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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南面地方官再探

 waiwlu 2017-08-03
   

 

  ━━关于南面方州官

  何天 明

  研究辽代方州官,首先要注意辽代州县制的源流。

  对于以游牧为主的契丹族来说,在其本民族的行政建制中是没有州县一类的地方行政区划的。但我们检索记载辽代历史的资料和相关的考古发掘,辽代实行过州县制是可以肯定的。而且,南面官系统的“方州官”制与北面官系统的部族制构成了辽代地方官特色鲜明的两个体系。毫无疑问,这与辽代推行“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统治方针有密切的关系。那么,契丹族为什么会将州县制纳入地方统治体制中呢?考契丹族发展历史,可以认为是其长期受中原制度的影响以及采取灵活的政策处理境内的民族关系的结果。

  早在唐代,契丹族就对州县制有所认识和实践。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在契丹活动的地区设立了“威州”,这是在当地设置行政建制较早的记载。该州设置以后,治所有过数次变化,但基本上是在城镇之中。在贞观十年(公元636年),又以契丹乙失革部置带州。贞观二十二年(公元648年),在以大贺氏为核心的契丹部族归附以后,唐朝进一步调整那里的地方行政建制和统治机构。在契丹活动的地区建立“松漠都督府”,下辖十个州,每州有一个契丹部族作为核心。统领十州的最高长官“松漠都督”是大贺氏首领窟哥,其余各州,“分州建官”。可见,职官体制已初步系统化。这种兴建州级建制的做法,对唐朝控制、了解契丹部族是有利的,对契丹族行政体制的变革也是新鲜的。唐朝都督之职,“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禀,总判府事”。[①]当然,这是唐代对都督管领事务的总体规定,契丹族的都督是否也严格履行这些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现已经很难考清。不过,在契丹活动地区设立的都督府是军政合一的建制,其都督对当地事务有决定权是肯定的。因为“松漠都督”本身就是“持节”之官,军政合一也符合契丹习俗。这类建制本身就带有很强的“自治”性。另外,从当时的情况看,契丹上层与唐朝统治者的接触还是比较频繁的。契丹贵族以各种方式前往唐朝的事例也很多。因此,他们对于这样一个军政建制的实际内涵以及职官的责、权、利、名等也会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同时会影响契丹社会各个阶层。契丹族与中原政权在这些方面的接触,在辽朝建立以前的历史时期内,虽然因某些时期的动乱会有所停滞,但总体上还是有连续性的。因此也可以认为,这是辽代实行州县制的一种历史准备。

  因种种原因进入契丹活动地区的大量的汉人以及其他各族,长期生活在当地,成为契丹活动地区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状况,使得契丹统治者从辽朝建立以前就很关注对这些人口的安置。契丹南下时俘获汉人数量较多的几次分别为:耶律阿保机担任大迭烈府夷离堇时,于公元902年统兵四十万伐河东代北,“获生口九万五千”。[②]这些人口当为汉人。尽管青壮老幼不明,但基本被迁入契丹活动地区是肯定的。耶律阿保机担任于越、总知军国事以后,905年统兵七万与李克用联合,攻打刘仁恭。“拔数州,尽徙其民以归”。在当时战乱的环境中,还有许多幽燕民众,不堪刘守光的暴虐,逃避到契丹活动地区。公元906年,阿保机登上汗位。翌年,“燔柴告天,即皇帝位”。以各种形式归入契丹的汉人进一步增加。公元907年,平州刺史(刘)守奇“率其众数千人来降”。912年,亲征幽州,“俘获甚众,振旅而还”。公元916年,建年号“神册”,先后对蔚、新、武等州以及今天山西省、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大规模用兵,“俘获不可胜纪”。至天赞初年,契丹政权已经是“户口滋繁”。这些人口中有契丹族人口的自然增长,也应包括大量汉人和其他各族人口在内。从耶律阿保机的统治思想分析,以汉人为主的农业人口大量归于契丹,正是他所希望的。契丹政权的社会劳动力由此得到增加,甚至军事力量也得到补充。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对这些人口的安置和管理问题。设置州县,选派官员很自然地提到了日程之上。

  在《新五代史·四夷附錄第一》中记载:“阿保机,亦不知何部人也,为人多智勇而善骑射。是时,刘守光暴虐,幽、涿之人多亡入契丹。阿保机乘间入塞,攻陷城邑,俘其人民,依唐州县置城以居之”。这一时期前后是否已经设立了象唐朝那样的“州县”尚需进一步研究,可以肯定的是修建了早期的城镇一事。就连耶律阿保机本人也曾亲率一部“以治汉城”。他采纳“幽州制度”,造成有利于汉人生产、生活的环境,而且取得了成功。从行政建制沿革的角度讲,这不能说不是契丹人后来成功推行州县制的历史原因。应当指出的是,契丹早期所建立的“城楼”,就已经对幽州等地的建筑风格进行了改造。至少所谓的“西楼”、“东楼”、“北楼”、“南楼”是“门屋皆东向”,[③]与契丹族的东向拜日的习俗互相吻合。这种草原城镇,带有不同于中原城镇的民族特色。

