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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拍卖人对拍卖物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贾律师 2017-08-04

导言:拍卖合同中最常产生纠纷的是有关拍卖人免责声明的适用问题。拍卖人往往在拍卖前声明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做保障,以此免除自身的瑕疵担保责任。哪些情形下拍卖人可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期法信为读者梳理相关内容。

法信码丨A2.J5731

免责事由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信·相关案例

1.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苏敏罗诉萧富元、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如果委托人和拍卖人事先并不知道拍卖标的的瑕疵,并且向竞买人声明其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和品质,就可以视为其已经将风险事先告知竞买人,一旦拍卖成交,买受人即使买受了有瑕疵的物品,也无权撤销合同,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要求满足两方面的要件,一是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之前确实不知晓拍品有瑕疵,二是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活动、履行了相应义务。

案号:(2009)高民终字第309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0期


2.拍卖人在拍卖中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的,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上海天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卖人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尽了应尽的瑕疵说明义务,或事先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或买受人事先未对拍品品质进行必要的考察,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号:(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2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


3.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发布了瑕疵免责声明,竞拍人明知且同意签署合同的,应视其自愿承担标的物的瑕疵风险——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凌源市凌河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拍卖公司于拍卖前通过《拍卖公告》和《竞买协议书》明确声明以拍卖标的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并告知了竞买人可自行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瑕疵状况,可认定拍卖公司已向竞买人明示了其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拍卖公司明确声明对于拍卖标的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需自行对拍卖标的物实地考察之情形下,仍然同拍卖人签订《竞买协议书》及《拍卖成交合同书》,应当视为其自愿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风险。

案号:(2015)民申字第112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0-19


4.拍卖人在开拍前、开拍时以书面、口头形式多次明确声明对拍卖会中的拍卖标的物的真伪和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竞买人仍旧参与竞拍的,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顾东云与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拍卖人依法取得拍卖资格,竞买人以竞买者身份参加拍卖会并成功竞拍到拍卖标的物,故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拍卖合同兼具合意性和合法性,属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拍卖人在开拍前、开拍时已以书面、口头形式多次明确声明,对于拍卖会中的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不予任何瑕疵担保,竞买人仍未放弃竞买,该条款内容对于竞买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拍卖标的物的图录文字描述中,未体现出拍卖方对标的物存在明显且强烈的确认性、保证性的描述。故竞买人要求拍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2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7-03


5.书画拍卖中,拍卖人以图录对比方式将肉眼即可识别的标的物瑕疵告知竞买人,竞买人应知瑕疵却仍参加竞买的,拍卖人免责——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与王建原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书画拍卖中,拍卖人以图录的方式介绍拍卖标的物的文字及图画,并将权威博物馆所藏类似之物翻印于图录中,应当认定拍卖人以图画的形式将存在肉眼即能识别的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告知了竞买人。竞买人明知拍卖人有瑕疵不担保声明,且有能力辨别瑕疵并有权聘请专家鉴定拍卖标的仍参加竞买的,其以拍卖人未履行拍卖标的物瑕疵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苏中商终字第00632号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4-23


法信·相关观点

1. 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之阻却事由

(1)拍卖人无过错——尽了应尽的瑕疵说明义务《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人、竞买人违反本法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上述条款规定了拍卖人对拍卖物的瑕疵说明义务及例外。


笔者认为,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是有条件的,即拍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物有瑕疵,拍卖人在拍卖时才有瑕疵说明义务。当拍卖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拍卖物有瑕疵时,拍卖人未告知瑕疵并无过错。正如有学者所认为,买受人主张瑕疵赔偿请求权应以拍卖人的过错为基础,这种过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拍卖人明知或者应知拍卖品有瑕疵;第二是拍卖人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将瑕疵告知竞买人。


拍卖人无过错不等于拍卖物无瑕疵,这是因为,第一,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手段,标的物五花八门,很难用通常的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来衡量拍卖物是否有瑕疵。第二,拍卖人对拍卖物瑕疵的审查深度有限,因为,一是拍卖人毕竟在拍卖关系中类似于居间人地位,真正的买卖双方是委托人和买受人,有时买受人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接受有瑕疵的拍卖物,拍卖人如果过深地审查,反而有越俎代庖之嫌;二是拍卖人可以通过向买受人的事先说明来限缩自身的瑕疵审查范围,交由对标的物更加利益相关的买受人对拍卖物进行审查。


(2)买受人有过错——未对拍品进行必要的事前考察。买受人自己的过错主要是指买受人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者自身的不当行为等原因,而接受了有瑕疵的拍卖物。在拍卖人已经尽了明确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买受人如果没有合理注意到告知内容或者由于自己的原因对于告知的内容产生了误解,甚至是在拍卖行为完成以后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了瑕疵的产生,这些都将阻却其行使瑕疵赔偿请求权,这也是私法“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原则在拍卖市场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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