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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阁学社】从蓝田乡约到呈贡乡约

 無情360 2017-08-09

民族学与

人类学

【作者简介】胡庆钧,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学部委员。

    本文对北宋时的蓝田乡约和明朝的《南赣乡约》、《乡甲约》以及20世纪40年代的呈贡乡约作了全面的考察,对乡约的流变及其社会历史背景以及中国传统社会绅士与农民、绅权与皇权的关系作了深入系统的论述,指出:从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到官定的基层地方组织,再到地方权力结构里面的执役,乡约性质的改变带来了地位的贬值,传统的地方自治权力已为政府权力所压服。

    乡约制度产生在古代中国千年之交的历史时代,迄至我国20世纪40年代的传统基层社会结构里还可以找到它的踪迹,笔者有幸在当时云南呈贡基层地方权力系统的调查研究中接触到,并随而对其历史渊源进行了相应的考察。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长时期以来存在两种不同系统的权力:一种是统治者兵威所及驾临于上高不可测的皇权,一种是某种程度上反映地方长老意愿却未能深刻代表农民要求的绅权。我们要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绅士与农民并进而及于绅权与皇权的关系,可以从乡约的流变及其社会历史背景里面去追寻。

一、难于生根的自治机构

    乡约这一名目的出现最初见于多事之秋的宋神宗熙宁时代;熙宁三年(1070)王安石用政府的力量推行了保甲新法;熙宁九年(1076)京兆府蓝田(今属陕西)儒士吕大钧(和叔)与他的兄弟在本乡推行一种新型的地方政治制度,这便是吕氏乡约,也叫做蓝田乡约。

    乡约制度是在县级以下村落推行的一套地方自治机构,它的范围与地位正可与王安石的保甲制相当。可是,乡约制度的产生却是保甲制的一个反动。保甲制是上级政府为了适应当时局面向下推行的一套施政机构,编户口、练民兵是它的主要功能。可是乡约制度的作用并不在此它是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这就是吕和叔所说的:“乡人相约,勉为小善。”他与其兄给乡约厘订的四大条款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这四大条款就描写了乡约制度的主要功能,它是绅士以领导者的身份,企图教育与组织农民的规章,冀以形成为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在这个目标下面,它有一套简单的组织,这就是设“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均、赏罚当否。”任期不定,实即应从比较正直的绅士中选任。约正的下面有一个直月,“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即按月据年龄大小从众人中轮选一次。在农村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而又“不以高下”进行轮流的情况下,这类人选大体应由农民出身的人来充当。

    作为约正的绅士,他的责任就在每月定期的集会出面,讲解约文,感化约众,据规约进行赏罚。其所规约,按照吕和叔长兄大忠的倡导,就是“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凡有所防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这样,乡约的倡导显然是具有教育意义的。可是,它的目标并不止于教育,而是要从教育里面去组织或者结合人民,成为一个自动周济邻里知礼习义的单位也就是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团体。

    可是吕氏乡约的推行在当时的社会里面碰到一个基本的困难。这便是一批绅士以自己的行为标准作依据,要在农民的身上冠以绅士的教育,然后以儒家的共同伦理标准来加以约束,好比“德业相劝,礼俗相交” 之类。这类标准,由缙绅世家、博学鸿儒的吕氏兄弟来领导,个人声望还能“感召”一部分人,然而这种感召作用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这一套儒家的做人标准,繁文褥节,只能是有知书识礼闲暇的绅士所能讲究的规矩,不能成为大多数目不识丁农民的生活准则。一个胼手足的农民,成年劳动在田地里,他所对付的主要是土地森林草场之类的自然物。他虽然不大懂得这一套“做人”的标准,也不太需要那些远离生活的讲究。从熙宁九年(1076)到元丰五年(1082)和叔的逝世,吕氏乡约只在本乡推行了5 年半。这短短5年半当中吕氏乡约也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从和叔给其长兄的函件中,就曾说明“其来者亦不拒,长者亦不追”。表白了来去自由实亦无可奈何的心情。这种自来自往与入约后又出约的情况,就正描写了它不为农民普遍认可的事实。

