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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航空安全差错及事故征候标准

 spin哥 2017-07-28

差错标准


一般差错标准


1.飞行任务书或生产指令单指派的工作人员未在岗到位。

2.未按规定在机坪工作区穿反光/荧光背心,或有反光功能的工作服。

3.未按规定操纵飞机起降。

4.未携带必备的有效证件或装具,且航空器起飞。

5.滑错指定的滑行路线,需借助其他设备进行修正。

6.偏离指定航线或航路中心线5 公里,或偏离正常进离场程序/复飞程序。

7.实际加油与计划油量偏差超过机型允许误差1000 公斤(含),且未在航空器起飞前与签派进行沟通确认。

8.飞行过程中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9.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在驾驶舱看视频、玩游戏、阅读与飞行无关的书报杂志。

10.未按规定使用EFB 设备。

11.未按规定进行模拟机训练。

12.偏离管制许可高度100 米/300 英尺(含)以上。

13.进近过程中认错跑道、滑行道或不可用跑道。

14.无线电高度500 英尺(含)以下未建立着陆构型,或下降率大于1000 英尺/分钟(含);仪表进近无线电高度1000 英尺(含)以下未建立着陆构型,或下降率大于1500 英尺/分钟(含)。

15.触发RA 警告且升降率大于2000 英尺/分钟(含)。

16.未执行检查单或检查单执行不到位。

17.E 类跑道侵入事件。

18.未按规定使用耳机和内话,或未按程序守听应急频率。

19.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车辆、设施设备或物体碰擦。

20.运行过程中航空器未停在指定位置,或停机时超出停机线1 米(含)以上。

21.超出限定的滑行、转弯和脱离跑道速度5 海里/小时。

22.未按维修程序操作、漏做、漏检或错误执行工作单卡,且航空器滑出。

23.执勤期、休息期、飞行时间超限。

24.运行经历或运行标准超限。

25.未按规定操作专用设备,导致设备受损,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 万元(含)。

26.维修过程中丢失工具。

27.未对库存时控件进行时限监控,造成时控件在库房超时,且未进行隔离或被领用。

28.航空器各种盖板或机上设施在飞行中丢失,或航空器带外来物飞行,或航空器未带飞机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飞行。

29.航空器停留或过夜,未按规定装上堵塞、管套、销子、夹板、尾撑和系留等。

30.灭火瓶非正常释放。

31.未经授权操作车辆或设备。

32.未对《技术记录本》中反映的故障或缺陷进行处理。

33.未按规定检查安全设备,或未按规定安排出口座位旅客。

34.飞行关键阶段紧急出口、通道处堆放有行李物品。

35.未按规定固定餐车、储物柜等客舱设备、行李或其他物品,造成人员轻微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 万元(含)。

36.航班运行过程中有效机组人员数量低于手册标准。

37.机载资料和其他文件不齐备。

38.未对航空器基重/指数、MEL/CDL 信息、航行情报、气象信息、机组信息、起飞/落地性能做出正确评估而放行航班,或未配备起飞/落地性能表,导致飞机返航或备降。

39.违反机场、航路等运行条件限制,或未选择正确的油量政策、备降机场放行航空器,且航空器起飞。

40.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发布航行通告,或发布的各类航行通告与航行通告校核单的格式或内容不符,或迟发、漏发航行情报资料、提供航行情报不准确。