  按照《辽史·地理志》的记载,辽朝兴建州县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耶律阿保机时期及其以前的历史时期。除有松漠都督府外,还有遥辇氏更八部后建立的“属县四十有一”。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除耶律阿保机建立“皇都”以外,还有“东并渤海,得城邑之居百有三”。这个“百有三”的数字是否真实尚需讨论,应当注意的是“城邑之居”的提法,与前文所论是一致的。第二阶段为辽太宗接管燕云十六州至辽圣宗当政前的历史时期。太宗直接将燕云原有的一些州县纳入辽朝统治区内。这样,辽朝政权的版图基本确定,州县建制初具规模。随之,对统治中心的分布也进行了调整。出现了上京、南京、东京。第三阶段为辽圣宗当政以后。五京健全,“投下州”等特殊建制也规范化。进而形成了“五京,府六,州、军、城百五十有六,县二百有九,部族五十有二,属国六十”的行政建制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州县建制的职官体系也逐步形成。当然,《辽史·地理志》记载的州县是有缺漏、错误的,这可以根据其它史书的记载以及墓志、考古资料进行订正。本文以职官为探讨中心,对此不做详论。

  契丹人在设置州县时,在对州县名称的确定方面有借鉴的习惯,其基本做法是在哪里俘获的人口,设县时即以这些人口原住地的县为名设县。比如,辽上京临潢府下直辖的10个县,

  辽代州县级的职官,在《辽史·百官志四》“南面方州官”条下有一段原则性的记载,也是我们研究辽代州县官制必须关心的史料。其全文为:“至辽,五京列峙,包括燕、代,悉为畿甸。二百余年,城郭相望,田野益辟。冠以节度,承以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分以刺史、县令,大略采用唐制。其间宗室、外戚、大臣之家筑城赐额,谓之‘头下州军’;唯节度使朝廷命之,后往往皆归王府。不能州者谓之军,不能县者谓之城,不能城者谓之堡。其设官则未详云”。这里谈到了与官制有关的几个带有原则性的问题。首先,表明了下文所载为“五京”形成以后的设官情况;第二,介绍了州县官的类别,并有“冠”、“承”、“分”的提法;第三,对享受特殊待遇的“头下州军”职官的任命;第四,关于军、城、堡三类建制的设官问题。从史料记载分析,正象辽朝的州县设置有许多内容含混不清一样,州县官制也是比较混乱的。如,节度使、刺使、防御使、观察使、团练使的设官,似乎都是州级,但仔细分析起来,还是有高低、尊贵的区别。节度使在北、南面地方官中都设,契丹人、汉人都有任职者,其他州官则多为汉人。诸如此类的许多问题,应当在研究界不断的讨论中寻求正确的答案。在此,仅大胆提出一点看法,抛砖引玉。

  关于节度使。在辽代南面方州官中,节度使为权力最高的主管官。所以,《辽史·百官志四》有“冠以节度”的提法。这就在所有州级职官中肯定了节度使的显赫地位。

  在《辽史·百官志四》南面方州官“节度使职名总目”条下,列出某州某军节度使、节度副使、同知节度使事三个主要官员,下级官员有:行军司马、军事判官、掌书记、衙官。[④]这些职官在文献、墓志以及考古资料中可以查阅到相关记载。所属机构有:某马步军都指挥使司、某马军指挥使司、某步军指挥使司。也就是说,凡设有节度使的州,一般都要设这些职官或机构,也会有该州的“军号”。与刺史等州不同的是节度使州未见有“州学”之类的部门。当然,节度使是可以兼任其他州级职官的。检索史料我们注意到,南面方州系统的节度使机构中,未见有契丹本族官称。这与辽朝官分北、南,南面方州官较多地吸收唐代和五代等政权的制度有关。而且,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还应当注意,正如州县广布于辽朝统治地区的全境一样,节度使基本上也工作于辽朝各个地区。从这点出发,我们同样不能从北边是契丹族活动地区,南面是汉族和农业民族的角度上去理解南面方州官。辽代的节度使,地方官的特点要比唐代浓厚得多,在这方面两这是不能等同的。

