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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出庭修炼手册:法庭举证顺序你必须知道的7件事

 lgzlawyer 20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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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鹏

来源《刑事出庭修炼手册》

转自:民事审判参考

 

法庭上按什么顺序去举证并没有一定之规,但这并不代表举证顺序没有好坏之分。好的举证顺序能调动人的兴趣,让人不觉得乏味,在把事情说清楚的情况下,尽量让人对证据印象深刻。当我在编排一个案件的举证顺序时,总感觉自己在做一个导演。我认为,庭审好看不好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举证顺序。本文中,我谈谈自己关于举证顺序的七个经验。

 

1、按证明主题划分大顺序

 

如果一个案件的证据有50份,如何安排顺序?最好的做法一定不是直接对这50份证据从1到50进行排列,当然也不是按照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这种证据种类去举证,而是先把他们分别归入相应的证明主题中,再对证明主题进行排序。

 

所谓证明主题,是每一部分证据能够证明的事项的抽象概括。证明主题一般应是多层次的,我们可以从大到小划分这些主题,然后依次对主题的顺序进行排列。

 

比如任何案件都可以分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案发、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及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证据”,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的证据”。一般来说,这三个主题就按照现在的顺序排列即可。

 

接下来,我们对“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再划分证明主题,并对这些具体主题排列。以普通刑事类犯罪为例,这一大主题还可以再细分为如下主题:第一是证明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第二是证明发现并勘验现场的证据;第三是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及痕迹归属的证据;第四是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死因问题)。上述排列根据的是时间顺序,这是最常见的证明顺序,因为人们对这种顺序最熟悉。

 

2、最先证明的主题争议别太大

 

人们对于最先出场的内容印象最深刻,所以最先进行证明的主题不要有太大争议,因为太大的争议会让你的举证从一开始就显得举步维艰,给人一种证据不足的感觉。

 

比如上面举出的普通刑事类犯罪案件,如果是一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那很可能证明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会引起较大争议,最好不要最先证明这一主题。此时按时间正叙的顺序恐怕不太适宜,而倒叙法则是一个不错的替代。比如首先出示证明发现犯罪结果的证据,再出示证明勘验相关现场并提取相应物证、痕迹的证据,进而出具证明相应痕迹归属于被告人的证据;最后出具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如此排列,将比较有争议的证据放到了最后,不会造成刚开始举证就备受质疑的情景。

 

以上都是对证据证明的主题进行排序。

 

3、每个主题下先举最有力证据

 

在每个具体的证明主题之下,还应该有若干份证据,我们可以根据视角不同再对这些证据再归类。比如同样是证明案发经过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亲笔供词属于加害方视角,被害人陈述属于受害方视角,目击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属于中立方视角,出诊急救医生属于专家视角。

 

一般来说,一个主题中最先出示的证据应该是最有力的证据。比如上述划分的不同视角的证据,其中中立视角的证据最有力;而中立视角的两份证据,由于目击证人对案件的描述可能更加完整,故可以先举出目击证人的证言,然后再播放现场监控录像。

 

每个主题最好也应该有强有力的证据结尾。还是上述的例子,将出诊急救医生的证言放在本主题的最后举出最为适宜。

 

4、确证或补强证据配合主证据

 

在个具体主题下,还应该对证据进行主证据与补强证据、确证(补正)证据的区分,每一份主证据下配合出具补强证据或者确证证据。比如上述案例中,证明案发现场经过的监控录像是主证据,证明该监控录像中的时间与正常时间相差3分钟的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是补正证据;再如,证明案发经过的目击证人证言是主证据,证明案发当场光线足够一般人看清10米之内发生的事件的某当时也曾经过现场的证人证言属于补强证据。

 

一般来说,主证据出示之后应该立即出示确证、补正或补强证据,以使得主证据主张的事实更清晰而透彻。

 

5、笔录与物证、书证交叉配合

 

不论什么类型的笔录证据都是相对枯燥的,书证也是如此。因此在出示这些证据的时候,最好能将物证穿插其中,吸引注意力。

 

此外,如果有可能,可以在宣读证人证言的同时,配合展示相关的图片、图表、电子文档等可视的其它证据。比如某单位证人证言的内容中涉及相关的单位规范内容,并且这些规范文件也提取并作为了案件证据,那么就可以在宣读该证人证言笔录的同时,借助多媒体设备将这些规范性文件出示在屏幕上,并在宣读到涉及文件内容的部分时,向法庭强调文件中的内容。这样既可以增强人们对两份证据的印象,还能提高举证效率,不导致证据证明内容的先后重复。

 

6、专家证人通常可以放在最后

 

一般来说,专家证人是适合的最后证人。因为他的证言往往能够概括之前的证据,总结存在的问题,回答对之前举证的相关疑问,并且也最强有力。

 

比如前文举出的被告人不供认作案过程的命案,可以把证明被害人死因的证据作为最后的证明主题,然后把专家证人放到该主题的最后出庭,以他强有力的证明结束主要犯罪事实的举证。

 

7、大顺序稳定基础上灵活调整

 

最后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大的顺序需要稳定,但个别证据的顺序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灵活掌握。比如被告人临时提出了一些辩解,这些辩解恰恰可以被某份证据有力反驳,并且立即反驳将会使庭审效果更好,此时就可以临时将这份证据调整过来向法庭举证。

 

每一个案件都有它的独特之处,我们需要根据这些仔细考量不同举证顺序的优劣,从而找到一种最合理的顺序,以一种符合逻辑的、渐进式的方式展示案件的证据,让案件事实更容易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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