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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的物权法学而写: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13)

 儒英光头 2020-10-06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50)

为中国的物权法学而写: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13)

文/李云亮

本文距离上文(12)已月余,问题围绕物权法基本概念,迟迟不知如何通俗行文。

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现行销售理念是把不动产动产销售。即,将商品房想象成一屉豆腐,把商品房区分销售想象成将一屉豆腐切块销售。

一切商品房,于物权法皆不动产;一切豆腐,于物权法皆动产。

把不动产销售当动产销售,殊不知,不动产与动产二者的物权变动规则,有史以来完全不是一回事。不动产变动规则有其强制性。动产变动规则有其自由性。可是,内陆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其产品从1982年就没有动产不动产区别。他们还在大学公开宣讲他们的“卖豆腐模型”。而我们的物权法学没有理论回应。主流学者还有“火柴盒”模型(陈华彬博士论文),等于是默认开发商的“卖豆腐模型”。

把不动产的可区分,当做动产的可切分,这是我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设计的悲剧。想象很朴素,“理论”很错误。

今天早上,《今日头条》在我的手机上跳出一个问题,看来是邀请我回答:“一栋房子有六层有房产证,我买了一层应该办什么手续?”看后,我简而答之:

这句问话,我反复看,差一个逗号,二个字。大概是说:“一栋房子有六层,有一个房产证,我买了其中一层,应该办什么手续?”我按这个意思,解答这个问题。

古老的办法是,与原房产主协议按份共有其六分之一。然后到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为共有物,领取一本《不动产共有权证》。

现代的办法是,与原房产主协议区分所有,然后到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为区分所有建筑物,领取一本《不动产权证书》。

问题回答到此,我会说,这个问题一下子触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秩序的魂魄。既然建筑物区分所有不可避免,那就一定要设计一个完善的制度,以保证建筑物区分所有秩序在多种情况下有效(施行制度)。现在我国这个制度还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层次,缺乏具体的制度环节。甚至,应该针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设计《区分所有不动产权证书》(与一般《不动产权证书》不同的权利证书)。

再有,古老办法的按份共有协议和现代办法的区分所有协议,这两种协议内容绝对不同。就拿区分所有协议而言,在香港,那就是一个“公契”的内容,这也是我反复在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原始秩序问题。(回答完毕)

本文,我再扩展解说这个问题。

我说,该买主有二个方向办手续。二个方向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协议书。一是依古老办法写一份按份共有协议,二是依现代办法写一份区分所有协议。

其实,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区分所有,现实的建筑物占有状态一样,都是“一栋房子有六层有房产证,我买了一层”。

唯一的区别是物权变动规则不同。

按份共有协议需要遵守古老的按份共有物权变动规则——转让自己的不动产共有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购买优先权;

区分所有协议可以遵守现代的区分所有物权变动规则——转让自己的不动产区分所有,同等条件下,其他区分所有人没有购买优先权。

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区分所有,最能体现二者都属于不动产共有的现实就是,二者的议事规则和负担分配原则一样。

更有甚者皆在国外:

有违反原始协议义务者,其他区分所有业主有权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剥夺违反义务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拍卖其建筑物区分所有,驱逐严重违背原始协议义务者。

许多国家地区的商品房即使区分所有,其原始秩序协议(公契)都有各自不同的协议内容。比如小区原始协议不容养狗;比如小区原始协议不容有刑事案底的人员购买入住;等等,不胜枚举。这些,都可以看到(在国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生的团体主义精神盛行。这种精神,在区分所有初始即物化为“公契”,或者说原始秩序协议。无“公契”不成其为公寓。

典型的个人所有权,其精神是个人主义的。即使很多个人所有权集合在一起,也不可能有内生团体主义精神。比如,中国内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销售过于自由,混乱不可避免。

能够内生团体主义精神的物权,只能是共有物权,且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区分所有。因此,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称“不动产区分所有”为“不动产区分共有(DIVIDED CO-OWNERSHIP OFIMMOVABLES)”。

最后,祝大家国庆、中秋连休长假愉快。

(未完待续)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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