郑州市中级法院主管刑事的赵院长,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处长、副处长,案件指导组的组长,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的主任,郑州市航空港区的检察院监督局的局长以及郑州大学法学院的王教授、陆咏歌会长、张金凤主任、郑裕玲主任、省直刑委会的胡主任都参加了这次会议。

通过这次会议,在公检法司的这些领导当中和我们律师当中进一步明晰了认罪认罚制度该如何去做,也就有了后期的文件,这个文件也征集了律师们的大量意见,经过修改提议、再修改再提议,能够把律师的意见加进去,是律师必须要做的事情。文件第四条特意写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时候,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受责任追究”,就是我们怕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有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经济效益并不大,不能因此而产生一些麻烦。在这次论坛中,陆咏歌会长介绍了河南刑辩律师的现状和前景未来,同时也鼓励郑州市的律师来全程参与、全程投入到这个试点工作当中。

(二)集中培训

5月23日对190名招募的试点律师进行了集中培训,再次明确两个概念: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律师都叫值班律师,而不是法律援助律师,当值班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转化以后,才成为法律援助律师;

2、郑州市的律师可以参与这个报名,或者说只有是郑州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才可以参加,由于制度原因,河南省省直刑委会是无权参与的,是比较遗憾的。

 这次集中培训是由郑州市律师协会,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举办的,主要工作由郑州市刑委会负责。主要内容有:

1、文件解读,包括最高法、最高检、以及郑州市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

2、机遇和挑战并存,一直以来的观点是当这个制度施行的时候,我是这么认为的,这个制度给郑州律师带来了什么,我们不说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但确实是个机遇,就像前面说的,洛阳的律师和省直的律师都不能参与,这块蛋糕给了郑州市刑委会的律师,这不能不说是个机遇。大概有以下几点机遇

(1)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这个制度当中没有律师的参与就推行不下去,特别是具结书的签署,没有律师的签署,案件就无法完结,郑州市司法局主管刑事的黄局长说,我们原来和公检法不对等,或者充其量平起平坐,但是该制度的推行就变成了并肩同行,离了我就不行。从刚才文件的起草、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说是公检法司、律师共同参与,

(2)该制度能够促使辩护环境的好转,能够让律师的意见得到高度重视,

(3)拓展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律师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同时办理很多相伴而生的民事案件,里边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如何界定,孳息如何认定,都是我们律师的另一块蛋糕。

有机遇当然有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无处不在,挑战同样如此。

(1)值班律师经验欠缺,谁都没有做过这项工作,第一次会见怎么做,具结书怎么签,了解不了解案件,我们看不到卷宗的时候怎么办,案件结案那么快,当天立案,当天判决,律师的时间精力以及经验能否跟得上,

(2)值班律师的能力不足

预测能力,对于从事案件,特别是值班律师来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说律师你觉得我该不该签字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没有足够的法学基础知识,没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我们可能会不到位,因为要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这个量刑还是那个量刑,所以预测预判能力非常必要.或许在个案中看不出来,在整体中绝对是欠缺的;

协商能力,什么是协商能力,我们要和公检法司打交道,怎么把它搞定下来,怎么能让我们的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乃至无罪不受刑事追究,怎么让侦查机关撤案,

异议能力,能不能发现问题,我们说解决问题好办,发现问题更难,有没有一双智慧的眼睛,独属于刑辩律师的慧眼能够看出问题,症结在哪里,是程序上的还是实体上的。我们能不能让当事人马虎的签署具结书,不能让公安机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有对我们不利的地方,

自我保护能力,一定要避免被认罪,1月8日的论坛上也说到不要让当事人秋后算账,自我保护能力一定要跟上。

整体上来说,试点的两年中,我们郑州律师能否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对我们整体也是个考验。


三、试点背景下的律师工作重点及相关技巧

根据郑州市实施细则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阶段。三个阶段各有重点,各有不同,我们的侧重点在哪里,辩护技巧在哪里?

