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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阉割好,还是化学阉割好? | 冰川新知

 浩海青霜冷月 2017-08-02

化学阉割主要是以服用药物来抑制或杜绝性冲动,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近年来,“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官员嫖宿幼女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幼女性权利保护的担忧,而类似问题并非我国独有,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应对。


美国已经有多个州规定可以对性犯罪的罪犯实施化学阉割;而韩国也已经成为了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实施化学阉割的亚洲国家。


外科阉割以破坏生殖器官为手段,化学阉割主要是以服用药物来抑制或杜绝性冲动,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本文所称的阉割刑包括传统的以破坏生殖器为手段的外科阉割和以服用药物为手段的化学阉割。


阉割刑与功利主义刑罚观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手段也不断进步。在文明普及的影响下,逐渐开始废除酷刑和肉刑,取而代之的是徒刑、罚金等自由刑和经济刑(当然,直至目前为止,酷刑和肉刑在全世界范围内并未完全废除)。


有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禁止酷刑。在禁止酷刑的背后,是功利主义刑罚观的普遍流行。功利论认为,刑罚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它能满足抽象的社会报应观念,而在于惩罚犯罪人可以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即“功利”。这种功利的集中表现,便是预防犯罪。


功利主义的刑罚观与阉割刑同样是兼容的,因为阉割刑在惩罚犯罪之外还能够实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特别是化学阉割,作为一种刑罚手段,主要目的是预防性犯罪的罪犯再次犯罪。


美国的化学阉割立法现状


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都通过了法律,允许对特定人群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外科阉割。直至现在,美国仍有13个州保留着对强奸犯进行外科阉割的规定。


由于外科阉割的永久性和结果的不可恢复性,这种做法已经很久未被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化学阉割,美国自1996年加利福尼亚州立法规定化学阉割以来,已经有8个州立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娜州、蒙大拿州、俄勒冈州和威斯康辛州。



美国有关化学阉割的立法中,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


第一,被害人年龄。有的州只将化学阉割适用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中,有的州适用于所有的性犯罪。


第二,阉割手段。有的州只适用化学阉割,而有的州还保留了外科阉割。不过,保留外科阉割的州都不是强制适用,只有罪犯自愿时,才可适用。


第三,是否强制。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由法庭裁量适用,或者强制适用,或者罪犯自愿适用。


第四,违反化学阉割的后果。不同的州有不同规定,有的将其视为重罪加以处罚,而有的州未予规定。


从外科阉割到化学阉割的发展


1. 阉割刑的衰退


美国曾经采用外科阉割来减少高危性侵者的重犯率,其效果非常明显。在美国摈弃外科阉割的过程中,标志性案件是美国南卡罗莱纳州的布朗案。


该案上诉到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法院判决认为:外科阉割是一种残忍酷刑,该案件中的三名被告被判30年监禁,而不是外科阉割。



美国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即便是罪犯其本人同意,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也不允许政府通过对公民个人进行不可逆的肉体致残来预防犯罪。


2. 废除强制绝育手术制度为发展化学阉割奠定基础


自从20世纪2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美国曾经采用绝育手术的方法来应对问题人群,例如精神病患者、智障人群及罪犯等。绝育手术与外科阉割都是以功利主义为出发点。


外科阉割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功能,绝育手术则是为了提高美国人口质量,增加社会的利益。绝育手术的适用范围大于外科阉割的适用范围,虽然二者的实施手段不同,但是都能使适用对象失去生育功能。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开始采取绝育手术制度。在当时,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


192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巴克诉贝尔案”中认为:弗吉尼亚州对智障者进行绝育手术的做法,并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因为根据优生学理论,对智障者进行绝育手术,防止他们繁衍后代,有利于净化美国人的基因,更是有利于全体美国人的一项福利。



美国最高法院对于绝育手术的态度也为美国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了示范。在美国历史上,该案成为采取强制绝育方法来对待问题人群的标志性案件。在该判决公布以后,越来越多的州采纳了对问题人群进行绝育手术的做法。


例如,俄克拉荷马州1935年通过法律规定:对于两次或两次以上触犯表明被告人道德低下的重罪时,一旦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被处以绝育手术。


但是对罪犯实施绝育手术的做法在几年后就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1942年,美国的“斯金纳诉俄克拉荷马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基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判决强制绝育手术不能被当成一种惩罚犯罪的手段。


从美国最高法院在绝育手术问题上的态度转变,可以看到他们对宪法权利保护的逐渐重视。这些变化都为思考外科阉割的存续问题提供了基础。


3. 批评者眼中“纳粹行为”的终结


有美国学者认为,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绝育手术是一种纳粹行为。


希特勒与绝育者


1933年,德国在希特勒统治期间,法律对大量被认为是“基因不健康”的人进行绝育,甚至他们提出了种族净化理论。实际上,这一做法为后来纳粹对犹太人实施种族屠杀埋下伏笔,进而导致了人类历史上最为黑暗的一幕。


根据1933年制定的德国纳粹法律,性侵者应当被强制阉割。人们普遍认为,强制外科阉割是一种纳粹行为,在伦理上不应当受到支持。


美国人基于对纳粹行为的恐惧,他们逐渐意识到外科阉割的不人道之处。他们也逐渐地摒弃了外科阉割的做法。即便是美国的一些州在法律条文上仍然保留了外科阉割的规定,但是也已经极少使用。


有关罪犯选择权的争议


美国在对罪犯实施外科阉割时,为了在程序上更为严谨,显示其尊重罪犯的权利,一般都会给予犯罪人一定的选择权,让他们在监禁和外科阉割(以此来换取假释或缓刑机会)之间进行选择。


关于外科阉割是否符合伦理的争论持续不断,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需要遵守公民个人的自主权。


有人认为,一个人在被拘禁的情况下而做出的选择,很难说是具备自由意志。他们很有可能是因为受到了所处环境的胁迫才会做出这一选择。



有批评者指出:对于身陷囹圄或者是即将面临长时间监禁的罪犯而言,重获自由的诱惑实在太大,很难保证罪犯能否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即便外科阉割的效果明显,在实施过程中也貌似尊重了罪犯个人的选择权,但是由于其自身难以摆脱的伦理和宪政缺陷,外科阉割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的性质辨析阉割刑


自从引起人们争议以来,关于其性质的讨论便一直存在。对于阉割刑的性质,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化学阉割是一种矫正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化学阉割是一种惩罚措施。


在功利主义刑罚观的指导,阉割刑在发挥惩罚功能的同时,还兼具预防犯罪、矫治罪犯的作用。即便如此,在现阶段,化学阉割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惩罚措施。


首先,化学阉割是建立在性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于法律规定必须适用化学阉割的案件而言,这是一种必须进行的刑罚。



其次,化学阉割可以换取假释。许多规定了化学阉割的州,往往把化学阉割作为假释的条件,可以用自愿接受化学阉割来换取自由。


再次,违反化学阉割的规定,会给罪犯带来不利后果。未能主动接受化学阉割的人,还会因为他们的行为被处罚。这说明化学阉割具有强制性,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刑罚。如果化学阉割是一种矫治措施,那么国家和被实施化学阉割的罪犯之间应当是医患关系。


最后,从化学阉割的目的来看,化学阉割并非是以治愈罪犯的精神、生理和心理疾病为目的,而是为了预防性犯罪人再次犯罪。对罪犯本人而言,化学阉割对其自身不会产生任何有利变化。相反,化学阉割会导致罪犯本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病变,产生一些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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