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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GXF360 2017-07-24

格丽巴

(10008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北京)

摘 要: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下人们较容易判断各方的法律关系,但是互联网约车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用工的特点,呈现出从属性减弱、用工关系模糊的非典型劳动关系。代驾在实践中有很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私人提供的代驾以及餐饮、酒吧等服务机构提供的代驾,因为篇幅限制本文中主要讨论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问题。

关键词:代驾;劳动关系;侵权责任

一、一则案例引入

被告李晓增是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公司)e代驾驾驶员,其在驾驶京1车辆过程中与梁某某驾驶的京2车辆发生碰撞,继而与停放在路边的乔某驾驶的京3车辆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和京1车上的乘客徐小银、李某受伤,经查证李晓增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李晓增是网络平台的员工,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并提交了e代驾工牌、e代驾工服和购买收据等证据。司机李晓增认同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并主张了亿心公司每月固定给司机600元,提交了其手机上的APP页面打印件一组。而亿心公司认为其只是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属于居间人,不承担雇主责任。

二、代驾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传统上我国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依据是否存在劳动合同,除此之外,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采用了三个标准,第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个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也就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第三个是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何理解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我国实践中主要以劳动者的工资是否由平台发放,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等网络平台是否有干预权、是否必须穿工作服等外观表现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网络约车劳动关系的认定,美国的判决理由我认为值得借鉴。在美国加州法院,网络约车司机们提起集体诉讼,要求认定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加州法院最后做出裁决认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网络平台对司机有没有细节控制权,但是这种控制权不是必须对各个环节都有控制权,而应当综合认定。之后联邦法院提出了“经济现实”测试规则,该规则认为如果网络平台的投资额与工人的投资额差距太大、网络平台对司机的获利或者损失有决定权、如果工作的时间长、司机只有技能而无法选择场所和机会、司机的劳动是构成网络平台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等情形下应当认定为网络平台对司机有控制权,也就是双方之间存在控制关系。

在代驾模式下司机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司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之后网络平台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因此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公司、网络平台和司机。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①网络平台对司机的工资没有决定权。在代驾完成后网络平台收取一定的信息费,其余工资都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网络平台并不干涉,对司机的获利或者损失均没有决定权。②司机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在代驾合同中网络平台对司机的控制程度不高,司机可以选择代驾的时间、地点,可以选择是否代驾,在整个过程中网络平台承担的更多的是居间人的角色,对于司机没有接单等行为平台没有惩罚权。③代驾模式下网络平台的参与度不高。虽然司机在工作的过程中需穿网络平台公司提供的衣服、带网络平台公司的吊牌,但是这只是一种外观表现,或者可以说是根据网络平台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作合同在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以此认定网络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有劳动关系。

综上,代驾司机实际上不与网络约车平台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网络约车平台作为中间人,主要负责为代驾人和被代驾人提供信息服务。

三、代驾侵权责任承担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我国一向奉行“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说”,《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第52条也对几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

在代驾行为中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是代驾人,委托他人代驾的人为被代驾人。因为被代驾人无能力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指示或管控,而代驾人通过与被代驾人的约定,取得了车辆的使用权,因此实际上代驾人对车辆有支配权。从运行利益而言,代驾人通过服务被代驾人的行为而获取利益,其具有运行利益。

以上分析中我们发现网络约车平台是用工单位,实际的劳动关系是存在于司机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认为作为一家专门提供劳力为业务的主体,应当保证被派遣人员身份真实性,保证被派遣人员无重大犯罪史,不会对乘客造成损害。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尽到审核义务,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王毅纯.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法学论坛,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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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

[4]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4.

[5]刘明.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J].财经法学,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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