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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二(四):工程工期

 夏日windy 2017-09-18


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文章,由应旭升律师主笔,旨在用问答的形式回答建设工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文章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标准、以物抵债等各个领域。由于篇幅较长,将分为十一次发表,敬请期待!

 

第四节 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含义?


解答:开工日期是开始施工的日期;完工日期是完成施工的日期;竣工日期是完成施工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关系是先有完工日期,后有竣工日期。


2.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解答:


⑴我们认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的,发包人仅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不能成立;除非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提出工期顺延视为不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13.2条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区仍,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尚未规定承包人逾期提出工期顺延视为不顺延,所以允许承包人事后提出工期顺延主张。


⑵相关规定


《浙江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6条规定,如何认定工期顺延?答: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北京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26条指出: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3.工期违约的诉讼中,施工单位主张工期顺延,应需举证哪些条件?


解答:⑴施工单位应举证发生工期延误的具体事项,如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程价款拖欠等(即延误事项)。


⑵施工方还应举证上述事由确实延误工期及其天数(即延误天数)。


⑶施工方更应举证上述事由与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如果无法举证的,施工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即因果关系)。


4.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的区别与联系?


解答:工期延误是实际工期超出约定工期的天数;工期顺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工期顺延的前提,没有延误就不可能申请顺延。


5.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的区别?


解答:为了完工,施工单位有很多线路的工作需要去做。其中某条线路上任何工作的延误都会造成工期延误,该线路为关键线路,其他线路为非关键线路。如家中用两口锅做饭,高压锅煮饭是条线路,用时1小时;铁锅炒菜,炒俩菜各需20分钟。其中:高压锅煮饭是关键线路,该线路延误10分钟,那么等待时间变成70分钟;而炒菜并非关键线路,该线路延误10分钟,等待时间依旧是60分钟。所以,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才会导致工期延误。


6.在工期违约纠纷诉讼中,发包人有哪几种方法来设计诉讼请求?


解答:方法一是按合同约定标准主张施工方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实际工期日历天数-约定工期日历天数)*合同约定每日逾期竣工违约金标准。方法二是按发包人对外支付给业主的,有关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该请求通常存在于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情形。


7.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人向小业主赔付的工期违约金,该请求可否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从哪些方面予以考量?


解答:我们认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发包人该请求。理由一,发包人向小业主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理由二,施工合同签订在前,预售合同签订在后。所以,发包人向小业主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属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逾期竣工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


8.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可否向承包人索赔?


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9.工期违约纠纷案件,发包人举证责任范围,是否应举证延误原因?


解答:发包人只需举证两点,一是约定工期日历之数、实际工期日历之数,据此计算工期延误天数;二为约定的每日违约金金额。


10.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解答: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的,实际开工日按证据证明日期确定,如开工报告、会议纪要、监理发出开工令;无法证明的,则以合同约定开工日为实际开工日。


《浙江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北京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2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14条第⑴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1.《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为何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即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工期?


解答:主要原因:⑴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违反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第61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⑵发包人使用工程的行为表明其已实现了合同目的。⑶发包人使用工程后再进行竣工验收,必然导致质量责任无法划清的局面。


12.承包人有关工期顺延的证明标准?


解答:工期顺延证明标准有三项:一则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事项;二则实际延误的天数;三则前两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延误事项确实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由于该证明标准较高,承包人除了自己举证外,还可申请工期鉴定。


1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作出的工期鉴定结论是否有效?


解答: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分析该问题:⑴从法理角度分析工程造价单位作出的工期鉴定结论是无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没有工期鉴定资格,根据《证据规则》第29条规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造价工程师并无能力进行工期鉴定。有造价鉴定资格并不代表其有能力进行工期鉴定。⑵但仅考虑法理,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从司法实践角度,我国并无专业的工期鉴定机构,法院还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工期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14.施工许可证对工期的影响?


解答:施工许可证不能直接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实践中,常有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已开始施工的情况。法院一般以实际开始施工日为开工日期,而非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日为开工日。


15.设计变更是否必然导致工期顺延?


解答:设计变更是否导致工期延续。主要看有无因果关系,即设计变更事项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


16.合同无效,工期约定是否无效?


解答:我们认为,合同无效,有关工期约定自然无效,发包人无权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应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约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变更的,人民法院可驳回诉求。


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相应经济损失。《广东高院施工合同意见》(粤高法发[2016]37号)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解释》第2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7.发包人就工期问题提出反诉请求,承包人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解答:⑴发包方是否有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承包人如有证据予以证明发包人迟延支付,则根据法律及通用条款规定,承包方可顺延工期。


⑵发包方有无出图时间拖延。如发包方出图时间拖延,必将造成承包方无法按计划及时施工,可能停工待图而影响工期。


⑶发包方有无单方面设计变更。因为发包方单方面的设计变更,会使工作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


⑷发包方有无额外增加工作量。


⑸发包方的图纸会审时间有无拖延。


⑹发包方的供料是否及时。供料的不及时和变动必然会影响工程进度,进而影响工期。


承包人律师就上述抗辩理由提出相关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本方主张的,则应当申请工期方面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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