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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牟宗三:《心体与性体》1·2·1(5)

 有而无限 2017-09-11



第一部  综论

第二章  别异与简滥

第一节  橫渠、明道之言理或天理



1·2·1(5)


 

 

5.“万物皆备于我”不独人尔,物皆然。都自这里出去。只是物不能推,人则能推之。虽能推之,几时添得一分?不能推之,几时减得一分?百理俱在,平铺放着。几时道尧尽君道,添得些君道多,舜尽子道,添得些子道多?元来依旧!(同上。未注明谁语。《宋元学案·明道学案》列有此条,自系明道语无疑。)

 

案:此条与前条相连贯。前条自“万物一体”说“皆从那里来”,“皆完此理”,此条则自“万物皆备于我”说“都自这里出去”。因为“皆完具此动理”,故每一个体皆是一创造之中心也。在人是“万物皆备于我”,“都自我这里出去”,在其他任何个体亦是“万物皆备于它的我”,“都自它们的我这里出去”。故云:“不独人尔,物皆然。”此种“万物皆备于我”亦是本体论地圆具言之也。然“万物皆备于我”并不只是“本体论地圆具之”之义,而且亦须有“道德实践地彰显”之义。是故自自觉地作道德实践以彰显之言,则惟人能之,其他个体并不能也。而能不能之关键仍在能推不能推。而能推不能推之本质的关键在“心”,其助缘之底据则在“气”。此能推不能推所关甚大。明道虽知此事实,然此条重点却偏重在说“本体论的圆具”义,而对于此能推不能推之事实却说的甚轻松,因此启黄百家之疑,谓:“此则未免说得太高。人与物自有差等。何必更进一层,翻孟子案,以蹈生物平等,撞破乾坤?只一家禅诠!”(《宋元学案·明道学案》此条下黄氏之案语)实则此条与前条相连贯。前条既依“本体论的圆具”说“皆完此理”,此条即可依“本体论的圆具”说“万物皆备于我”,此亦是应有之义。既是“於穆不已”之体不但创生万物,而且亦内具于万物而为性,即天道性命相贯通,则“内具于万物而为性”之义,本体论地言之,应是普遍地有效,“天道性命相贯通”亦应是普遍地有效,无理由单限于人。如是,本体论地言之,应有“皆完此理”之义,亦应有“万物皆备于我,不独人尔,物皆然”之义。如是,“本体论的圆具”义当是必然者,而且亦必须立此义始显出“道德实践地具”上之差别。(圆具者依实体之既超越又内在说,亦依实体之静态地平铺说,亦依一种艺术性的观照意味说,亦依圣证之一本圆教、大而化之、浑无内外物我之分说)。是以要者在能分别“本体论的圆具”之无异与“道德实践地具”之有异两者分际之不同。自“道德实践地具”言之,人能具此理以为性,真能自觉地作道德实践以起道德创造之大用,故能彰显地“完具此理”,并能彰显地作到“万物皆备于我”。然而在其他动物以及草木瓦石则不能有此自觉,因而亦不能有此道德之创造,是即等于无此“能起道德创造”之性也。是故创造实体在此只能是超越地为其体,并不能内在地复为其性,即其他个体并不真能吸纳此创造真几于其个体内以为其自己之性也。此即立显出人物之别矣。自“道德实践地具”而言之,此人物之别尚与人类中有能彰显有不能彰显之别不同。

在人类中,不能彰显者,吾人仍承认其实有此性,此是真正的潜具——潜具此理为性,潜具其“万物皆备于我”。然而在物处尚不能说其实践地潜具此理为性,实践地潜具其“万物皆备于我”。实践地言之,彼实根本不能有此性,亦根本不能有其“万物皆备于我”也。是以在物处结果只有堕性、本能、物质的结构之性也。此种差别实应正视。如此,可无“翻孟子案”之。明道虽喜言“本体论的圆具”上之无异,然依其义理客观地观之,此并不妨碍“道德实践地具”上之有异。彼要说“本体论的圆具”义,故于“道德实践地具”方面说的较轻松。然依能推不能推,彼亦仍可转过来偏重这方面,而于那方面较轻松也。此与禅无关,亦未翻孟子案—只是人不透澈耳。“本体论的圆具”义是极端的理想主义之言也。是所谓一起登法界也。高则固高矣,然却为本体宇宙论地言之之“天道性命相贯通”之义所必涵,虽非道德实践地言之者之所涵。

(此处所言之“本体论的圆具”义与朱子所言之“枯槁有性”义不同。详简见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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