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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anyyss 2017-07-0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


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


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


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如何区分


中间人收受请托人的钱财后,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的关键在于中间人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并且运用了该种特定关系的影响力,使该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或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应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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