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诉讼时效中断 部分债权 剩余债权 【内容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既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人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这一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工具。当事人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 【具体解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首要功能是维护社会公益,其价值目标是在社会公共利益视角内对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衡量、对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衡量、对权利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衡量,以及对个体利益之间的衡量。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人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这一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工具。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节点认定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权利人一方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二、当事人就同一债权中部分债权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提起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己方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请求司法机关运用司法程序对自身权利进行保护的公力救济方式。 对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不应过于苛责,一般提起诉讼是指提起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之诉要件的诉;当然,即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后,对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但由于已经提起的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并明确了其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意思表示,仍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受诉法院是否符合受理标准,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限制,即未限制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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