 

(一)侦查阶段

1、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相对简单,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侦查机关要听取承办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并附卷(《实施细则》第 13 条第2 款);”

第二,值班律师应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会见时发现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要及时告知,并且一定要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实施细则》第13 条第3 款)。”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好处:

(1)程序上,能够出具一些从轻处罚决定书,撤案通知书的,“自愿认罪对侦破案件有帮助的,侦查机关可以出具“从轻处罚 建议书”。建议书应当说明从轻处罚的理由,列明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查明的证据目录(实施细则)第13 条第2 款)。”“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实施细则》第 14 条)”

(2)实体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鼓励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对拟移送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实施细则》第 13 条第4 款)”。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四十,法院阶段最高是三十。

2、侦查阶段的技巧

说到技巧,我们有制作出来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会见笔录,我们把所有的风险都填好,把框框留下来让律师来签,这里有非常大的技巧。想提醒大家的是两个重点工作:

一个是律师书写不批准逮捕申请书,以及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书不批准逮捕申请书重点是考察社会危险性,一定要注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这里有一个小常识,很多律师在制作法律文书的时候,如果加上“书”字的话,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没有这个字,就是律师个人意见,签字即可。有的观点就是说能够用尽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地方一定要用尽,形成的是单位的意见,分量会更重,更受重视,但是有的时候反而不方便,比如周六周天寄出的东西无法盖章,你该怎么办,只能签自己的名。

第二个重点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依职权启动,由执法监督局来启动,一个是依申请启动

申请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同时告诉大家职务犯罪河南省有个新规定,职务犯罪要上提一级,比如区一级办理的案件,逮捕的时候要市一级的检察院来下发逮捕决定书,比如郑州市检办理的反贪案件,批准逮捕机构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曾经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他们说是接到的第一例,由于人数多,级别高,最后连立案都没有,但我们要知道程序在哪,要向哪些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应该是公开的,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审查的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审查的场所看守所、检察院办案场所或检察院确定的场所或通过远程视频方式

审查的程序中要特别注意, 申请人要说明申请释放、变更措施的理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以及亲属、诉讼代理人要发表意见。以下几个人员意见相当重要:

(1)原办案人员的意见,很重要,他们不同意,就办不成;

(2)看守所监管人员对羁押期间的表现发表意见;

(3)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和社区和派出所发表意见;要想让所有单位,所有人员都同意,律师的工作重点就要放在这里。

接下来的话请大家一定要注意,羁押必要性的量化标准,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11日印发,这里面规定了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羁押必要性可以采用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减分、否决项目。

(1)加分项目:积极退赃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害人有过错的、系在校学生犯罪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

(2)减分项目:不认罪或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的、矛盾尚未化解的、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固定工作、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办案机关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必须继续羁押的必要且有合法合理理由的、所在单位、社区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的、其他应当减分情形。

(3)否决项目:具有刑诉法 79 条规定情形(可能实施新罪、危害国家安全、打击报复、自杀逃跑、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二)审查起诉阶段

我这里边说的其实不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置的律师的一些辩护技巧,更多的是整个刑辩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具有的素质和技能。值班律师到法律援助律师是个转换,转换成法律援助律师的时候,这些技巧才能用,下面我们补充一下郑州市律师协会设计的制度和公检法衔接的制度:把律师派往看守所一天两个,到看守所的会见室边上,为什么派两个律师,因为里边不让用手机,一整天呆在那没有当事人的话会崩溃的,因此两人一人半天进行调换。同时经过长时间的多次交涉,看守所同意中午管一顿饭

1、检察机关的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如果发现侦查阶段不是自愿的,是不予采信的,这个时候要听取律师的意见,要把量刑情节写清楚,写在起诉书里,同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

2、律师的工作

这个时候,值班律师要做好准备:

(1)等待检察机关听取你的意见,听取律师意见是必要程序,且律师意见要记录在卷;

(2)要提出量刑建议意见。提什么,怎么提,范围是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要发表意见,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宽处罚建议要提,认罪认罚案件使用的程序也要谈,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监督具结书并在具结书上签字,经过多次座谈会和研讨,最终达成的共识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名要看到基本的证据。没有证据如何把握案件,最终办案机关同意看基本卷宗和基本证据。春节前所采用的是把律师叫去,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你签一下名字,律师出于面子问题只能签了,万一有问题的话是非常不划算的,因为没有收费。

3、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格式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2)权利知悉,告诉你已经阅读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理解了里面的内容,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

(3)认罪认罚的内容,认同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同意提出的量刑建议;

