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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丨 学生意外伤害谁来买单?——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昵称815848 2017-09-03


近年来,学生意外致伤、致残、致亡的事故频发,出事后舆论和受害者家属往往把悲愤的心情投向了学校,即使是学校无责,都变成了百口莫辩,成为“替罪羊”。那么,在各类学生意外事故中,学校究竟是否有责;如果有责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笔者将学生伤害事故划分为两类,即传统的“校园伤害事故”和新型的“顶岗实习伤害事故”,于本文中对前述问题一探究竟。


根据教育部令第12号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界定,所谓“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一、校园伤害事故之学校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内,指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学生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是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违反此义务即产生学校责任之承担问题。对此类事故亦可细分为三大类以对学校之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1、学校设施、后勤服务安全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因学校提供的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依《办法》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学生之间打闹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对于未成年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由于打闹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办法》第十条亦持此态度,并且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成年学生。


对此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作出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要求学校对其人身安全予以更多的注意,对相应的伤害事故承担更严苛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综上,学生之间打闹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一般承担过错责任;除非该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第三人致学生伤害事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是对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情况列举,只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保护的强调,学校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因第三人侵权致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与其并无二异,学校均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二、顶岗实习伤害事故之学校责任



根据教育部现行的教学安排,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由于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刚刚进入实际工作岗位,缺少工作经验和劳动保护意识,很容易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根据2016年4月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该条为学校规避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提供了良方,即购买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及签订完善的实习协议。


但问题在于若学校未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抑或未有明确约定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之责任承担的实习协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之间的责任承担为何?对此立法未予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于实习单位与学生之间未形成劳动用工关系,也并非学校向实习单位的劳务派遣,实则劳务关系,参照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学校对实习单位的选择有过错的,学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然,前述为一家之言,相关问题的解决仍须相关立法的完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无论是来自学校内部还是学校外部学校都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受害学生进行积极救助的义务,并有通知其家属的义务。

 

 

本文作者: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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