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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说执行之二:风险提示篇

 昵称29894591 2017-09-08

执行程序,是强制处置财产的过程,牵扯到双方利益甚至多方利益,少有处理不当,受到的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在执行中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比较模糊,下面小编就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角度出发,对经常遇到的各项风险逐一告知,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期达到便民、护民的作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 申请执行人风险提示

1、超期申请 不受法律保护

万事万物都有个保质期,人还有个生老病死呢,对法院的判决的申请执行也是一样,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案件判决生效后,法官都会给你个生效证明,别小看这个东西,这可是案件生效的依据,就像结婚证一样,俩人睡一块不一定是夫妻,抱着睡也不行,非得领了证才可以,生效证明就是判决书的结婚证,证明这个判决书生效了。申请执行的期限给这个生效证明有很大的关系,

先看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先得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且过了履行期间,这个履行期间是什么呢,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一般判决书后面会写上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什么的,这个就是履行期间,那么判决生效是那一日呢,就是生效证明上的那天,履行期间十天,就是从生效证明那天起再加十天,然后才能申请执行。

那么这个两年是怎么算呢,就是履行期满后第二天开始算两年时间,一些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法院执行,致使自身权利得而复失。

说句不该说的话,两年了都不去法院申请执行,自己的事自己都不操心,法院还管你干啥,就像食品一样,过了保质期,还能吃么。别因为自己的不操心而使自己的判决书成为一样废纸。

需说明的是,遇有中止、中断情形的,申请人应在立案时提供相应证据,如:向被执行人催要的证明,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的证明等。立案后,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的,经过听证程序否认了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2、执行申请不当,漏项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谁都想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因此写申请书的时候一定要读懂领会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义务,提出的执行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全面正确反映自己的胜诉权益要求。牵扯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千万不能马虎,比如连带责任、责任大小,两个被执行人你写一个,金额十万你写成一万,那其余部分就算你默认放弃。

如果漏写,执行过程中请求漏项部分,如果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会产生不予执行甚至视为放弃执行的法律后果。最常见的就是利息和滞纳金这一块,很多人不知道这个也可以申请执行,当然,和诉讼请求一样,执行请求也可以增加或变更,不过也要在执行期限内提出,如果已经执行完毕,再提,就不在执行了,就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最后受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利息。

3、迟报财产,人去钱空

案件立案后,申请人应该多与承办人沟通,积极配合承办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别是到期债权,这个在法院查询系统里查不到,只能靠申请人,发现后一定要即使告知承办人,因为好多老赖都不是欠一家钱,想尽快实现自己的利益,就要打时间战,你在查别人也在查,谁先查到是谁的。等别人查完了你去,结果只有人财两空。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范围是有限的,只能查询本人身份证下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情况,这些以外的财产,只能申请人多下功夫,申请人怠于举证,被执行人又不如实申报财产,申请人的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所以申请人要克服完全依赖法院执行,甚至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与己无关的心理,与执行法院互相配合,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4、商业有风险,起诉、执行须及时。

好多人都难过感情关,虽说人情社会,那也的分什么人,特别是做生意,人品最重要,想着合作了很多年,不好意思把关系搞僵了,生意好的时候想着缓缓,生意出现危机了又不好意思火上浇油,结果最后拉下面子的时候什么都没了。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债权实现多少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对方的履行能力取决于其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社会诚信情况,一定要留个心眼,早对这些做好评估,事前积极预防风险的发生总比事后不知所措的好。

其实你应该这样想,作为合作伙伴,好朋友,他的财产先分给你总比别人给强制执行过去强。

做生意做好风险评估很重要,做到实现预测,才会不会打无把握之仗。

5、到期债权主动书面提交申请方可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期债权也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执行方式,被执行人经过法院查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到期债权就成了案件执行的最好途径,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履行。

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是有严格限制的,毕竟对方只是协助,还没有经过法律确认的债权,不具有强制力,在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中,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对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当然如果对方有隐瞒等行为,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6、怠于申请参与分配,已执财产无缘获得

