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劳动合同到期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提供补偿?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7年5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保安员工作,至2010年12月底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结束。原告的月工资为1100元。因原、被告合同到期后一致同意中止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宁波市江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适用法律有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元。 被告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19日止。合同到期前,被告于2010年11月通知原告在2010年12月10日前到被告处续订劳动合同,且原告所在的安保队队长也多次通知原告续订合同,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办理续订手续。2010年12月31日,被告再次发送书面通知给原告,告知其被告愿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请原告在2011年1月5日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逾期则视为原告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11年1月4日,原告因个人原因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与被告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被告不存在违法情况,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原、被告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又因被告在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书面通知原告愿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未同意续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元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主要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和劳动者不愿续签。 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如果你不懂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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