41.违反机坪车辆行驶规定造成航空器刹车避让。

42.未按货物包装要求收运货物,造成货物泄漏,污染飞机,或未按规定对危险品进行运输、存储、隔离、放置。

43.未按规定在机坪工作区内拖挂拖盘。

44.货物实际装载与舱单不符,导致业载偏差超过允许限值,或重心偏差大于1%。

45.未按程序交接《特种货物机长通知单》,或《特种货物机长通知单》填写错误/不完整。

46.航空器舱门应急滑梯包脱落,或航空器停场维修期间舱门应急滑梯释放。


严重差错标准


(一)严重差错A 类

1.C 类或D 类跑道侵入事件。

2.航空器运行阶段,超出限制使用手柄、电门、开关、按钮等操作部件。

3.未按局方或公司规定安排机组执行航班任务。

4.飞错航路或航线,或者错误偏离指定航线/航路中心线超过15 公里(含)。

5.未正确执行进离场程序或复飞程序。

6.小于规定间隔,或危险指数大于45(含)。

7.触发太低地形(TOO LOW TERRAIN)音响警告。

8.超过航空器最大允许着陆重量落地,且未执行对应程序或检查单。

9.偏离管制许可高度300 米/1000 英尺(含)以上。

10.仪表进近无线电高度1000 英尺(含)以下未建立着陆构型,至决断高度(高)/最低下降高度(高)未实施复飞或终止进近。

11.指示空速80 海里/小时(含)以上航空器中断起飞。

12.未得到管制部门指令起飞或着陆。

13.管制员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

14.超出机型规定的指示空速限制5 海里/小时(含)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6 秒(含)。

15.航空器部附件受损,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万元。

16.航空器停机时超出停机线3 米(含),或非正常移动超出5 米(含)。

17.低于运行标准放行航空器,且航空器起飞。

18.航空器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电台执照失效放行航空器。

19.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发动机温度或转速超限,但发动机未受损。

20.未按运行要求配备机载应急设备或机载资料和其他文件,且航空器起飞。

21.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造成危险品事件。

22.航空器舱门应急滑梯释放(滑梯包掉落但未充气展开,以及航空器停场维修期间除外)。

23.违反局方或公司关于饮用酒精类饮料相关规定,且为执行航班任务已完成签到。


(二)严重差错B 类

1.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尾撬擦地。

2.区域管制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超过10 分钟(含),进近或塔台管制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超过2 分钟(含)。

3.认错跑道、滑行道或在未指定跑道进近,已建立着陆构型。

4.危险指数大于60(含)。

5.管制员紧急指挥避开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或国境。

6.触发起飞或着陆构型警告。

7.航空器偏出或滑出跑道、滑行道、联络道。

8.进入最低油量状态。

9.无线电高度500 英尺(含)以下未建立着陆构型,或下降率大于1500 英尺/分钟(含),且至无线电高度200 英尺未实施复飞或终止进近。

10.航空器时控件超时使用或航空器、时控项目、维修项目超时检修、测试等,导致航空器低于放行标准。

11.起落架、发动机、飞行操纵系统带外来物起飞。

12.人员受轻伤,或客舱设备/地面设备受损,或航空器受损伤但符合CDL 放行标准。

13.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完成适航指令且航空器继续运行。

14.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撑杆、前轮转弯销、起落架安全销未取下,且航空器滑出。

15.对发动机性能监控失误,导致航空器返航、备降、中断起飞。

16.货物实际装载与舱单不符,导致业载偏差超过10%或重心偏差大于5 个百分点,且航空器起飞。

17.民航局定性的典型不安全事件。



定义和术语


(一)严重差错:与航空器相关,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未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但影响或可能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分为严重差错A 类和严重差错B 类,其中严重差错B 类的严重程度高于严重差错A 类。


(二)一般差错:与航空安全运行相关,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未构成严重差错的运行安全事件或违章违规事件。


(三)危险品事件: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未能保持完好的其它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视为危险品事件。


(四)地面设施设备、客舱设施设备受损:是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 万元(含)以上的受损。


(五)人为原因:如果操作人员的行为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那么事件发生的原因就被认定为人为原因。人为原因既包括失误和疏忽,也包括违规违章。



事故征候标准


严重事故征候标准


1 为避免航空器相撞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在非雷达管制区域(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13规定间隔;在雷达管制区域,发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规定间隔事件,且危险指数大于90(含)的飞行冲突。

2 飞行中,未被定性为事故的相撞。

3 A 类跑道侵入。

4 几近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

5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中断起飞(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除外)。

6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起飞(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除外)。

7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着陆或尝试着陆(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除外)。

8 在起飞或初始爬升过程中明显未达到预定性能。

9 驾驶舱(内)、客舱(内)和货舱(内)起火或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

10 飞行机组成员需要紧急使用氧气的情况。

11 未被列为事故的航空器结构受损或发动机解体,包括非包容性涡轮发动机失效。

12 飞行中,严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

13 飞行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丧失工作能力。

14 燃油量或燃油分布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

15 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冲出、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

