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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

 丫胖子 2017-08-02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5 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彼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总第120期)。


【最高法院案例2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民法通则》第3 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2014年修订后第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法院裁判文书3】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与成都金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的主体资格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归于消灭。本案中,工行信托公司虽于199610月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撤销,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至19987月才被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在此之前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主管机关的撤销行为是对工行信托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对工行信托公司从事普通金融业务的特许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但该限制并不包括处置不良债权在内的其他民事行为能力。工行信托公司依法有权就处理原债权债务问题签订有关合同。本案协议书并不因工行信托公司被主管机关撤销而无效。

一中外民商裁判网,www. zwmscp. com


【最高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已经歇业、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漭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针对此问题,2000126日经济庭庭务会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


一、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

庭务会讨论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停止清理范围外的活动。按照法人理论,在清算范围内法人资格视为存续,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负责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起诉应诉。企业歇业无疑是法人终止的一种情形,企业歇业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无疑义。因此,负有清算企业之责的主体(以下称清算主体)如果不尽清算之责,债权人可以起诉该清算主体,人民法院也可以判令清算主体履行清算义务。至于是否可以起诉企业的开办者、股东,则取决于企业的开办者、股东是否为清算主体。这个问题在下面还要集中谈到。综上所述,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1.企业歇业后,如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2.企业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


3.企业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可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二、企业撤销后的诉讼问题


撤销企业是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企业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企业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于法人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企业成立有清算组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当然是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如没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在这一诉讼问题上应当与企业歇业是一致的。


讨论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 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由于可以作出撤销企业决定的机构必然是企业的上级,该机构也必然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负有清算之责,因此,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与《民诉意见》第5 1条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企业因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根据《企业法人登圮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没有清算组的,清算主体(如主管部门)为诉讼主体。


四、清算主体


如上所述,企业因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应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因此,对不同性质的企业确定其清算主体成为诉讼的关键。依照世界各国通例,股东以及董事会负有在企业终止后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是企业基本的清算主体(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日本民法典》第74条、《俄罗斯民法典》第6 1条等)。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 9 1条和第1 92条(2013年1228日修改后《公司法》第190条、第191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也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我国企业不同的性质,对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的股东,我国通常称之为开办者。集体企业终止后,其开办者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唯一清算主体。如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母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 9 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均可以起诉应诉。


5.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1 9 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因此,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才是清算主体,并不是全体股东都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义务。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清算主体不会超出股东的范围。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再加上起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因此诉讼问题是个难题。针对这个问题,庭务会讨论中认为,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可以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组成的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董事会由公司的主要股东组成,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国外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日本民法典》第74条)中也多规定董事会是清算主体,负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因此,在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是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 9 1条的规定,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指定清算组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如指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清算,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以上讨论的只是针对诉讼主体,即当事人怎么列的问题,至于人民法院如何裁判,清算主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将在以后讨论中集中涉及、解决。


一曹士兵整理: 《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载:《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151页。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设立的留守处负责人在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否表明公司对于该贷款核对单载明的贷款本息数额的重新确认

【最高法院裁判文书】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与七台河市鹿山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鹿山集团公司留守处负责人在211年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否表明鹿山集团公司对于该贷款核对单载明酌贷款本息数额的重新确认。

...争议的问题是,鹿山集团公司留守处负责人在该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否表明鹿山集团公司对于182586983. 49元债务的重新确认。本院认为,该问题应当根据鹿山集团公司留守处的法律地位、留守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以及该贷款核对单的形成过程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鹿山集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设立留守处负责协调解决鹿山集团公司因国企改制遗留的信访和稳控工作,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历史遗留问题的调查和解释工作。王全才为鹿山集团公司留守处主任,负责留守处的日常管理工。2011年519日,王全才持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红旗信用社,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载明为“核对双方贷款账目”所用,据此应当认为双方形成2011年贷款核对单具有明确的核对双方债权债务数额之目的。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对贷款核对单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有明确认知,即债务人签字意味着对贷款核对单载明的债务数额的确认。综合考虑鹿山集团公司留守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以及2011年贷款核对单的形成过程,应当认为鹿山集团公司留守处负责人在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鹿山集团公司承担,即鹿山集团公司应当对2011年贷款核对单载明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红旗信用社上诉所称鹿山集团公司对于2011年贷款核对单载明的本金、利息数额予以重新确认的理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仅以2011年贷款核对单解决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而未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在诉讼过程中对债权债务数额予以重新确认的事实,导致判决结果下当,本院予以纠正。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 cn/zgcpwsw/zx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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