    另一方面,政府当局的怀疑态度也使乡约的推行陷入了困境。当时在皇朝荣任龙图阁侍制之尊的是吕和叔的二哥大防(微仲)。若这位情同手足的二哥真正赞成和欣赏这一套制度,在讨取皇帝欢心的情况下,他尽可以借传皇帝的御旨把它推行到全国。相反的,微仲却函劝乃弟,放弃乡约,出来游宦,或者改为家仪学规,以合时俗。这就表明在绝对的皇权下并不欢迎这一类人民自动结合组织的公开出现。和叔就靠了这点兄弟的情分和乃兄的面子,才在改为“乡学规”的应允下把这一制度在本乡维持到及身而止。到南宋,吕氏乡约虽然得到理学大师朱熹的肯定。比如朱熹曾在“重 ”《吕氏乡约乡仪》中,根据当时的《吕和叔文集》肯定为吕氏书,而非“旧题苏氏乡仪”。实际上,朱熹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只限于乡约的考据增损。朱熹虽然仕宦多年,并没有把乡约实地推行,因为他自己也明白推行的困难。乡约制度成为一个徒有理论的框架。 

二、官定的基层地方组织

    从南宋历经金、元以至明朝,由于朱熹的提倡,乡约活在士大夫的心里。可是乡约制度在明朝的重新提出已非先前的本来面目这就是当时正担任南赣、汀、漳等处巡抚、右佥都御史的王守仁(世称阳明先生),以正三品大臣之尊,于正德十五年(1520)正月公布了洋洋洒洒3000余言的《南赣乡约》。它一开头就用了这样的口气:“咨尔民!”“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这样,乡约就成为依靠政府权力推动民众参加的组织。

    需要指出的是:王阳明当时所以能做到这样的大官,主要在于在镇压南中各地正德三年以来爆发的农民暴动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他置明武宗朱厚照的荒嬉逸乐于不顾,虽遭嬖倖构陷,祸变叵测,仍能获得朝臣奥援,一再升迁。继对农民挥舞屠刀之后,又鼓吹“蓬生麻中,不扶而直。”“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瞠,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虽然煞费苦心,实际上是推行一套调和矛盾无补时限的说教。

    明嘉靖万历年间刑部左、右侍郎吕坤(新吾)的《乡甲约》也承继了《南赣乡约》中上而下推行的方式,从这里可以看到乡约与保甲的结合。不同的是推行的范围,《南赣乡约》只得到局部的推行,《乡甲约》则开始了全国普遍的开展;另一方面,在乡约与保甲的联系上也有不同的配搭。王阳明在公布《南赣乡约》前一年,即正德十四年二月已在《告谕父老子弟》书中宣称:“故今特为保甲之法,以相警戒联属,父老其率子弟慎行之!”这就在实际上把《南赣乡约》视为一项补充,对保甲之法处于从属的地位。然而吕新吾的《乡甲约》却“将乡约保甲,总以条编”认为“劝善惩恶,莫如乡约;缉奸弭盗,莫如保甲”。办法是在城镇村落,每百家、二百家,各选约正、约副、约讲、约史,以办一约之事。还在“十家内选九家所推者一人为甲长”,有事由甲长转告于约正,并以上述宗旨在巡抚山西时首先用“奉谕申定”的方式宣告下来,这就使保甲处在从属于乡约的地位。从此乡约与保甲似乎结了不解之缘,一直到20世纪40年代,在一些地方的基层社会结构中仍然保留下来。

    然而不管是《南赣乡约》还是《乡甲约》,推行的方式和组织规模虽与《吕氏乡约》有所不同,乡约的人选仍得由绅士出来担任。万历年间章潢所著《图书编》的乡约规条说:“该州县即移文该学,共推请乡士大夫数位为约正,以倡率士民。”然而这种倡率士民的约正,被高高的皇权加以掌握,便被课定一项特殊的任务——讲圣谕约正成了帝王的臣属。