16 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的系统故障、天气现象、飞行超出批准的飞行包线或其他情况。

17 飞行中,必需的飞行引导与导航冗余系统中一个以上的系统失效。

18 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一般事故征候


1 为避免航空器相撞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在非雷达管制区域(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大于等于⅓小于½规定间隔;在雷达管制区域,发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规定间隔事件,且危险指数介于75(含)至90 之间,见附录A。

2 B 类跑道侵入。

3 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但未达到3.4 的情况。

4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时,航空器进入非侵入区(NTZ),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

5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时,机组没有正确执行离场或者复飞程序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或者管制员错误的离场或复飞指令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

6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仪表进近时从机场标高300 m 至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复飞;目视进近时从机场标高150 m 至机场标高60 m 复飞(不包括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

7 航空器未在规定起飞构型而继续起飞。

8 未取下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等而起飞。

9 航空器着陆前起落架未放到位,高度下降到机场标高100 m 以下。

10 飞行中航空器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

11 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3 s(含)以上(假信号除外)。

12 飞行中出现任意一台发动机停车或需要停车的情况。

13 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15 min(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3 min(含)以上。

14 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15 迷航。

16 飞错进离场航路(线)并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或错误的偏离指定航线(迹)超过25 km 或偏离指定航路中心线超过25 km。

17 航空器部件脱落,或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造成航空器受损。

18 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其他部位受损或影响航空器正常操纵。

19 飞行中遭雷击、电击、鸟击或其他外来物撞击,造成航空器受损。

20 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或其他物体相撞,造成航空器受损(仅轮胎损坏除外)或人员轻伤。

21 由于货舱的货物、邮件、行李、集装器等的装载与固定等原因,导致航空器重心改变影响航空器正常操纵或航空器受损。

22 货物、邮件、行李重量或重心计算或输入与实际不符,影响航空器正常操纵。

23 危险品破损、溢出、渗漏或包装未能保持完整等情况,造成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24 飞行时间内,餐车、储物柜等客舱内设备、行李或其他物品滑出或跌落,造成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25 飞行中遇有颠簸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轻伤。

26 航空器超过最大允许起飞重量起飞。航空器超过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着陆并造成航空器受损。

27 类似上述的其他事件。


地面事故征候


1 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刮碰造成航空器受损。

2 航空器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造成自身或其他航空器受损。

3 外来物造成航空器受损(轮胎扎伤除外)。

4 加油设备、设施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5 在加油、抽油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或因航油溢出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6 车辆、设备、设施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7 载运的物品起火、爆炸、外泄造成航空器受损。

8 工作人员在值勤和服务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9 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食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10 类似上述的导致航空器受损的其他事件。



术语和定义


1、航空器运行阶段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飞行时间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依靠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3、飞行中

自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止的过程。

4、机场活动区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1) 非法飞行是指除超轻型飞行器之外的航空器,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

情形符合以下之一:

——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或未取得适航批准的;

——飞行人员未取得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航空器运营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运行许可的;

——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未取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


5、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6、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按照飞行任务性质划分,执行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等飞行任务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具有很高事故发生可能性的事故征候。

7、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按照飞行任务性质划分,执行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等飞行任务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未构成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故征候。

8、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造成航空器受损的事故征候。

9、航空器受损 

        航空器损伤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培训机构用于教学飞行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低于5 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的情况。

10、人员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颁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注:本标准所指人员轻伤不适用于由于自然原因、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以及藏匿于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偷乘航空器者所受的人员伤害等情况。

11、跑道侵入

        在机场发生的任何航空器、车辆或人员错误的出现或存在指定用于航空器着陆和起飞的地面保护区的情况。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跑道侵入分为:

——A 类:间隔减小以至于双方必需采取极度措施,勉强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B 类:间隔缩小至存在显著的碰撞可能,只有在关键时刻采取纠正或避让措施才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C 类:有充足的时间和(或)距离采取措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D 类:符合跑道侵入的定义但不会立即产生安全后果的跑道侵入;

——E 类:信息不足无法做出结论,或证据矛盾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注:分类来源于《国际民航组织 DOC9870 AN/463 防止跑道侵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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