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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几个问题请教我的同行们

 随缘4690 2017-08-23

黄为森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7年第6期报道,北京市在不动产登记中制定和施行了《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我在学习《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时,体会到该程序对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做出了独到的规定,为国务院将来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56号令)第十七条条文,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思路。
  我在学习《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中,对该程序规定的有些问题,始终没有弄明白,想就其请教于我的同行们。
  
  一、受遗赠人是不是无须提交受遗赠人与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2 申请材料种类规定,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④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三)继承材料查验”“3.2.1 重点查验内容规定,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我认为,受遗赠人是不是无须提供受遗赠人与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我的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遗嘱继承涉及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涉及亲属关系。受遗赠区别于遗嘱继承,亲属关系不是受遗赠成立的法定要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受遗赠人与遗赠人是否有亲属关系,是不是没有上位法的依据。
  
  二、受遗赠人因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是不是无须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2 申请材料种类规定,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⑨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我认为,受遗赠人因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是不是无须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我的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按照申请不动产登记所依据的法定事由不同,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划分为设权登记、宣示登记、嘱托登记。其中,宣示登记是指,将已经成立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示于人的登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属于宣示登记。
  (三)受遗赠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已经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对于已经取得物权的受遗赠人,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的各种申请材料,本身就是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是不是无须另行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三、申请人是不是无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不能提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因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二)不动产登记申请”“2.申请材料审查规定,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
  我认为,对未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是不是无须由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不能提供的原因。我的理由是: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5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56号令)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对不能提交法定申请材料原因的书面说明,不属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法定申请材料的范围,也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申请材料范围。
  (四)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是不是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56号令)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受遗赠人对于遗赠人是不是不应当有继承权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三)继承材料查验”“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规定,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三)继承材料查验”“3.2.2 询问与记录规定,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进行询问。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附件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规定,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法》具有继承权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附件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规定,“9. 申请人作为继承人/受赠人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我认为,受遗赠人对于遗赠人是不是不应当有继承权。我的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区别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受遗赠人对于遗赠人而言没有继承权。
  五、继承人是不是不应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之时放弃继承权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三)继承材料查验”“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规定,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三)继承材料查验”“3.2.2 询问与记录规定,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进行询问。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三)继承材料查验”“3.2.3 签署相关文件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件6),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我认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是不是不应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放弃继承权。我的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属于宣示登记。继承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因继承取得的不动产登记时(特别提示,请注意这个前提),推定该遗产已经处理,推定该遗产处理前其他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权,推定该申请人已经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否则,该不动产因继承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不确定。
  (四)在继承人因继承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那个时点上,如果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物权,则在该时点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是不是无意义;对于申请人不确定的因继承申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受理前的前置审查,是不是无意义。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当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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