    作为帝王臣属的约正,讲圣谕成为一件很重要的使命。它原来起自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图书编》的乡约规条表明:“保甲既定,即此举行乡约,诵读圣谕六言。”吕新吾的《乡甲约》也规定得相当详细。在他的《实政录.乡甲约》篇里还有一张图,题名“乡里会图”。上面竖立一块“和事碑”,题为“天地神明纪纲法度”,并分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之位。圣谕的前面摆着两张香案,约众排成三班,分立在第二张香案两傍及其下侧。发生争执的“善人、恶人、四邻和事人”与“白事”的甲长分为两排跪在第二张香案之前。约正就位讲谕,所讲的要旨就是竖立在堂上的明太祖圣谕六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清朝统治下的乡约制度特别加强了圣谕的宣讲,主持讲约的约正须是“素行醇谨,通晓文义”的人。顺治九年(1652)“二月庚戍,颁行六谕,卧碑文于八旗及直隶各省”。所讲的六谕完全因袭了洪武六谕的底子。”顺治十六年(1659)成立乡约,规定每月朔望宣讲“六谕,两次。”康熙九年(1670)十一月“已卯”礼部题皇上弘敷教化,特颁圣谕十六条,以示尚德缓刑,化民成俗重意。展通行晓谕八旗,并直隶各省府州县乡村人等切实遵行,从之。所讲的主旨无非是教人民重人伦、息争讼、惜财用、端士习等。这样,从清初到清末,通过官府的命令与绅士的提倡,可谓风行全国。有些地方志里还有关于讲圣谕的记载,有些边远省份好比云南的农村,直到20世纪40年代,还保留着这种宣讲方式。

    讲圣谕,这是皇权下达的一项具体表现。在传统农业社会结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之下,皇权虽然不能直接控制每一个小民,却能从约正的讲谕中,使它和人民之间建立起经常的联系。

三、地方权力结构里面的执役

    在中国传统的基层社会结构里面,如同40年代的云南农村,我们依旧可以看到乡约的存在。可是这种基层社会结构里面所见的乡约已经不是历史上的乡约,历史上的乡约是指一个地方社区的组织,此处所见的乡约是指行使公务的个人身份。不过这里所谓“传统”的意义,大体是指清中叶以后,一直到1932—1947年民国政府在各省推行保甲制的阶段。

    40年代云南农村的传统基层社会结构,如同我在呈贡县所观察到的是:每一个村落有个“大公家”的组织。在“大公家”里面,绅士握有管理地方公务的权力,乡约是在绅士的领导下,负有执行公务的责任,他是由农民中按一定规则轮选的。这里的乡约已经没有历史上的尊荣地位,他没有权力,在许多处理日常公事的场合,他得随时侍奉在管事绅士的左右,变成了地方权力结构里面的执役。

    乡约地位的改变是因为在皇权的压力下,原有制度的组织与精神已逐渐消失,不复为受地方绅士领导自动组合的单位,依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逐渐被吸收到当地原有的基层社会结构里面,虽则沿用“乡约”之名,内容上却有很大的变化,云南呈贡农村的乡约可能是分化后的一种形式。

    正如保长一样,云南呈贡乡约所以由农民担任是绅士操纵运用权力的结果。自从乡约与保甲结合之后,乡约在讲圣谕之外还得管理地方的公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情况下,地方公务除一部分属于所谓地方自治范围之外,还有一部分是上级政府委托的公事,这都是些繁琐的行政技术事项。如果这个乡约由绅士来承担,他自己就会直接受制于皇权;假如他受制于皇权,他所支配的地方自治机构就难发生效率。为了维持地方自治机构的实际存在,而且保持自治机构和统治的皇权机构的调适,绅士就得退隐在已为统治机构所控制着的乡约幕后,把乡约的位置让给农民一类的人担任,自己做个牵线人。就靠这一类后台的工作,也由于传统农业社会交通的不便,才能使县级以下的乡村自治力量得到一定的发挥。一直到20世纪的40年代,所谓中国民主的幼苗还得从这里面去追寻。

    因此,在制度上,虽然保甲乡约已经被皇权规定为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机构,可是实际上,在其融入传统基层社会结构之后,皇权就只到县衙门而止。

    县长虽是所谓亲民之官,以县太爷之尊不可能到处乱跑,于是委托一批皂隶差人做代理人,不给他们太高的地位,让他们直接与乡约接洽公事。一个农民出身的乡约,在绅士的指导之下,成为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也就成为皇权与绅权的交点。

