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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刑法案例及疑难点,10分钟get√

 一丁书屋311 2017-09-09


5个刑法疑难点,有陷阱有代表性,你可能也遇到过,或许现在没搞明白呢,花10分钟把它们都搞定了~

PART

01

如果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则排除故意。 意思是故意犯罪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吗,没有的话不免责,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吗?

答: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对象,即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被刑法禁止,但是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一、因为不知道法律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比如国家从来没有规定猎杀麻雀是犯罪,后来立法规定了,那么行为人因为确实不知道该行为的结果是危害结果,没有故意的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

二、由于误解法律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比如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做了错误解释,而且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根据该解释实施了某种没有被该解释视为犯罪的行为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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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B选项不太理解

答:不作为的义务,属于不成文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人对作为义务具有外行人的认识,就具有犯罪故意。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外行人的认识,则不具有故意。在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外行人都会认为此时的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但本案中的丈夫却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应当认为丈夫具有故意,其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所以,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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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问题描述:老师,请给我讲一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务公共性、行政职责性,怎么理解?

答:事务公共性是指普遍、广泛的对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具体包括组织、领导、监督等行为,他涉及的领域十分旷阔,事实上就是政府的职能。

行政职责性是讲首先这个行为一定是非个人行为,他是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人民团体进行活动的,他的事务权力来源于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其次其具有一定的职权性,从事公务一定要有国家以各种形式赋予的职权,对于职权的来源如何,不必太注重形式,可以是委托、授权等合法的形式。

此处不用过分追究,考题不会太难,形式比较固定,多做几遍真题就可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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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B.甲不构成累犯

C.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C选项该不该选?

答:《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无论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都违背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要求,不得再适用缓刑。甲在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属于存在再犯罪的危险,所以不能适用缓刑。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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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

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 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 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C.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 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为何甲构成敲诈勒索啊?敲诈勒索第一部要实施恐吓行为,但是乙没有受贿而是上交,应该不会产生恐惧心理,这样还构成敲诈勒索预备吗?

答:本案中甲是在行贿目的未达到的情形下要求乙返还已经给予的15万元,并给付10万元的精神赔偿,声称如若不然则要告到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诚然乙在此时已经将收受赃款上交,即使甲将乙受贿一事告到检察院也并不会对乙构成伤害,但甲自始至终并不相信乙已将赃款上交,因此在甲看来“告到检察院”足以对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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