在中国,个人不存在破产,所以多个人申请执行一个人,查封一个人财产的时候,是不存在先后顺序的,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执行,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财产分配完毕前,其他债权人可依据生效判决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欲分配财产的分配,就是说只要有法院生效判决都能来分一笔,是不是非常可怕,所以说,要赶在别人判决没生效前赶紧申请分配,晚了就被别人分跑了。

7、评估不交费,执行被中止

审判的时候大家知道,只要不交诉讼费,案件都立不了,但执行时处置财产的时候,评估费也是一样,因为都是先交费的,在执行中处置财产是很平常的事,处置财产一般走的都是司法拍卖,拍卖就需要评估,不评估这个财产就处置不了,所以一定要及时交费,何况还是垫付,东西卖出去了还会给你,在实际执行中,很多人都有推的心里,想想推一推就过去了,法院会想办法的,殊不知,你的一推,推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法院怎么可能替你垫付这笔钱。

8、执行管辖可以选择、立案法院未必执行

执行案件比较特殊,可以在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在被告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也就是说申请人享有立案选择权。但在立案后,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地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将案件委托当地的同级法院执行。因此执行案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应当委托的,但是好多当事人以远,人生地不熟为由不想去外地立案起诉,结果被执行人外地财产不能得到执行,本地又无财产,最后在本地立案,一分钱也执行不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9、抽逃资金或者出资不全,股东责任难逃。

对于公司是被执行人的,一定要想到股东,特别是这几年的,不验资了,十个公司六个半股东都出资不全,让他在出资不全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是有法律依据的,还有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很普遍,这个其实起诉的时候可以把股东全部列为被告,执行的时候股东财产都可以直接查,如果审判的时候没有列为被告,执行的时候是可以申请追加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查不到公司出资情况,是可以申请法院查的,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要依法申请调查。

10、裁决结果不明,再审保护权益。

申请执行必须是履行义务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法院以申请履行义务不明确驳回了申请,申请人可以依据此驳回裁定申请再审的。

对于这点,申请人在领取生效法律文书时候,一定要仔细看下,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都没发现,到执行上只能再审了,耽误的都是时间和精力。

12、执行标底存异义,救济途径有技巧

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时候,案外人提异义也是很常见的事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对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申请人若对裁决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诉讼,否则,法院将依法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解除强制措施就意味着财产已经又回到了被执行人手里,无疑对申请执行人是巨大的损失,但是大家注意到没,对异义不服,是可以诉讼的,诉讼了,法院就不能解除查封,为什么呢,因为解除裁定因诉讼而不生效,所以选择诉讼扔可以将财产处于冻结状态,从而给自己足够的时间来处理这件事。

13、流拍财产不接受,变卖不成须解封。

法院走评估拍卖处置的财产,可以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司法拍卖变卖程序走完后,如果处置的财产就拍了,且以流拍价格抵给申请人,申请人还是不要,法院就应依法解除查封,把查封物品退还被执行人。

也许很多人都会决的不公平,经过千辛万苦走评估拍卖到最后不但没拿到钱,还搭进去评估费,不公平,但是对法院来说,已经进了法律义在法定程序意义上理解查扣物品应为无市场价值财产,无价值财产就没处理和查封的必要了,正如违法建筑不能处置一样,申请人对此要承担不能处分的风险。

13、最低保障财产,法定不能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一种情况叫执行不能,也就是说本执行人有钱,确不能执行,这主要包括公司银行的保证金,个人的政府给的救济款,国家给的低保,失业保险金、生活必需品、残疾器具等财产不能执行。

虽然这都是财产,是具有价值或变现价值,但中国有句俗话,法律不外乎情理,生命生存的保障是法律的最原始也是最高境界的原则。申请人应予遵循。

还有就是对于吃低保的被执行人是不能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的,因为其没生活能力,赶出去就是等死,有违道德,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从该规定看,法律首先要保障民生权益。

15、破产立案,执行中止。

对于公司来说,如果在被执行过程中申请破产,那么所有在执案件全部中止,先走破产程序,也就意味着申请人的权益要大打折扣了。

停止执行程序,等待被执行人是否被宣告破产。一旦被宣告破产,对申请执行人是非常不利的,被执行人财产将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排在最后的才是被执行人所欠债权。这种情况,只有祈祷有剩余了,有剩余了,剩余的多还好说,剩余的少,各债权按债权额比例清偿;若无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则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都得不到受偿。因此,申请人不得不依法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的风险责任。所以还是早起诉的好。

