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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 厘清权责避风险

 神州国土 2017-07-26

    □ 黄杨

    随着劳动用工市场的火爆,目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也呈增长态势,不少劳务人员动辄将雇佣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但基于侵权事实不同,其中权责划分大相径庭。在此提醒,广大劳务人员理性维权,用工者增强风险意识,共同厘清劳务过程中权与责,维护好双方权益。

    员工工作中泄愤引发第三人受害,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小雪原为某烤鸭店员工,2015年2月27日晚,小雪前往洗碗间接热水,此时另一员工李某正在洗碗间洗碗。当小雪走进洗碗间的时候,李某突然举起手中的一个杯子摔到地上,玻璃碎片割伤小雪右脚。经医院诊断,小雪的伤情为踇长伸肌腱断裂、右足背动脉断裂、右腓深神经断裂,在医院进行了专门手术,并于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住院治疗,共发生医药费3.3万余元。小雪支出护理费450元、复查费754.46元以及必要的交通费。

    烤鸭店曾为小雪垫付医药费1.5万元,在小雪起诉烤鸭店、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烤鸭店又赔付小雪6000元,总计2.1万元。后小雪出具收条,表示就本案纠纷今后不再向烤鸭店和法定代表人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因李某拒不赔偿小雪相关损失,且无法联系上,小雪只能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3万余元、护工费450元、交通费1776元、复查费754.46元,共计3.6万余元,除去烤鸭店赔偿的2.1万元,余款1.5万余元由李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李某因个人情绪原因无故将玻璃杯摔砸在地上,破碎的玻璃片正好刺中从旁边经过的小雪的右脚,导致小雪右脚踇长伸肌腱断裂、右足背动脉断裂、右腓深神经断裂,并因此住院5天。李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不是故意伤害小雪,但其因个人情绪问题,在不顾及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将玻璃杯摔砸在公共场合地面,并由此导致小雪受伤,其行为明显具有重大过失,故其应当与雇主一并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小雪在另案中明确表示与烤鸭店纠纷已一次性解决,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李某个人承担。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复查费共计1.4万余元。

    送货途中摔倒受伤,配送员诉单位要求损害赔偿

    小丁在其起诉某食品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表示:2015年6月某天下午4点左右,我接到订单,到某大学配送蛋糕。在送完蛋糕回去的路上,由于下雨路滑,我骑车摔倒在大学食堂旁边的一条路上,之后有学生将我扶起来,我给单位负责人梁某打电话告诉他自己摔伤了。大概20分钟后,梁某和一同事过来将我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

    经诊断,小丁所受伤害为髌骨骨折(右)。2016年7月27日,经司法鉴定,小丁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同时,确定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丁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食品公司赔偿其医药费987.75元、护理费2.8万元、营养费4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万余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伤残赔偿金10.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43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丁为该食品公司配送员,专门负责蛋糕配送,当天受伤之后单位已为其垫付医药费3万余元,且在其受伤住院期间未间断向其支付工资。鉴于单位已投保雇主责任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食品公司赔偿小丁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万元,其中第一笔10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第二笔5万元于2016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小丁就本案纠纷今后不得再向食品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因酗酒未获工伤赔偿,以提供劳务者权益受侵为由起诉

    张某受雇于某科技管理公司,主要职责为物业用房值守、保洁。2017年1月某天晚上,张某酗酒后与租客交涉租金事宜过程中摔倒受伤。张某以提供劳务者权益受侵为由将科技管理公司的5位股东诉至法院,认为其系5位股东所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雇员,5位股东应当对其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5位股东提交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之前经劳动争议仲裁,张某系与另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与五被告存在劳务关系,故本案主体不适格。且本案中,张某为酗酒后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工伤理赔的范围。如张某坚持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经法官向张某释明,张某与5位股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同意在5位股东就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之后不再向5位股东及5位股东担任法人的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张某随后撤诉。

    法官释法:

    通过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四大风险点:一是提供劳务者风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二是接受劳务一方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不足;三是部分领域的不规范用工现象明显;四是为规避劳动争议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部分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的个人选择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接受劳务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变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在此类案件中,提供劳务者并非被当然免除了证明责任,其就自身不存在过错、接受劳务者一方存在过错之事实仍负有举证义务。

    此外,工伤事故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调整的范围,法院经过审理,如认定受害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工伤,应当释明原告撤诉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其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后,建议用人单位通过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合适的投保金额,有效避免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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