  《辽史·百官志四》南面方州官部分载有,上京道设节度使的军州为12个;东京道21个;中京道7个;南京道2个;西京道6个。共48个。《契丹国志》“州县载记”则说有33个。《辽史·地理志》载:上京道有13个,比《百官志四》多“祖州,天成军,上,节度”。东京道、中京道相同。南京道缺幽州庐龙军节度使司,但前文已经说明“府曰幽都,军号庐龙,开泰元年落军额”,也就是说,开泰元年以前是有过节度使的。《辽代石刻文编》收录的“感化寺智辛禅师塔记”就有“庐龙军节度掌书记”的提法。其涉及的年代为辽穆宗应历二年(公元952年)。又有“赵德钧妻种氏墓志”,载其为“辽故庐龙军节度使”,实际为后唐之官。赵德钧和赵延寿降契丹,视事两个不同政权。西京道多“丰州,天德军,节度使”。其后“天德军”条又有“太祖平党项,遂破天德,尽掠吏民以东。后置招讨司,渐成井邑,乃以国族为天德军节度使”。《辽史·太祖纪下》记载攻陷天德是在神册五年(公元920年),并有“更其军曰应天”之事。可见,天德军节度使确实存在过。而且,专门谈到这是“以国族”为节度使的州军,表明了当时对天德军的重视。契丹人担任节度使的情况,在部族制度中出现的也比较早。天赞元年(公元922年)就有“诏分北大浓兀为两部,立两节度使以统之”的记录。[⑤]随着历史的发展,辽代在许多部族中都设立了节度使。然而,在南面方州官以“国族”为节度使还是不多的。史料中所说的“后置招讨司”一事,应当是神册元(公元916年)设置的西南路招讨司。这是辽代统领西南边军政事务的重要机构。其府衙最后确定在丰州天德军应当是肯定的。还有,在《辽史·地理志》的记载中,我们注意到一个所属关系的区别。即,在许多州级行政区与方面性军政机构西南面招讨司(其他招讨司)的关系上,往往出现“属西南面招讨司”和“兵事属西南面招讨司”的不同提法,这不是撰者的笔误。前者可以理解为整个州级行政区的事务都归西南面招讨司;后者则只是“兵事”。而“兵事”所属的州,一般都设有节度使;仅以“属”字落笔的则不设节度使。这种情况在西北路招讨司、东北路招讨司与州级行政区的关系中也有。这反映出辽代州级行政区统治的一个特殊点,即对“兵事”的统领权、指挥权的集权。南面方州官的节度使有统兵权,但有“兵事”则要服从西南面招讨司的指挥。

  那么,辽代南面方州节度使的职掌就值得进一步深思了。既然节度使制度是从唐、五代吸收而来,我们不妨看以下唐代的情况。据史载,`唐代的节度使属外职事官,“掌总军旅,颛诛杀”。每年被考核以后分为“锁兵为上考,足食为中考,边功为下考”。[⑥]节度使又可以兼观察使、安抚使等。职责所涉及的三大类,远非辽代节度使可比。《辽史·百官志四》南面方州官条也没有记载节度使的职掌。辽代节度使参与的事务或政务,零散地见于文献记载之中。

  关于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对于这几个职务的提法,《辽史》落笔为“承”。实际为“承吏”(亦曰“丞吏”),意为佐官、副职。可以由节度使兼任。机构为观察使司、防御使司、团练使司。《辽史·百官志四》记载有:某州军观察使、副使、判官。其下属机构有“州学”,设博士、助教。防御、团练略同。辽代设有观察使司的州有:上京的永州,永昌军;静州;中京的高州、武安州、利州;东京的益州、宁州、归州、宁江州。西京道未见。较早设置防御使的情况见于辽太祖神册四年(公元919年)二月,“修辽阳故城,以汉民、渤海户实之,改为东平郡,置防御使”。[⑦]由此可知,当时的行政区为“郡”。这在辽代是不多见的。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的职掌可从《新唐书》的记载中知道一些。在对节度使的考核中,涉及到相关的考核内容。“观察使以丰稔为上考,省刑为中考,辦税为下考。团练使以安民为上考,惩奸为中考,得情为下考。防御使以无虞为上考,清苦为中考。政成为下考”。涉及的政事面很宽,要求也严格。当然,这是唐代节度使兼任这三个职务时的情况。只能作为我们研究辽代相关问题时的参考。

  关于刺史、县令。这两个职务在中原传统官制中有久远的历史。辽代则曰“分”。其意为“分职”,分掌各自地方的事务。从数量来看,刺史州应当引起注意。辽代五京,刺史州的比例较大。上京有刺史州5个;东京有37个,注释说有40个;中京有13个;南京有8个;西京有8个。总数为64个。显然比节度使州要多。而且,上京和中京就有18个。并不逊色于这两个京级地区的节度使州。其他几个地区的刺史州也在数量上占优势。刺史司设官为:刺史、同知州事、录事参军;设有“州学”,置博士和助教。

  县令为县级地区的主管官。辽代无论是节度使州,还是刺史州,一般都设有县级行政区。其主管官为县令、丞、主簿、尉。设“县学”,置博士、助教。

  辽代的“头下军州”也属于南面地方官系统,对这个问题将有专文论证,此不赘述。文献所见节度使:

  《辽代石刻文编》第22页,赵延寿辽太宗时为中京留守,成德军节度使;第27页应历九年,沙姑安国军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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