    这样,一个乡约的职务虽由地方自治机构赋予,没有经过政府的委任,可是他得同时侍奉两个上司:一是上级政府,一是地方绅士。这种情形有点像同一时期的保长,不过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保长是经过政府委任的职务,成为政府编制的基层行政机构里面的公职人,从而比较偏重执行政府任务一方面。可是乡约不是这样,他是从基层社会结构里面产生的,应当站在地方这一方面。同时,传统的上级政府对于县级以下的地方公务并不太注重,乡约的任务就重在好好侍奉绅士,成为绅士的随从。

四、公务活动

    明白了传统地方权力结构里面乡约的地位就得进一步分析他所担任的工作。

    前面曾经指出:地方权力握在绅士而不在乡约的手里,乡约侍奉在管事绅士的左右,所做的只有繁琐的公务技术事项。

    技术事项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地方自治”的公务,好比修沟、筑路、调解是非等等。乡约在这些公务的处理上都得请绅士决定,在绅士的上面没有更高的权力,推行起来自不必要经过政府的决定。可是另一方面,遇到上级政府委办的公事,性质就两样了。在这里,绅士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权力上级政府。绅士对于这些事情并没有拍板的力量,如果这件公事太损害地方的利益,绅士固然可以在幕后拉拢政府官吏,请求收回;或者联合各村的绅士出来反对,也往往不得不使政府官吏修改他的命令。可是,政府公事多少是带着强制性的,好比差徭钱粮,除非遇着灾难的年代,绅士并没有说话的余地。一个公正守法的绅士固然要以身作则按规定办理,然而要是他表现了最坏的一面,就是利用自己传统的地位或现在的权势,拒缴或漏缴一部分粮款,这份欠交不足的数目自然没有别人承担承担下来的是岂岂小民的乡约。

    20世纪40年代,我在当时隶属呈贡县的安江村(以下简称安村,现属晋宁县)进行调查研究时,许多清末民初担任过乡约的老者都向我面诉当年的辛酸,至今仍有余痛;从前征粮的办法,每年开征时要请各会绅老从场,酒肉款待,叫做“作卯”,到归粮时欠交的数目总有一份,其数额有时要多到全数的五分之一;明知是某些人隐瞒了,可是自己没有正确的粮簿,所用的粮簿是经过绅士窜改的,这一份差数便只有自动贴出。

    另一项痛苦的公事是从前的差徭。传统官僚政治的作风规定县官出来得坐8人大轿,过境的官吏随时有,也随时有更多的差徭。当时安村一共有两个乡约,为了应付可能随时派来的差徭,一个乡约就率性住在离村40华里的县城里,只要听到大官过境需要派伕的消息,便打马奔回本村,连夜派好去复命。乡约的办事稍有失误,便得受县府差人的逮捕与吊打!另一方面,地方绅权具有宗法封建的性质,向来不缴纳政府规定的钱粮,也得由乡约贴补。乡约还得随时侍奉在管事绅士的左右。 绅士进茶馆喝茶,或者上馆,都要接受乡约的招待。因此,只要轮上乡约,便注定是一个贴钱挨打的苦差!后来街邻都感到乡约太苦,而且迟早会要轮到自己的头上,便想出贴补乡约的办法,从“大公家”与各“会”的公户中提出一笔相当的数额,以作乡约的开销。安村观音寺嘉庆7年(1802)的石刻碑文有下面的几句话:

    古者保长之役,所以卫民而非以病民,后世公务日繁,差徭渐冗,躬肩厥任者,每有遗大投艰苦之患......每遇替任之年,或防患而贿赂求免,或畏难而逃避他乡。愁苦之状,莫可胜言!因而互相酌议,约为善处,本寺中无论士庶,每月公捐钱文,送賩二根,将所获钱粮,制买田亩,收积租息,帮贴保正,以供差徭之需。