(4)自愿签署证明,自愿签署这个东西没有受到任何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也未收到任何可能影响本人理解能力或者判断能力的毒品药物或者酒精物质的影响。除了认罪认罚书上的内容,本人没有获得其他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即办案机关未表明签署之后会怎样,一定从宽之类的话语,这就是认罪+认罚不等于从宽。律师要写这么一段话,本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某某某的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本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根据本人掌握和知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是自愿签署了上述文件,并写上律师的名字、职业证号、日期。

4、量刑建议书

检察院经常弄量刑建议书,格式也很正规,我们律师则大部分是口头陈述,没有形成书面意见,也没有固定的格式,目前所使用的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是省刑委会在陆会长的指导下经过细致推敲而拟制出来的。检察院可以提量刑建议书,那么我们律师要不要提,提的话是否要和检察院的建议书相一致?不管是律师提的,还是检察院提的,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其他情节。

(三)审判阶段

1、认罪认罚制度的特点

(1)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制度仍然需要审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送达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前要听取被告最后陈述。我经常给律师讲,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没有辩护的机会,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怎么辩护。

2、二审法院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一审不认罪认罚,二审认罪认罚,应该怎么办?这个规定很清楚,第二审法院可以将其认罪情节纳入量刑考虑,即不再适用该制度,同普通刑事案件一样办理,错过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机遇。

3、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好处

(1)对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以内从轻判 处。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确需在法定刑内 判处的,应当报最高院核准。

(2)缴纳罚金、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 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适当提高从宽幅度。

(3)认罪认罚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情节作出从宽处理。量刑时考虑认罪认罚情节的,不再另行考虑坦白、交纳罚金情节。

(4)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起到帮助作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法律监督

注意一点,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始终不忘行使自己的检察权,对人民法院未采用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或者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经过审查起诉阶段,花费了大量精力,达成了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工作已经比较到位,法院如果不采用,他们觉得是应该抗诉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律师究竟是机遇还是挑战,应该辩证的看待,郑州市进行试点,对郑州肯定是个机遇,对郑州的律师群体也是个机遇,这个制度的施行,律师的参与,对于提升律师的整体辩护形象是肯定有好处的,我们在律协的组织下,在司法局的引导下,我们这个群体来参与到这两年的该类型案件,在参与的过程中,我们律师群体的整体能量会得到一个极大的释放,对个案的好处不太好说,国家的财政部门,把值班律师的费用都拨给了法律援助中心,标准比较高,最高是45%,希望能鼓起律师团体的士气。


四、未来和前景

我本人觉得刑事案件的工作很有挑战性,很有价值,也很有成就感,那么同时,郑州市试点工作已经把这个机遇摆到了面前,我觉得能够参与就尽量参与,也希望洛阳的律师来郑州进行开庭的时候,能够响亮的喊出,你们正在试点,应该把我这个案件作为试点,他认罪认罚,就一定要对他进行从宽处罚,这个界限要明确,从去年开始试点以来,我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都在呼吁,既然是试点,那么任何一个案件都可能是试点的模板,不论是公检法哪个阶段,都希望能够作为试点来做,这样做肯定是有好处的。这样一来,我们刑事辩护的思路和方式要再次进行转换,专业的刑辩律师都在研讨这三个转变方式:        (一)是庭前辩护,大量的数据证实,律师的辩护成果体现最明显的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能把赌注下在开庭的辩护词中,要提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之前,这个方式的转变就是有效辩护;

(二)有效辩护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每一个阶段都要做到精细,到位,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些东西,和不予逮捕申请以及我们刑辩律师常常说的“黄金营救期”,不知道这些就无法做到有效辩护,举个例子,最高法向司法部通报的死刑辩护案件,就九个字的辩护词包括标点符号;

(三)工匠式辩护,就是一定要精细辩护,比如毒品辩护联盟,死刑辩护联盟,我觉得这就是逐步走向精细化的一个方向。


陈宁律师简介:

    陈宁,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执业八年来,坚持走专业化道路,擅长职务犯罪、复杂经济犯罪、死刑案件辩护,坚持规范执业,做精品案、良心案,“把每一份委托都当做自己的荣誉勋章”。

    工作之余,热心公益,先后为青少年普法讲座达万余人次,被中国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和中国关工委联合授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被河南省关工委普法活动督导组授予“河南省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被河南省律协授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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