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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执行异议之诉的胜诉要点

 太原老街图书馆 2017-07-20
引发机动车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购买机动车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遇到法院针对原登记车主的强制执行;二是自己的机动车挂靠他人名下经营,遇到法院对所挂靠单位的强制执行。
第一种情形下,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也就是机动车购买人,如果简单的以其在查封前已经购买了该车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该车停止执行,一般都不会胜诉。要想打赢这种官司,至少要说明以下四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机动车书面买卖合同;(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三)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机动车;(四)案外人对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
第二种情形下,仅以与被执行人是挂靠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够的,要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是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运输企业,只是以运输企业为车主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所以在机动车挂靠经营中,个人出资购买机动车的相关证据一定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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