    在乡约与保甲结合的情况下,这段碑文实际上描写了乡约的苦恼。他得随时与政府派来的差人接头,差人到了乡约家里,乡约得好好加以款待,然后将政府的公事持去向管事绅士请示。如果绅士赞成,这件公事可由差人与乡约共同了结,或者留交乡约承办;如果公事太损害地方的利益,不为绅士所赞成,却无须见差人一面,然后设法约集本村绅士共同商讨,分头向上级政府官吏说情。

    差人下乡通常办理的公事有三项:一是刑事,二是田产纠纷,三是租粮。这类事情随时可以发生,一年下乡的时候就有七八十次。差人的领头叫“大老总”,没有重要的公事,好比人命案子,大老总不会下乡。大老总来时总带着两个差人,他自己手里拿着大烟筒,没有枪。大烟筒,这是一个握有权力的象征,也是一个和平时代的象征。

五、乡约与保长

    从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到官定的基层地方组织,再从基层地方组织到地方权力结构里面的执役,乡约性质的改变带来了地位的贬值。可是此时的乡约却已再度贬值,这就是1937年保甲制度在当地推行之后。

    保甲制度是政府推行的县级之下一套基层政治制度,尽管这一套制度已在地方自治的美名下进行,可是在权力随枪杆俱来的情形下,保甲的编制成为合法的行政组织,它的地位就浸浸乎要代替旧制的“大公家”, 在整齐划一的编制下,它不啻宣布旧制的死亡。

    传统的“大公家”虽然继续存在。可是在这种情形下,乡约的地位却不能不再度贬值。他在名义上虽然存在,地位已被摆在保长之下,只能相当于一个保丁。

    作为一个现制的乡约,只须回忆七八年前的往事,就有远较此时尊荣的地位。那个时候还有人叫他做乡约老爷,地位也相当于现在的保长,至少可以使一般农民不敢随便得罪他。可是40年代的乡约却如是微乎其微,怎能不使一个位居保长之下的乡约感到难言的委屈!

    我在呈贡大河口村调查时见到现任姓土的乡约,一个生长在小村兼营捕鱼的农民,50多岁,忠厚的面孔,一个大字也不识。他的两个儿子都已成年,现在继理着父亲的旧业。这就让老子从劳作里面抽身出来,不时上大村进茶馆或者酒店。这年被轮上乡约。我很想知道他所要做的工作,可是他一见着我便摇摇头,总是说:“我们这个一点事情也管不着啦,谁有保长那么势派!”他的那双不大张得开的眼睛显然瞅着保长“受人支派,什么也说不上!”可是在同样农民出身的保长面前,他却也不肯真低首下心乖乖地做个保丁!

    有一天我去保长家里,碰巧乡约也来了,他喝了三分酒,面孔转成古铜色,没有一点笑容,显然是满肚子的不高兴,想藉今天喝着点酒发作出来。他们谈到本村管理磨坊的事。村子里面有个磨坊,是大公家的财产,私家可以租用,一天缴付一升租米。在旧制里,管理磨坊的工作完全交给乡约,可是新制的保长来了,他却只管收租米,而把管钥匙的工作交给乡约。这就是遇有谁来使用磨坊,乡约须得开门关门,随时照料,而使用完了交来的租米却送到保长家里,由保长报销。这一份气自然使乡约受不住。他藉着三分酒意,就在这个机会把一肚子积郁迸发出来,保长问他的磨坊钥匙,他就撒开手,红着脖子,死命地叫道:“我不管!”保长也提高了嗓子:“这是你的责任他们吵了起来,乡约走了,可是第二天,他仍得拿了钥匙去开磨坊的锁。

    作为一个帝王的臣属,绅士出身的约正多少还能说出自己想要说的话,可以算是传统基层社会结构里面一个真正的代表。可是乡约制度从地方社区的组织改变成个人身份,乡约从绅士里面贬出来,到由农民担任的情形下,他的地位已经不再代表地方,而是地方代表的下属,绅士的随从了。40年代的乡约地位已经再度贬值,还在保长之下。这就表示传统的地方自治权力已为政府权力所压服,乡约这个名词所代表的概念民权久已荡然无存了!


编辑说明:本文刊于《云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原文和图片归原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原因,注释从简。

编       辑:李建明 李联廉

编辑助理:张智林 李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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