15、材料不齐全,执行款不支付

法院现在的执行款管理的越来越严格,当事人申请支取执行款,除了带生效判决外,还需要带身份证和承办法官和执行庭长、局长签字的支款条,而且到财务上是给支票的,只能打到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号里,直接杜绝了代领、乱领现象。

16、异议要听证,当庭举质证

随着人们的不断懂法学法,除了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外,还有人利用法律来规避执行,比如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以提执行异议的方式阻碍执行隐匿财产的现象越来越突出。遇到案外人对被执行物品提出异议时,申请人要主动配合法院听证,对案外人及被执行人的主张及证据要充分辩驳,及时行使举证、申请鉴定等诉讼权利,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假的毕竟会心虚,只要你硬起来,很容易找到对方破绽。

17、执行不当,异议纠正

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法院执行人员或者执行行为有违法违纪情况,申请人除了可以举报外还可以提异义,最好是书面的,如果对对执行法院处理异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作法院申请复议。若不及时提出异议,执行当事人就可能承担财产被处置的风险。

18、及时主张优先权,实现债权不为难

抵押、质押、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处置财产时候,如果处置的财产,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比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建筑物优先权等,该财产处置后的钱,应优先给他们,不过前提是的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如果怠于行使,不给法院提供相应手续,且在法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优先权失效。失效后,,可能出现以下风险:①其他在后优先权人主张权利后优先受偿;②在均不主张优先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与分配受偿;③被执行人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破产清算受偿,因此有优先权一定要尽快主张。

第二章 被执行人风险提示篇

1、义务不履行,金钱类惩罚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判决义务,法院是有惩戒措施的,金钱给付类的,法律文书上判决有利息的,按照判决书执行,超出履行期间了,超出部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此外,对于非金钱给付类的,如:搬出房屋;返还土地;拆除障碍物等行为,如果在指定期间未履行,被执行人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风险。迟延履行金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计算确定,如不返还土地的可按土地类型及同类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标准计算,所以说,不管那种案件,都有延迟履行的惩罚。

2、妨害执行,罚款拘留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规避履行判决义务的,可对其罚款拘留,妨碍执行的、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构成妨害公务的,走刑事程序,构成拒执罪的,法院可转交公安局,走刑事公诉程序。

罚款拘留的标准很低,现在来说,给你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三日内,你不报告财产就可以拘留,拘留一般十五天,罚款一般个人十万以下,公司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拒执罪现在的门槛也很低,只要证明你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就可以了,刑事程序,视情节而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执罪的影响是很大的,刑事案件是有案底的,跟自己一辈子,影响三代人,子女入党、考公务员等全受影响。

3、黑名单

随着最高院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的增大,黑名单的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现在除了影响自己,在履行完毕前还影响子女,加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你将面临的是全国各个行业失信,银行不能贷款,工商不能登记,出行受限制,子女不能入党考公务员,找工作可以随时被解雇,可以说寸步难行。

第三章 案外人风险提示篇

1、执行异议不及时,程序结束不受理

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是很普遍现象,处置之前一般都会公示,案外人如果觉得对执行标底有异议,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注意,只能在案件结束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法院又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时,案外人就将承担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风险。如果案件结束了再提,只能走诉讼,一般是审判监督程序。

2、自愿担保,责任自担

担保的后果相信我不说大家也知道,钱没用还要和借款人承担同样的责任,担保分为两种,借款时候的担保和执行时候的担保,借款时候的担保是可以直接当被告的,申请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而找个担保人,如果到期不履行是可以把担保人直接拉入被执行人,应在担保财产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案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3、恶意串通,法理不容

虚假诉讼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常用手段,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先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继而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法律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进行行政处罚,如吊销证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等。不仅对虚假诉讼行为应予惩戒;而且案外人故意阻碍或与被执行人有其他恶意串通妨碍执行行为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说再亲的朋友违法的事都不能干。

以上就是在实践中总结的一些经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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